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De Legibus),是古罗马共和国晚期政治家、思想家
马库斯·西塞罗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西塞罗于公元前52年开始撰写,生前未正式出版。中译版,
钟书峰译,2022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论法律》,是西塞罗代表作,阐述了以自然法理论为核心的西塞罗政治法律哲学思想。西塞罗根据斯多葛派的观点,认为
自然法,亦即正确的理性,是真正的法律,是衡量一切是非的标准;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解释者和监护者;成文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就称不上是法律。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理性和上帝是统一的,公正、善和成文法则是它的体现。所有的人在这种圣的自然法面前都是平等的,但不是财产的均等,而是理性的共有。
主要内容
《论法律》写作系模仿
柏拉图的《
法律篇》,以对话体写成,其内容总体上可以看成是《
论共和国》的发挥和补充。该书共分为三部分:第一卷论
自然法;第二卷论宗教法;第三卷论官职法。《论法律》首先讨论了“法的本质是什么”,第一卷在完成关于法的本质问题讨论之后便转入研究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第二卷谈宗教法,涉及罗马宗教的各个方面。
马库斯·西塞罗所理解的宗教,即对神灵的信仰,是同政治和哲学相联系的。它以理性为基础,同时植根于人们的传统观念。《论法律》第三卷谈官职,文字在谈官员履职时中断。西塞罗在这一卷里对罗马官制进行分析,指出其弊端,特别是由于设立平民保民官而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尽管书中对平民保民官职务的抨击出自昆图斯之口,西塞罗对昆图斯的看法甚至进行了批驳,但西塞罗对保民官职务的不赞赏是一目了然的。
《论法律》,系
自然法思想的经典著作,从哲学高度阐述法的本质、法的根源、法与正义、法与人性、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等,主要阐述了
马库斯·西塞罗的如下政治法律哲学思想:
第一,自然法思想。西塞罗阐述法的概念:法,是根植于自然的最理性,即允许做应做的,反之则禁做;法,就是稳固确立于人之内心的这种理性。法,源于正义,是自然之力,是理智与理性,是正义与否的标准。我们为正义而生,正义之根不是信仰而是自然。被大自然赋予理性之人,被赋予的是正确理性,因此,就被赋予了法律,即命令和禁止做什么的正确理性。赋予法律,就是赋予正义。西塞罗阐述法的宗旨:人类之法,就是在自然本性的指导下,惩罚恶者,保护善者。
马库斯·西塞罗继而推论恶法非法:世上最愚蠢的就是认为,只要得到人民大会或者立法批准的,就是公正的。要是公正是由人民投票、君主谕令或者法官判决确立的,那么,支持抢劫、通奸或者伪造遗嘱的法律,也会得到确立。西塞罗据此得出结论:区分善与恶的标准,就是
自然法。创设法律,就是为了公民的福祉、国家的安全和人类的安宁与幸福。那些首先颁布这类法律的人们,向人民宣称,他们将把让人民生活变得荣耀和幸福的东西予以明文立法并付诸实施;这样制定颁布的东西,他们称为法律。由此可知,如果违背所作承诺,制定颁布的对人民有害的、不公的任何规定,就根本不是什么法律。这种有害于国家的决定,即使得到人民的通过,也不能称为法律。
第二,国家治理权思想。
马库斯·西塞罗阐述:没有什么比治理更为符合正义和自然。没有治理,就不可能存在家庭、城市、国家或者整个人类,也不可能存在自然界或者
宇宙本身。他认为,统治权古已有之:一切古代民族都曾由国王统治。这种统治权,最初赋予了无比正义、睿智之人。后来,这种权力由其后人代代相传。即使那些不愿意接受国王统治的人民,也并非不愿意服从任何人,而只是不愿意永远服从同一个人。他强调:官员权力的分配决定了国家的治理。不仅应对官员的治理作出规定,而且应对公民的服从作出规定。他指出,要通过配置均衡的法定权力,建立和谐而温和的国家政体。他阐明,人民的安全福祉就是法律,这是建立、行使国家治理权的宗旨。
第三,法治思想。
马库斯·西塞罗指出要依法行使治理权:权力,应是合法的。官员的职责,就是依法、正确、有效地实施治理。犹如法律指导官员一样,官员也这样指导人民。官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遇到不属于官员职权的事项,应由人民推举官员实施管理并赋予其权力。
第四,分权制衡思想。西塞罗明确主张权力分设和制衡监督:除设立长官执政官外,应设立裁判官、保民官、监察官等官职并赋予相应权力,从而形成权力制衡监督的局面。西塞罗阐述:由元老组成
罗马元老院;元老院的决议,可以由同等权力或者更高权力否决。这种更高权力,就是指人民或者人民大会。
马库斯·西塞罗深知,每一种权力都有其缺陷也有其优点。例如,对于保民官职位,假借昆图斯之口列数其罪恶后,他以对话人身份分析说:无论批评什么,无视其长处,只指出其短处,只挑剔其缺陷,是不公平的。要是专挑毛病,甚至可以把执政官贬得一无是处。保民官确有恶的一面,但是,无恶无以求善。他也深知,分权制衡是一种妥协的艺术。对于借昆图斯之口提及的不满盟友
格涅乌斯·庞培恢复保民官职位的做法,他以对话人身份解释说:庞培要考虑的,不仅是理想之选,更主要是现实之选。他显然认为,这种权力是我们国家不得不恢复的。睿智的公民,是不会采取危险方式,把无害而深受民众欢迎乃至难以舍弃的东西,予以抛弃的。
创作背景
《论法律》写作于公元前52年,这一时期,正是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末期向帝制过渡的转型时期。随着
古罗马国家不断开疆拓土,产生了大量新的问题。政治上,原有的贵族共和政体已逐渐走向崩溃,
罗马元老院的权力日渐式微,国家权力开始被少数人垄断;法律制度上,原有的程式化、刻板、属人主义的
欧陆法系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以外事裁判官法为主的新的万民法体系正在形成当中。
马库斯·西塞罗在公元前54年退出政治舞台后的写作正是为了向人们提供他关于政体和法律问题的有益的指导。
作者简介
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年~公元前43年),全名“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古罗马共和国晚期政治家、哲学家、法学家、文学家、翻译家、演说家和著名律师。因挫败“喀提林阴谋”,荣获“祖国之父”称誉;因瞩目文学成就和政治法律哲学思想,后世尊称西塞罗为“拉丁文学泰斗”“
自然法之父”和“
古罗马的
柏拉图”。撰写了《
论共和国》《论法律》《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
论演说家》《论神性》等著作。
译者简介
钟书峰,法学博士,入选国家“双千计划”人才库,曾挂职担任
深圳大学教授、分管科研和研究生挂职的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已出版翻译作品三百余万字,代表译著有
马库斯·西塞罗《论法律》、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让-雅克·卢梭《
社会契约论》、
亚历克西·托克维尔《
旧制度与大革命》、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拉宾德拉纳特·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等经典名著以及美国《不动产》《
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若干。
作品影响
《论法律》全面体现了西塞罗以自然法理论为核心的政治法律思想。而且,其关于罗马法具体制度的论述和《
十二铜表法》的记载,对于研究罗马法律制度史也具有宝贵的价值。所以,《论法律》称得上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制度史上一个重要文献。
文本来源与结构
《论法律》又名《法律论》(简称《法论》),是马可·图留斯·西塞罗在罗马共和国末期撰写的一篇
苏格拉底式对话录。它与
柏拉图著名的对话录《法》同名。与
马库斯·西塞罗之前的作品《国家论》不同,在《国家论》中,西塞罗被迫将故事设定在
小西庇阿时代,而在《法论》中,他将其写成了自己与他的兄弟昆图斯以及他们的共同朋友泰特斯·庞波尼乌斯·
阿提库斯的虚构对话。对话一开始,三人在西塞罗位于阿尔皮努姆的家乡庄园里悠闲地漫步,并开始讨论法律的本质。西塞罗以此为平台,阐述了他关于阶级和谐的自然法理论。
现存的三卷(出于不确定原因,尽管
牛津大学的乔纳森·鲍威尔和尼尔·拉德在他们的翻译中似乎认为可能是六卷,以与《国家论》中的卷数一致),依次阐述了
马库斯·西塞罗对
自然法的信仰,重铸了罗马的宗教律法(实际上是回归到
努马国王统治下的宗教律法),最后讨论了西塞罗对罗马宪法的改革建议。
这部作品是否被视为一项认真的行动计划不得而知。西塞罗基本的
保守主义和传统主义信仰使他想象出一个在格拉奇时代之前的理想化的罗马,那时的阶级仍然和谐。从此出发,他改革了罗马宪法的最糟糕之处,同时保留了大部分内容。西塞罗在第三卷中提出的宪法主张应该被视为对现有秩序的翻新,而不是呼吁打破秩序并重新建立。然而,在他开始撰写手稿后的不到十年时间里,尤利乌斯·凯撒越过
卢比孔河,发动了内战,并最终终结了共和国。
目前尚不清楚
马库斯·西塞罗何时写成的《论法律》。最早可能的日期是公元前 58 年,因为第三卷明确提及了那一年颁布的克劳狄亚法律。最迟可能的日期是公元前 43 年,即西塞罗被杀的那一年。这段时间涵盖了西塞罗政治和法律生涯的后期,在他公元前 63 年担任执政官和公元前 59 年组建第一个三头同盟之后。然而,这部作品可能是在儒略·凯撒的独裁统治(公元前 45-44 年)之前、期间或之后写成的,而这对罗马共和国的宪法造成了致命破坏。
与姊妹作品《国家论》非常相似,《论法律》片段不全,已知存世的仅有第三卷的前半部分。剩余的《论法律》片段散落在莱顿大学图书馆的三个卷中。
此外,研究人员之间还提出了可读性和真实性问题。
维也纳大学教授 M. 泽尔泽在 1981 年辩称,现在已知的文本可能是某个时候从
草书(相对于方块文本)副本中抄写的,从而可能因手稿的变幻无常而产生错误。另一些人(例如译者尼尔·拉德)则认为,该文本在公元前 43 年 12 月
马库斯·西塞罗被谋杀时仍处于草稿阶段,并且仍有待作者整理和编辑。与《国家论》非常相似,一些材料是从他人的著作中恢复的。在三、四世纪作家
拉克坦提乌斯的《神性制度》中发现了两个段落(拉克坦提乌斯还大量引用了《国家论》),并且在
马克罗比乌斯的《农神节》中发现了另一个段落。
名言
西塞罗在《论法律》中提出了许多影响深远的观点,其中包括:“刑罚应当与罪行相匹配。” [noxiae poena par esto.] (III,11)
文本和翻译
《论法律》的文本和翻译历史悠久,其中包括查尔斯·杜克·杨格翻译的《论法律》免费有声读物版本,以及
谷歌图书上的英文文本。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