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明,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
陕西省宁强县人,某酒店业务经理。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在昆山市
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
刘海龙发生争执,于海明
正当防卫导致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9月1日,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于海明,1977年3月18日出生,在昆山市某酒店任职业务经理。2017年其儿子于小宝(化名)被确诊患有
非霍奇金淋巴瘤。11月,于小宝在
西安市某医院做了肿瘤摘除手术,化疗结束进行移植。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在
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
刘海龙发生争执,于海明
正当防卫导致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9月1日,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车辆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8月27日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表明案件正在调查中。当日晚上,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8月31日公安机关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
公安机关表示首先认为
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其次,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
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
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第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
正当防卫的意图。
9月1日,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
2018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8·27”昆山持刀砍人案入选。2019年3月12日,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昆山反杀案被写进了报告。于海明案对不法侵害的认定,无论是在判断方法,还是判断素材的选择上,都是值得以后办理类似案件的司法者学习和借鉴的。刑法的规定没有变,司法者对法律规范的认识理解在逐步健全完善,这是于海明案之于中国刑事司法的第二个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