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7”昆山持刀砍人案
2018年8月27日昆山发生的刑事案件
“8·27”昆山持刀砍人案,是指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时30分许,在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与顺帆路路口发生的伤人案件,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海龙死亡,骑车人于海明受伤。
在现场中,轿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之后,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反过来砍向宝马男子,宝马男子连连躲避,但骑车人连砍数刀,宝马男子被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8月27日当晚,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8月31日公安机关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9月1日下午,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
2019年3月12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发布,昆山“反杀”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案件起因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
案件经过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载刘某某等3人行至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遇到红灯,向右强行驶入非机动车道,与骑电动自行车直行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地区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案件伤亡
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死亡者是刘海龙(男,36岁,宝马车司机),受伤者是于海明(男,41岁,骑车人)。
案件处置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2018年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
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经初步调查:当天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海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海龙龙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案件后续
2018年8月31日下午,从昆山市警方处了解到,刘海龙的遗体已基本完成尸检。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警方执法现场视频及相关图片资料首次公布。
2019年6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表彰大会在京举行。“8·27昆山反杀案”突发后作为检察机关代表提前介入的检察官王勇受到了表彰。
各界观点
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引发热议,宝马男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纹身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
律师认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走出的男子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警方通报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警方并澄清,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属实。
以下是通报全文: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市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涉案人员情况为:
案发时刘海龙(男)、刘某(女)、唐某某(女)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刘海龙不法行为为持续过程
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于海明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相关问题
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
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
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
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市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
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涉案人物背景
刘海龙
刘海龙(该案件死者),男,1982年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案发前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刘海龙年轻时曾在北京盗窃,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四年六个月监禁。刑满之后,刘海龙来到江苏昆山。2006年9月,刘海龙因为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此后不到半年,他又因为敲诈勒索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了九个月。
2009年5月,刘海龙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出狱后,又因琐事两次与人发生冲突,致对方左侧胸腔积液和骨折。2014年5月13日,刘海龙被昆山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罪名判处了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据统计,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2018年3月5日,昆山市陆家派出所接群众刘海龙、张某某举报有人在昆山贩卖毒品。掌握这一情况后,陆家派出所民警会同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展开侦查,为成功抓获贩毒嫌疑人,刘海龙积极配合警方行动,一举将贩毒嫌疑人甄某抓获,后甄某被依法刑拘。3月27日,陆家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根据见义勇为相关表彰条例,结合刘海龙、张某某在破案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给予刘海龙、张某某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500元现金。
2018年8月27日晚,因行车问题,与他人引发口角导致冲突,提刀追砍自行车车主于海明某,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8年8月31日下午,从昆山警方处了解到,刘海龙的遗体已基本完成尸检。
于海明
于海明(自行车车主),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 于陕西省宁强县,曾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2018年8月27日晚,其因骑自行车与一辆宝马车抢道发生争执。驾驶宝马的刘海龙在冲突发生后,从车里拿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途中砍刀掉落,反被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将其砍伤,最终致使刘海龙死亡。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就此案发布通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予以撤案。
社会影响
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2019年3月12日,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发布,报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江苏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昆山反杀案”,提出案件定性意见,支持公安机关撤案,并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指导福州市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法制社会谁都不能任性
2019年3月,“法治社会谁都不能任性。”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这句话,迅速成为了网络“金句”。对一些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依法严惩犯罪行为,同时也是一堂深刻的普法课,引导社会公众提高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相关影视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张艺谋执导的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于2024年2月10日中国上映。《第二十条》片名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聚焦正当防卫这一热议法条,取材自大家关切的身边事。该片的备案单位为光线传媒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由雷佳音马丽主演,赵丽颖高叶刘耀文张译于和伟孙艺洲等人参演。
社会评价
专家评价
2022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童建明在党的二十大记者招待会上说,检察机关办理了昆山反杀案等一批正当防卫有影响性案件,向社会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及人员 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我们鼓励公民积极面对不法侵害,同时要郑重警告那些动不动就违法犯罪的人、试图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人或者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人,从而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学教授阮齐林 评)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于海明案向公众昭示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生命力,由此可以信赖正当防卫将是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一道合法防线。这是对刑法一般预防意义的最好阐释,也是于海明案之于中国刑事司法的第一个重大意义。(法学教授金泽刚 评)
媒体评价
毋庸置疑,公众的关注及其朴素的正义观,司法机关对案件质量的孜孜以求,都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逐渐深入人心的重要因素。在此过程中,天理、国法与人情的深度融合,为国家法治建设、公民权利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民间正义认知、公众法治信仰开辟了广阔空间。(《检察日报》史兆琨 评)
案件和法律每一刻都在接受公众的监督,在阳光下运行,公众得以围观,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杜绝了司法不透明的现象,这也不失是一种进步。别把正当防卫当做是舆论的胜利,是因为遵守了法治的精神,才会得到人民的认同。(《未来网》程世杰评)
参考资料
刚刚,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新华社新媒体.2023-12-21
胡云腾大法官︱点评正当防卫案例.天津二中院-今日头条.2024-02-15
检方提前介入“昆山街头凶案”调查.今日头条-三秦都市报.2018-08-31
"昆山反杀案"检察官等192人,获中央表彰.今日头条-新京报政事儿.2022-10-19
民生.民生.2024-03-19
..2024-01-02
..2024-01-02
备案公示查询结果.国家电影局.2024-01-12
目录
概述
案件起因
案件经过
案件伤亡
案件处置
案件后续
各界观点
警方通报
案件基本情况
侦查认定事实
案件定性及理由
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
刘海龙不法行为为持续过程
于海明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相关问题
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
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
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
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
涉案人物背景
刘海龙
于海明
社会影响
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法制社会谁都不能任性
相关影视
社会评价
专家评价
媒体评价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