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务局于2001年9月组建,是武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主管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本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以及水利行业的管理;主管全市河道、堤防、湖泊、水库并组织整治;组织实施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水务工程。
新世纪诞生的武汉市水务局,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求实创新,围绕“水安全、水环境、水资源”扎实工作,努力构筑安全可靠的防洪排涝抗灾体系,优美和谐的水环境体系,科学高效的
水资源配置体系,现代化的水务管理体系,为武汉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市水务依法行政工作。参与起草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务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
(三)负责提出全市水务建设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水务建设年度计划。
(四)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
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务行业的有关
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六)指导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
连通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七)负责排水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城市排水中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城市排水工作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维护及运营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城市内涝防治工作。
(八)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划。依据批准的规划和建设体制,统筹推进或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监督、检查、考核城镇生活污水设施运营情况。负责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工作。
(九)负责供水行业管理。拟订供水规划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供水设施管理及维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工作。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
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负责全市移民接收、安置等方面的管理协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
三峡大坝、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指导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和仲裁跨区的
水事纠纷,负责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承办行政应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
(十四)开展水务科技、信息化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监督实施水务行业的
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编制水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水务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六)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
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水务局要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务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武汉市水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稳定、内部事务、处在讨论办理过程中的信息不予公开外,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武汉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及主要职责、领导简介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责、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责;
(二)国家和省市水务法律法规、与社会公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水务行业标准;
(三)经批准实施的武汉市水务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执行情况;
(四)武汉市水务局各类统计信息;
(五)武汉市水务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收费信息;
(六)武汉市水务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情况,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信息;
(七)武汉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八)经核实认定的,涉及水务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九)武汉市水务局人事任免及任前公示信息;
(十)接受群众报案报警、来信来访的水务110、信访和监察室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武汉市水务局政府门户网。
(2)新闻媒体。
(3)新闻发布会。
(4)武汉水务政务自媒体。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2、公开时限
武汉市水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武汉市水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武汉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水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上下载,并根据《申请表》真实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
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并进行检索的特征描述。
(3)申请人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武汉市水务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实际流转至本机关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市水务局暂不受理以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信息。
(2)本机关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3)本机关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4)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4、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5)本机关的内部事物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6)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7、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不予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工作机构、投诉方式及程序
受理机构:武汉市水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汉口沿江大道211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通信地址:汉口沿江大道211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缋效管理、文秘、信息、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涉水法律法规事务及行政审批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组织拟订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协调落实水务财政资金,并统筹实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内部审计工作。承担
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水务统计工作。
(三)河湖长制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行河湖长制的精神,指导全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承担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日常考核。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
(四)规划和建设处。负责拟订全市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务综合规划。指导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行业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水务科技工作。
(五)水旱灾害防御处。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和信息报送。协调、指导蓄滞洪区的洪水
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协调指导
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
三峡大坝、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负责水务信息化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河道堤防处。组织编制河道提防整险加固、绿化及河道砂建设规划。指导河流的开发、治理及保护,指导河道堤防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河道堤防、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监督河道釆砂管理工作。
(七)排水管理处。负责编制中心城区排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排水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组织开展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和灾害后评估。统筹中心城区排水防涝调度管理。
(八)污水管理处。负责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参与本市城镇生活污水行业或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
技术标准、管理规范的制定。统筹市级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建设,监督、检查、考核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维护与运行管理。负责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按规定监管污泥的处置。
(九)供用水管理处。负责制订全市供水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监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供水行业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指导监督供水设施建设、运管和维护。指导监督全市二次供水的维护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城市消防水门专用资金的管理。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菅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城市供水水价调整意见。
(十)湖泊处(水资源处)。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编制湖泊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
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湖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
连通工作。组织实施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建设方案审查。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十一)水利水保处。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市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库工程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水库新建和除险加固工作,指导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所获荣誉
2021年1月21日,武汉市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处被公示为“
湖北省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