刘海龙
2018年8月27日昆山持刀砍人案死者
刘海龙,男,1982年出生,外号“昆山龙哥”,镇原县人,““8·27”昆山持刀砍人案”中被砍身亡的宝马车车主,性格鲁莽、容易冲动,曾经经营一家名为“聚业典当”的典当行。
2001-2014年,刘海龙有过数次犯罪记录,多次入狱,涉盗窃、敲诈、故意伤害等罪名。2018年,刘海龙与张某某因举报有人在昆山市贩卖毒品,在破案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荣获见义勇为证书。
2018年8月27日晚,因行车问题,与他人引发口角导致冲突,提刀追砍自行车车主于海明,却被反砍身亡,此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也有人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人物经历
生前职业
刘海龙曾经经营一家名为“聚业典当”的典当行。曾有网友上传过典当行的招牌,那是一块较大的广告牌,广告牌上写明“聚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营办理信用卡、银行贷款、小额贷款、车辆抵押、房屋抵押、民间借贷、零首付购车。这家典当行位于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泾沙路69号,目前店铺的名牌已经被铲除。
犯罪前科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
见义勇为
2018年3月5日,昆山市市陆家派出所接群众刘海龙、张某某举报有人在昆山贩卖毒品。掌握这一情况后,陆家派出所民警会同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展开侦查,为成功抓获贩毒嫌疑人,刘海龙积极配合警方行动,一举将贩毒嫌疑人甄某抓获,后甄某被依法刑拘。3月27日,陆家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根据见义勇为相关表彰条例,结合刘海龙、张某某在破案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3月,荣获见义勇为证书。
2018年8月29日下午,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通报称,目前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据此,因刘海龙2018年3月5日举报有人犯罪线索,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其奖励。
冲突致死
2018年8月27日,刘海龙因与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口角导致冲突,刘海龙提刀追砍于海明,却被反砍身亡。
人物事件
案件起因
2018年8月27日晚上9时36分,于海明骑着自行车在路口等红绿灯,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案发经过
刘海龙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
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案件后果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地区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案件定性
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审判情况
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这一案件在当时引发热议,后被写入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社会争议
正当防卫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表示,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正当防卫从立法变迁来说一直朝着宽泛方向发展,然而实践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站在后果主义,以是否死人为结果判断是否正当防卫。罗翔指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出发,还是有大量类似判例支持此次事件中自行车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比如于欢案和叶永朝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从这件事情上看,宝马车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本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不道歉还出手打人,甚至还持刀威胁,明显不是一般民间纠纷;其次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考虑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认为,结合整个事件来看,于某某抢刀之后的情境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看。从刘某某抢刀时和抢刀前的高度危险性来看,于某某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刘某某及其同伴依然有很大的可能性反扑,如不及时制止,反击不够彻底,对方仍将可能继续加害。
防卫过当说
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则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包华解释说,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这个措施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就本案来说,于某某用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都属正当防卫,但是当对方被驱离的情况下还追着砍,那可能是故意伤害了,现在也有很多律师就在争议第三个情节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指出,刘某某在跑向宝马车时,已被砍五刀。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也不可能再有继续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另外根据视频,刘某某持刀砍向于某某时,大概率使用的是非刀刃,这能证明刘某某至少无意伤害于某某性命,这也是于某某后期还能抢刀的关键。邓学平表示,本案的关键信息仍需相关部门调查清楚,如果导致刘某某死亡的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当刘某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于某某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社会评价
2018年9月1日,新华社发表题为《法治的胜利》的文章,指出该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一场法治的胜利。面对喧嚣,回到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既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意。细看此案件定性,正体现出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纵不枉,依法裁判的基本原则。此案公众关注的焦点,关键是在不法行为面前,合法权利该如何救济。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牢固的防线。维护正义、明辨是非,倡导社会良好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此案中的处理结果值得点赞。
2019年6月4日,《检察日报》发表题为《适用正当防卫:注重“整体”评价不法侵害》的文章,指出应将不法侵害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所谓对不法侵害行为要进行整体性的评判,就是倡导司法人员在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不应人为地对其进行割裂,仅对行为进行一时一刻的评价,而应该将其置于事发的整个过程中,结合事件发展的完整过程进行动态评判。在此案中,虽然刘海龙击砍于海明时砍刀被甩落在地,且从后续来看,砍刀被于海明抢到,并用以攻击刘海龙,但不能仅凭此独立的情节就认定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危险已经消除。刘海龙在某一时刻无法实施侵害行为,但是不能排除其有继续攻击于海明的可能性,故在当时的情境下,于海明持刀对刘海龙进行防卫或者攻击是具有必要性的,其行为能够认定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目录
概述
人物经历
生前职业
犯罪前科
见义勇为
冲突致死
人物事件
案件起因
案发经过
案件后果
案件定性
审判情况
社会争议
正当防卫说
防卫过当说
社会评价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