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全称“
苏联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61年7月6日在莫斯科签订的条约,条约于1961年9月10日生效,有效期十年。
战争后经济损严重的
朝鲜开始向苏联等
社会主义国家寻求外援,苏联出于巩固其在
远东的战略利益,和加强自身在朝鲜的地位和影响,一直向朝鲜提供
军事援助。1959年10月以后,中苏之间的分歧逐步公开化,为了争夺在社会主义阵营的领导权双方开始争取朝鲜的政治支持。1961年7月6日,
苏联与朝鲜于
莫斯科签订了苏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条约规定:一旦缔约任何一方遭受任何一个国家或
国家联盟的武装进攻而处于
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约双方保证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联盟及任何行动或措施;缔约双方遵循促进巩固和平和普遍安全的愿望,对涉及两目园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拨助,并在经济和文化方面进行必要的合作。
该条约截至1991年自动顺延了4次,在此期间,
朝鲜作为
苏联领导的
华沙条约组织体系内的观察员,尽享其分工的好处,依靠苏联帮助建立的工业体系及所提供的直接援助,在上世纪70年代一度取得好于
韩国的经济表现。苏联也依靠长期向朝鲜提供
军事援助,以换取使用朝鲜境内机场和港口向东南亚地区运输货物的权利。1994年6月2日,时任俄罗斯总统
鲍里斯·叶利钦在莫斯科正式宣布,该条款已经废止,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签订背景
苏联外交政策
苏联将朝鲜视作社会主义阵营事业的一部分,在朝鲜建立之初所面临的各种困难给予援助,以加强苏联在朝鲜的地位和影响,由此巩固和实现苏联在
远东的战略利益。
苏联早期领导人列宁和
约瑟夫·斯大林都以“和平共处”为苏联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
赫鲁晓夫上台后,提出了“和平共处原则是苏联外交政策的基础”和“总方针”,同时宣布苏联要争取“在
社会主义在地球上还没有取得完全胜利之前”“整个时期的和平共处”。遵循这一战略,赫鲁晓夫以苏共二十大为开端,在与
美国进行争霸的同时,大力开展首脑外交,对西方发起和平共处、和平合作攻势。在对待
社会主义国家方面,苏联从理论上确认了社会主义道路的多样性,承认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必照搬苏联的模式,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条件和
国情去确定自己的政治体制和经济管理形式。口头上也承认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必须相互尊重“主权独立”“平等”等原则。
朝鲜战后重建
朝鲜战争结束后,面对经济损失严重的国家状况,
苏联一直对朝鲜朝鲜的战后重建进行经济、技术等无偿援助,期间由于苏、朝外交关系的转变,以及东欧危机,苏联一度暂停了对朝鲜的经济援助。1956年,苏共二十大之后,苏联面临的东欧危机已经结束,加之苏联外交政策的确立。苏联开始调整对朝鲜的态度,1957年2月苏共中央批准了1957年苏朝贸易协定和向朝鲜无偿供货协定。
1959年10月以后,中苏之间的分歧逐步公开化,为了争夺在社会主义阵营的领导权双方开始争取
朝鲜的政治支持,竞相对其表示友好和和善意,援助金额和规模攀比上升。
金日成身处中间,以中立的立场,成为最大的受益者。朝鲜从中国获得经济援助和贷款协议后,
赫鲁晓夫于1960年12月24日与朝鲜签订了“技术援助协定”和“长期贸易协定”。1961年7月6日,
苏联与朝鲜于
莫斯科又签订了苏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条约内容
苏维埃
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切望发展和加强苏联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基于社会主义
国际主义原则的友好关系,极愿根据
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促进维护和巩固
远东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决心在缔约任何一方遭到任何国家或
国家联盟的武装进攻时,相互给予援助和支持,深信苏联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谊、睦邻和合作关系的加强,符合两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并将最有利于促进两国经济和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
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尼·谢·赫鲁晓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 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
金日成。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委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缔约双方宣布,它们将继续参加旨在确保
远东和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一切国际活动,并将为实现此种崇高目标作出贡献。一旦缔约任何一方遭受任何一个国家或
国家联盟的武装进攻而处于
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缔约双方保证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联盟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缔约双方遵循促进巩固和平和普遍安全的愿望,对涉及两目园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缔约双方保证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循平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以及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加强
苏联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拨助,并在经济和文化方面进行必要的合作。
缔约双方认为,
朝鲜的统一应当在和平与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并认为这样解决符合朝鲜人民的民族利益,也有助于维护
远东和平的事业。
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将在
平壤互换。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缔约国任何一方均未表示愿意废除本条约时,则本条约将继续有效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1961年7月6日订于
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用俄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代表:
金日成条约影响
条约的签订增强了
朝鲜人民对本国和平的社会主义发展的信心,使他们能集中力量完成社会主义建设任务,朝鲜成为了战后重建时期得到外援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该条约截至1991年自动顺延了4次,在此期间,朝鲜作为
苏联领导的
华沙条约组织体系内的观察员,尽享其分工的好处,依靠苏联帮助建立的工业体系及所提供的直接援助,在上世纪70年代一度取得好于
韩国的经济表现。苏联也依靠长期向朝鲜提供
军事援助,以换取使用朝鲜境内机场和港口向东南亚地区运输货物的权利。
条约失效
苏联解体后,
俄罗斯出于
意识形态和经济利益的考虑,奉行“向韩国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中断了与
朝鲜几十年来的经济联系,俄朝关系迅速恶化,两国关系由此进行了停滞时期。1993年,俄罗斯对1961年签署的《苏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单方面做出解释,放弃了对朝鲜安全的无条件保障义务,如果朝鲜自己决决定采取某种冒险行动,则军事援助条款不能生效。1994年6月2日,时任俄罗斯总统
鲍里斯·叶利钦在莫斯科正式宣布,该条款已经废止,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