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刚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山东
临沂市高三毕业生徐玉玉接到诈骗电话,被告人陈文辉等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走了徐玉玉全部学费9900元,徐玉玉在报警回家的路上猝死。
首先,由被告人陈文辉、
郑金锋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台词剧本,租赁诈骗场所,购买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
其次,被告人黄进春、
熊超、陈宝生、
郑贤聪冒充教育局、房产局工作人员拨打一线电话,照本宣读发放助学金、购房补贴的台词剧本,诱骗被害人拨打二线诈骗电话领取款项。
然后,
陈文辉、郑金锋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接听被害人回拨的二线电话,以发放助学金、补贴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向特定账户汇款、存款。
最后,被告人郑金锋、熊超、
陈福地负责转移诈骗赃款,并汇入陈文辉、郑金锋的专门存放赃款账户,完成犯罪。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
郑金锋、
黄进春、
熊超、陈宝生、
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
江西省九江市、
新余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钱款。拨打诈骗电话累计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
徐玉玉案死亡。
其中,被告人
陈文辉在九江市、新余市组织实施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骗得钱款共计31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系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被告人
郑金锋在
钦州市、
海口市组织实施诈骗犯罪,并为陈文辉等人在
九江市、
新余市实施诈骗时转移赃款,拨打诈骗电话2.3万余次,诈骗金额共计54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郑金锋根据分工,帮助转移赃款,作用相对小于陈文辉;被告人
黄进春参与九江市、新余市、钦州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2万余元;被告人
熊超参与钦州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2万余元,并帮助
陈文辉等人在九江市转移诈骗赃款。在诈骗被害人
徐玉玉案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宝生参与
九江市、
新余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7万余元;被告人
郑贤聪参与九江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2千余次,诈骗金额8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
陈福地诈骗金额8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
熊超、陈宝生、
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公开宣判,以
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
郑金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
黄进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
熊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宝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
诈骗罪判处被告人
郑贤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
陈福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
陈文辉、
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各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文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文辉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伙同原审被告人
郑金锋、
熊超、
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
诈骗罪。上诉人陈文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文辉在诈骗被害人
徐玉玉案的犯罪过程中,直接拨打诈骗电话,骗取徐玉玉的钱款,造成徐玉玉死亡,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