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麟
著名学者
张家麟,人名,著名学者、企业管理专家,他不仅能从中国古典哲学角度分析企业成败原因,也能用现代西方管理理论指导实践,是一位能够从战略面到执行面均能胜任的管理专家,还有其他同名的。
简介
讲师:张家麟著名学者、企业管理专家,张教授不仅能从 中国古典哲学角度分析企业成败原因,也 能用现代西方管理理论指导实践,是一位能够从战略面到执行面均能胜任的管理专家。张家麟先生涉足管理、科技哲学及传媒等多个领域,既有深厚学术理论做基础,又有丰富国际企业实战经验,曾任台湾中国报总编辑、副社长,泰国向日葵集团(曼谷)助理总裁,IBM北京市场总监。
现任中国农业大学MBA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医学部EMBA 专任教授,前沿讲座特邀嘉宾,携训网特邀讲师;清华大学项目管理(PMP)培训中心专任教授,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客座教授,中石化集团党校专任教授、国家电网管理学院专任教授。张教授于1992年开始接触大陆经贸事务,对内地的人文社会有着深刻地了解与体验,并拥有多年的国内企业从业经验。曾为中国一汽等十余家企业进行有效的顾问咨询工作,并为国内百余家集团公司进行的企业内训,从2000年以来,张教授平均每年给企业做内训都在150天以上,其中《周易文化与战略》、《企业执行力》被北京大学等多个总裁班定为主讲课题。
学历
美国史丹福国际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DBA)
台湾中山大学传播管理研究所硕士(MBA)
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新闻研究所研究
台湾主要经历
台湾中国报系:记者,采访主任,总经理,总编辑,副社长
美商富佑集团(城市开发)台湾区总经理
泰国(曼谷)向日葵集团(投资开发)助理总裁
台湾通信电子学院副教授
甘罗国际整合行销跨国公司总经理
台湾中山大学驻北京培训中心筹备处主任
祖国职务
新加坡华点通集团公司(北京)远程教育发展中心主任
IBM e-club.北京奥斯马特科技发展公司中国区市场总监
北京商帅天诚管理研究院总顾问
北京中经正泰投资顾问公司首席询师及市场总监
国家经贸委职业经理人中心论坛组委会副秘书长
北京大学校友会北京大学培训网特聘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EMBA在职硕士班专任教授
清华大学项目管理(PMP)培训中心专任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学院客座教授.
中国农业大学媒体传播系副教授。媒体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农业大学MBA中心副主任。硕士生导师.
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推广硕士班专任教授
中国美容协会信誉联盟专家组首席专家
中华职业技术教育考试中心专家组专家
特殊经历
1.柔道二段
2.空手道四段(少林寺流)
3.亚洲杯少年分龄世界游泳锦标赛多次冠军
4.400M个人混合四式.200M蝴蝶式台湾纪录保持者(1978-1979)
5.世界杯大学水球赛(赫尔辛基)最佳射手奖.
6.台湾地区多项游泳比赛百余次冠军.
7.台湾地区金锚奖,香港电影金像奖文艺创作十余次获奖.
8.蒋经国先生推荐(弟弟我在黄埔)一书,成为台湾最畅销书籍.
9.中国国民党国民大会代表提名人.
主要作品
周易》与领导力十二项修炼
乾卦(刚健)---领导力的原始创造性 坤卦(柔顺)---领导力的协调柔和性
观卦(观察)---领导力的渐境透视
屯卦(困难)---领导力的先期认知性
蒙卦(蒙昧)---领导力的思变定位性
贲卦(美化)---领导力的内外反思性
比卦(关系)---领导力的全面和谐性
革卦(变革)---领导力的变化创新性
泰卦(顺利)---领导力的环境危机性
否卦(不顺)---领导力的反思突破性
无妄卦(盲动)-领导力的坚固稳定性
未济(循环)---与领导力的成功再造性
视频
《用财务管理为企业盈利》
内容简介:曾沛涛 易中特约培训师,美国注册会计师,历任麦当劳(中国)公司财务总监、家乐福(中国)公司财务总监、美国在线公司(AOL)公司财务副总裁。他有着多年的财务管理实践经验,能将高深的理论与国内实际情况相结合。
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书如下: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再字第15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原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素芳,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海区黄岐镇怡富广场D座602房。
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干裕源,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台湾省台北市人,住台北市万华菜园村24邻长沙街2段150号。
委托代理人:刘识娴,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家麟,男,汉族,台湾人,住址不详。
杨素芳、张家麟与干裕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6日作出的(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素芳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04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同年8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素芳,干裕源的委托代理人刘识娴到庭参加了诉讼。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霞、钱方远代表抗诉机关出庭支持抗诉。张家麟因地址不详,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审理查明:1998年,杨素芳应其亲戚张家麟的请求,在南海黄岐向工商部门申领了黄岐茶言观舍泡沫红茶馆(下称黄岐茶馆)营业执照。1999年8月 18日,张家麟及黄岐茶馆(甲方)与干裕源(乙方)签订了《茶言观舍台湾泡沫红茶坊加盟店合约》和《商品供给契约书》。加盟店合约约定:甲方拥有“茶言观舍”店铺的名称、外观设计、内部陈设等设计专利权和经营、技术、培训、服务的统一管理权,乙方作为加盟者,在芳村区开设分店,甲方收取专利使用费60000 元;乙方在开业前,必须接受甲方的培训,经营中使用的原材料与技术由甲方提供,各项用品如包装、标签、服装等均由甲方指定的样式,以便统一“茶言观舍”;合同有效期为两年;此外,合约还对其它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做出约定。而《商品供给契约书》则对双方在原材料供应方面作出具体的约定。同日,干裕源支付新台币500000元,8月24日,干裕源与张家麟补充约定:由干裕源将人民币300000元交给张家麟,张家麟全权负责干裕源在芳村开办加盟店的事宜,张家麟供应的原材料第一次货款须货到付清,以后每月25日付清等。9月,干裕源支付230000元给张家麟,张家麟遂为干裕源筹备开店事宜。10月初,张家麟交付分店,干裕源开始营业并向张家麟购买原材料。11月5日,张家麟及黄岐茶馆出具收条,分别确认收到干裕源交来的装修费、代采购费、杂费人民币230000元,加盟金和生财器具等费用新台币500000元。11月中旬,因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等原因,芳村区分店停止经营。期间,共向张家麟购买原材料 7285.5元,已付款222元,余款7063.5元未付。2000年4月5日,干裕源起诉,请求确认加盟店合同无效,并要求杨素芳、张家麟退回加盟金、开办费、装修费合共人民币222030.5元,新台币500000元,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约21211.7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杨素芳以判决程序违法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理中,干裕源部分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杨素芳、张家麟退回人民币222936.5元,新台币50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 21211.7元。干裕源还与杨素芳就干裕源应返还的芳村区分店的物品达成一致意见,返还的物品总值为37661.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照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具有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特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加盟店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上述特征,故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被告辩称该合同是个体工商户转让名称的合同,但转让名称只是合同内容的一方面,被告的答辩意见没有反映合同的全貌,不予采纳。依照原国家国内贸易部的规定,特许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定时期的良好经营业绩,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连锁经营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规范特许者的行为、保护被特许者的合法利益。两被告是自然人,其以黄岐茶馆(个体工商户)作为连锁经营的总店,该黄岐茶馆根本不具有上述规章规定的总店资格,也不具有长期发展所必须的能力和资源,故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加盟店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两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加盟金和其他款项返还,已购置的物品由被告自行承受。原告没有审查被告的经营资格,对合同无效也有过错。其已使用的被告的原材料的款项应在被告返还的款项中扣除。原告因开办加盟店而支出的费用亦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干裕源与被告张家麟、杨素芳签订的加盟店合约、商品供应合约无效;二、被告张家麟、杨素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人民币222030.5元、新台币500000元返还给原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受理费8214元,由原告承担648元,两被告承担7566元;反诉受理费143.5元,由两被告承担。
原审原告干裕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附表所列的物品返还予两原审被告。原审受理费8214元,鉴定费500元,由原审原告干裕源承担受理费当中的438.64元,原审被告张家麟、杨素芳承担受理费当中的7775.36元,鉴定费500元。
参考资料
曾沛涛简介.草船网.201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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