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协会概况
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是福建省证券期货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前身是福建省证券业协会,1998年12月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成立。2003年被批准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特别会员,2008年6月成为中国期货业协会联系会员。2005年11月期货会员加入,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更名为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协会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和《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福建证监局的指导和领导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应有的作用。2009年5月27日,协会召开了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兴业证券董事长兰荣同志当选为会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综合财务部、证券会员部、期货会员部、教育培训部。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19号嘉信大厦11楼。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期货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福建省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协会的职责是: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期货信息,制定会员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业务交流;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组织研究证券期货业的发展和运作;监督、检查会员行为,督促会员单位规范经营。
近年来,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地方性社团组织的地位得以明确,协会在福建证监局的领导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指导下,紧紧抓住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这条主线,以自律促规范,以服务促发展,以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为重点,以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为根本,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协会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自律、服务和传导职能,努力为促进福建省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建设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SSOCIATION OF FUJIAN,缩写为FJSF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不含厦门市,下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销售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研究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福建省证券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特别会员、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联系会员。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按社团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进行证券期货业的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持证券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福建省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围绕“自律、服务、传导”,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制定全省证券期货业的诚信自律公约和重要的业务规则,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管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四)收集整理证券期货信息,负责辖区内会员的经营状况统计和分析,建设和维护好协会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五)开展全省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队伍素质。为证券期货业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从业资格考试提供服务,并对从业队伍的执业资格进行辅助管理;
(六)负责组织辖区内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培训及任职资格考试;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自律管理规定或自律公约的,酌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领导机关处理;
(八)组织行业创优活动,对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九)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全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档案;
(十)受理会员和投资者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十一)组织会员就证券期货的发展、市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对策;
(十二)开展会员间及省内外同行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文化体育活动;
(十三)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注册在福建省境内的证券期货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辖区外证券期货公司设在福建境内的分支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机构,在设立后应当加入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成为单位会员。证券期货业的专家、专业人士、学者、知名人士,以及与证券期货有关的新闻媒体代表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条 单位会员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会员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协会书面报告。会员在协会担任职务的,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第十一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仅限单位会员);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取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陈述、申辩和请求复议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及时缴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声誉;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单位会员的会费收取标准由理事会研究提出,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当年会费应在4月30日前一次交清,新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在开业后一个月内申请加入协会,并交清入会费或当年会费。第四季度开业的经营机构免交当年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主持。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的收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但涉及协会章程修改,协会分立、合并和终止等重大事项时,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推荐。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制定自律规则;
(六)选举产生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八)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九)决定设立或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每届为两年。会长、副会长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会长由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提名。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推荐,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秘书长任期每届为两年。秘书长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由秘书长以上人员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领导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核协会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提名秘书长;
(六)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书;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为非盈利性社团组织。协会经费自行筹措和运用,并自求平衡。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开支:
(一)维持协会正常运转的日常开支;
(二)组织与协会职责相关活动、会议的经费;
(三)编辑、印刷有关资料的经费;
(四)对为证券期货业协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会员及从业人员进行奖励;
(五)其他符合协会宗旨的开支。
第三十二条 协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立的“专项经费”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必要时协会可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备案,福建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召开的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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