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嘉理案
同治十三年发生的案件
马嘉理案‌,又称“云南事件”或“滇案”。发生在清朝光绪年间,涉及英国翻译家马嘉理因擅自带领一支英军由缅甸闯入云南,并在1875年2月21日在云南腾越地区的蛮允附近与当地少数民族发生冲突,导致马嘉理与数名随行人员被打死。这一事件引起了英国的不满,他们借此事件强迫清政府签订了《烟台条约》。
事件背景
马嘉理案的发生背景是英国等西方国家试图进一步打开中国的内陆通道,从19世纪60年代起,英国不断探测从缅甸、越南进入云南的通路。1874年,英国再次派出探路队探查缅滇陆路交通,马嘉理被英国驻华使馆派遣南下迎接探路队。然而,马嘉理的死引起了英国的不满和强烈的反应。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通过电报得知马嘉理被杀后,立即向清政府递交照会,指责云南巡抚岑毓英指使地方武装阻截英国探路队并导致马嘉理等人被杀,要求清政府将岑毓英等“案犯”解京问罪。
事件经过
同治十三年(1874年)6月,英国以考察云南省地区的商贸情况为由,派遣上校柏朗带领当时在印度的一支由193名英国官员、商人、军官、士兵组成的勘探队,途经缅甸自陆路进入中国云南,为通商做前期的准备工作。为了解决勘探队的语言交流问题,威妥玛在征得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筑遗存准许的情况下,派遣翻译官马嘉理前往中缅交界处迎候。
马嘉理从同治十三年6月开始动身由上海市出发,途经汉口、湖南省贵州省、云南,于12月初十到达缅甸新街,与柏朗会合。
在为柏朗颁发“游历”护照时,总理衙门一方面曾婉言劝告柏朗:边境地区不安全,尽量不要前往,但柏朗一行人不听。总理衙门又要求沿途各省及云南省督抚妥为照料。因此,马嘉理在进入云南后受到当地官员的周到款待和关照,十分顺利地出境。而马嘉理并未将自己的返程时间、路线预先知会中原地区官员。
当年1月17日,马嘉理与先期到达八莫的柏郎探路队会合。2月14日启程,挂起“游历”的招牌,擅自越过中国边境,侵入云南腾越地区的曼允。马嘉理率领“探路队”不但拒绝当地民众劝阻,反而扬言要进攻腾越城(今腾冲市),并开枪打死群众数人。云南腾越参将李珍国在绅民的要求下,布置兵勇,于各要隘堵截洋人。
2月21日,马嘉理与4名中国随员抵户宋河,遭到当地人民的袭击,5人都被杀死,首级悬于曼允城墙上。经此打击,探路队不敢继续前进,退回缅甸新街。
事件影响
事件发生后, 英国把此事件说成是清廷幕后指使,同时提出超出事件范围之外的要求,包括要求将云贵总督岑毓英等提京审讯;称要撤使、绝交和用兵;减免税厘、增开通商口岸和开放云南省边界贸易等等。
清朝政府以“盗匪劫杀”为名,将腊都、儿通瓦等23位少数民族抗英勇士斩首,把积极主张抗英御侮的腾越镇总兵蒋宗汉、同知吴启亮革职,将左营都司李珍国革职下狱。
光绪二年(1876年)7月26日,李鸿章威妥玛签订了《烟台条约》。中英对马嘉理案件的审理也随之宣告“结案”。其中包括清代派出公使前往英国道歉,这成为中国外交史上派出驻外长期代表的开始。
《烟台条约》确定了中原地区近代的“观审制度”,强行干预了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依据“观审制度”,对于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外国人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另外,根据《烟台条约》,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发生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由被告国官员按其本国法律进行审判。“被告原则”也由此确立。中国的司法主权进一步遭到侵犯。
烟台条约概述
《烟台条约》即《滇案条约》或《芝条约》。英国借口马嘉理案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1876.9.13),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与清政府北洋政府大臣李鸿章烟台市签订。共分三大部分,十六款,并附有《另议专条》。主要内容为:①英国得派员至云南省调查,准备商订云南和缅甸之间的边界和通商章程;②英国可派人前往甘肃省青海省一带,或由四川省等地进入西藏自治区,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进入西藏;③增开宜昌市芜湖市温州市、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④在通商口岸和内地各省,凡有关英国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国使馆有权派员“观审”;⑤租界内的外国商品免征厘金;⑥外国商品运往内地,不论中外商人都只纳子口税,全免各项内地税;⑦凡未设立租界的各通商口岸,都“应由英国领事官会商各国领事官,与地方官商议”,“划定界址”;⑧清政府派钦差大臣前往英国表示“惋惜”。此约扩大了英国对中原地区的侵略特权,使英国得以入侵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地区。
目录
概述
事件背景
事件经过
事件影响
烟台条约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