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Compensation for mental anguish),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最早可以追溯到
古罗马的《
十二铜表法》,该法律的颁布固定了类似人格权法;1896年,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首次在《
德国民法典》中被提出,但限制了适用范围;1907年瑞士制定的《瑞士民法典》扩大了精神损害的定义范围,是制度的正式确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开始将人格利益与身体损害区分开来,逐渐发展出了纯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中国在2010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多重性、原则性和服从性的特点,公民在受到“严重后果”后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范围按各国特定法规分为自由裁量赔偿、比例赔偿、限额赔偿等,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目的、造成的后果等。由于裁量标准不统一、赔偿标准不统一和法制体系不统一的原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历史发展
精神损害抚慰金最早可以追溯到
古罗马的《
十二铜表法》,其第八表“私犯”中就有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随后,罗马法法典编时期形成了Injuria之诉(侮辱估价之诉),举凡伤害、凌辱个人的精神和身体,受害人均可提请诉讼。沿袭Injuria之诉精神,
欧洲各国逐步建立了相关法律法规。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制度在民法中最早被明确规定的可以追溯到1896年的《
德国民法典》。该法典首次明确了对因他人过错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情感损害进行赔偿的原则和标准。但该制度的确立曾经备受批评,反对者们认为,以金钱的方式来赔偿精神损害,会使人格尊严商品化,这不但不利于对人格权的保护,而且也与德意志民族的传统文化相抵触,因此,该法典后来也仅规定了适用范围极其狭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1907 年《瑞士民法典》极大地扩大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适用范围,规定“人格关系受到侵害时,对其侵害情节及加害人过失重大者,得请求抚慰金”。至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建立。
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时期,为了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德国联邦法院在1954年的一起名为“读者投书案”(BGHZ 13.334)的判决中,引用了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条关于个人人格的尊重的规定,创设了一般人格权(allgemeines personlichkeits recht)的概念,使得德国的法律体系确立了对个人整体人格的保护义务。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
美国逐渐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并开始将人格利益与身体损害区分开来,逐渐发展出了纯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包括故意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过失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案件的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领域得到了更加明确的分类和构成要件的确定。故意和过失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成为了主要的类型,相关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也逐渐确立。同时,在合同法领域,借鉴了侵权法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制度,并开始了初步的尝试。
1994年,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进一步细化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受害人的痛苦程度、社会经济地位和事件的严重性。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未具体赔偿标准。部分省市出台了不同的认定标准,部分受害人漫天要价,违背了该制度的本质意义。
2021年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添了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说明,确定具体数额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
计数单位。。
基本信息
定义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精神损害是指个人在人身权利遭到侵犯后,由于不法行为的侵害导致心理和生理上遭受的痛苦和损失。它是一种非财产性的损害,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权利主体由于不法侵害而导致严重的生理和心理问题;二是权利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受到破坏,从而导致可得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旨在补偿受害者因人身权利侵犯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主要特征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发放是一种用来救济因侵害个人权益而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方式。这种痛苦可能与人身伤害有关,也可能与财产损害等其他原因有关。在法律制度中,单纯财产损害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专属性
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只能由受害人享有,一般不得转让。
多重性
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多重性,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抚慰受害人之外,兼具对加害人有制裁和教育的功能。
原则性
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实践中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并且各国国家法律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各国在制定相关规则时通常采取原则性的立法设计,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便在不同情况下能够提供合理和公正的赔偿。
附从性
当公民以人身权利受到侵犯为理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时,如果未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应对其做出解释。在解释后,如果申请人不改变请求,案件审结后再次以相同的侵权事实提出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
适用范围
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抚慰金仅限于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并且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利益的损失。只有当这种侵犯符合法律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件时,才会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对于具有个人意义的特定象征物,以及精神损害没有达到“严重后果”的情况,不会被视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范围内的赔偿对象。
侵权范围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赔偿方法
自由裁量赔偿: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自由裁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这主要是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模式。
比例赔偿:根据特定的参照标准,比如
秘鲁是按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标准赔偿:设定固定的日赔偿标准,按照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和时长进行计算。
固定赔偿: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固定赔偿数额,不再考虑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
限额赔偿:确定一个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限额,在限额以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比如中国要求原则上应当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33 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同时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影响因素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对精神损害侵权人的过错的判断,涉及三个方面:是否有证据证明侵权人认识到或预见到其行为的结果或者损害发生的危险;侵权人如果对其行为的结果或损害发生的危险有认识或预见,侵权人对该结果或危险是何种心理状态;如果侵权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或损害发生的危险没有认识或预见,其是否应当预见或认识。
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可以反映出其主观心理状态以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这对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同时,侵权人的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的不同其所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程度也是不相同的。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如果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对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那么应该赔偿较大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反,如果侵权行为对被害人的精神伤害程度较轻,那么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较小。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基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惩罚制裁的功能,法律如果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利,将会扰乱社会秩序。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在发达的
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社会化要求法律不仅仅是封闭在法庭内解决纠纷的工具,而是要向整个社会开放,以考虑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如果不考虑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可能会导致更多违法行为的发生,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存在差异,经济水平可能对受害人的诉讼结果产生影响,例如受害人可能只能承担较少的法律费用,或者可能需要更多的精神抚慰金来应对生活成本。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应该存在过大的差距。如果在不同地区给予相同的抚慰金数额,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和不一致的结果。
相关法律法规
德国
1979年德国经过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第651条第2项,该项规定:当旅游受到妨碍导致旅客无法享受休息权时,权利人也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此外,德国还在一些特别法中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例如1968年的航空法第53条和1965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7条。
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03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可能涉及
赔偿损失,涉及归还财务或废除某项法律契约。”这里的赔偿损失,据南斯拉夫新债法第155条、159条规定,除了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法国
《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可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及精神的全部损失。”
英国
1970年,英国在《刑事审判法》规定,可以命令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也负赔偿责任,并将人为伤害分为人为攻击、胁迫、精神折磨等。
中国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未具体赔偿标准。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二次修正,《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该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大,进一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条件;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方法;调整了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调整。
2021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该解释全面规范了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法律问题,明确列举了影响精神健康的因素和影响程度,要求原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精神损害的存在及其与被申请人行为的关联性,同时对证据的形式和证明标准也进行了一定限制。
局限性
裁量标准不统一
国际上各地法院在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上确实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这导致赔偿委员会在决定受害者是否能够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公法领域,缺乏相关立法和可借鉴的文件,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需要不断试错、总结、改进和完善。在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量前提因素不一,受到重要的影响,这一问题需要更多时间来进行进一步测试和考验。
赔偿标准不统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计算存在国家和地区间差异,但有些国家和地区采用梯度式的赔偿标准。这种标准会首先根据受害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时间或伤残程度确定一个基础数额,然后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进行适当的增减。中国的具体赔偿标准为:对于被羁押、监禁一年以上的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每年3000元确定;对于羁押、监禁不满一年的受害人,根据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此外,如果案件造成公民残疾,还会根据伤残程度及其原因、手段等情况进行额外的增减调整。根据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可按每级伤残5000元至10000元计算,递增从十级伤残向一级伤残。
有些国家和地区采用比例式的赔偿标准,即根据人身自由赔偿金或伤残程度按一定比例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同时考虑其他因素适当增减。例如,根据国家赔偿金总额的50%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最低不得少于2000元,并根据特定情形适当提高比例。另外,有些国家和地区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设定了上限或下限的限额,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没有规定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法制体系不统一
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现状一方面是国家的法律体系涉及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并且司法解释对于该领域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实生活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需求。然而,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并未达到完善的程度。一些基本内容并未得到明确规定,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判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不够清晰和准确。人身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全球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相对繁杂的制度,并且还缺乏一个统一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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