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杖,即是在朝廷上行杖打人,是对朝中的官吏实行的一种惩罚。
廷杖的起源历来说法不一,有起源于三国时期,唐代,元代等多种说法。明代则实施得最著名。
明代往往由厂卫行之。成化以前,凡廷杖者王去衣,用厚绵底衣,重迭,示辱而已,然犹卧床数月,而后得愈。正德初年,逆瑾(刘瑾)用事,恶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
历史沿革
东汉和北周
据《
太平御览》卷605刑法部16杖条载:
东汉纪日。明帝时,政事严峻,故卿皆鞭杖。
左雄上言:“九卿位次三事,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予,动有庠序之仪,加以鞭杖,诚非古典。”上即除之,又据《
北史》卷10
宇文赟本纪载:自
公卿以下,皆被楚挞。其间诛戮黜免者,不可胜言。每捶人皆以百二十度,名曰天杖。宫人内职亦如之。后
妃嫔卿,虽被宠妥,亦多被杖背。于是,内外恐惧,人不自安,皆求苟免,莫有固志,重足累息,以逮于终矣。可见,早在东汉和
北周时期,两代皇帝即用杖刑捶责臣下。
隋朝
明确记载使用“廷杖”之刑的是
杨坚。隋文帝不但用特别的刑杖,在殿廷随意决罚官吏,以致“故多致死”,而且还在
开皇十七年发了一道诏书。“其诸司论属官,若有愆犯,听于律外斟酌决杖。”(《隋书》卷2
高祖纪下)就是说,各级政府的下级“属官”,如果犯了过失,即使够不上刑律条文,上级长官也可以“律外斟酌决杖。”“于是上下相驱,迭行捶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为懦弱。”(《
资治通鉴》卷178隋纪2)君臣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异常紧张。杨坚篡周前,曾在周宣帝时任大后丞之职,对于周宣帝宇文赟的“天杖”“捶人”,当是耳闻目睹,屡见不鲜的。因此,可以说,
杨坚的“殿廷打人”,是继承了周宣帝的衣钵。
唐朝
据《
新唐书》卷118张廷珪传载:(
开元初)
监察御史蒋挺坐法,诏决杖朝堂。廷珪执奏:“
御史有谴,当杀杀之,不可辱也。”士大夫服其知体。同书卷127
张嘉贞传载:(
李隆基)帝数幸
东都,
洛阳市主薄王钧者,为嘉贞缮第,会以脏闻,有诏杖之朝堂。嘉贞畏蔑染,促有司速毙以灭言。
秘书监姜胶得罪,嘉贞希权幸意,请加诏杖,已而胶死。《
旧唐书》卷105王铁传亦载,跳弟焊,因与邢潜构逆谋,“焊决杖死于朝堂。”由此可知,唐玄宗曾多次使用“廷杖”,责打臣下。其间,虽有
张说等人,援引“刑不上大夫”的信条和“律有八议”的规定,屡次进谏,但终不能止。
明朝
到了明代,“廷杖”之刑更成了皇帝利用厂卫等御用工具,进行专制集权统治的主要手段之一。
朱元璋继隋文、唐宗以后,又滥用“廷杖”,开了有明一代施行“廷杖”的先例。到
朱瞻基朱瞻基时,“殿陛行杖,习为故事矣。”
朱见深成化十四年,一次廷杖官吏达“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明世宗嘉庆三年,受“延杖”之刑的言吏达“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在此期间,由于主持厂卫机构的官吏,狐假虎威,翻新花样,竟使“廷杖”成了处罚大臣的一种酷刑。
相关特征
廷杖必有大宦官监杖,还有众官穿红衣陪列两旁,这是监杖者的队伍。而行杖者则由中使与
锦衣卫各三十员以及下列旗校百人组成,都穿着襞衣,手执木棍。廷杖前,要先宣读皇帝的诏书,然后由一人用麻布兜,将受杖者从肩脊下绑住,使之不能左右动弹。另一人绑两脚,往四方牵拽。只是露出臀部与大腿。受杖者头与脸都直接触在地上,尘垢塞满口中。受杖的结果则是多数会被打死。
影响
廷杖是一种法外之刑,而在明朝却被用得如此泛滥,皇帝根本不受
法律制度的约束。廷杖作为惩罚朝臣的方式,以敕令形式实行,是皇权对国家司法制度的破坏,是皇权对依律治罪.依律行刑的法治精神的压制和扭曲,廷杖削弱了法律的威严和帝王在朝臣心目中的威信。
评价
周东平在《中国法制史》中指出,明代廷杖"直接用于宫廷,甚至
太和殿上,这既象征着皇权的极度膨胀,也表现了
极权主义的无奈”。这表明,皇权已经无法通过合乎
法律原则的正常渠道来表现和加强,皇帝只能通过廷杖等暴力恐怖来发泄私愤,实际上更折射出皇权极盛而衰的消极与无奈。所以,廷杖的重振皇权只是表面的,暂时的,而非根本的、长远的。然而,对于士人与广大的民众群体而言,廷杖仪式却衍生出了更为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