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中法又称开中或开中制,是明清政府实行的以盐、茶为中介,召募商人输纳军粮、马匹等物资的方法。明洪武三年(1370年),因
山西省等边地急需军粮,政府募商人输粮换取盐引,凭引领盐运销于指定地区,称为开中。
洪武四年(1371年)始定“
中盐例”,规定五石粮食可向朝廷换取二百斤的盐引。以后,政府根据需要,陆续实行纳钞中盐法、纳马中盐法、纳铁中盐法及纳米
中茶法、中茶易马法等。开中法类似于
北宋的折中法,但又有所不同,其目的是鼓励商人运输粮食至边塞,以换取盐引,以给予贩卖食盐的资格。
开中法大致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步。报中是盐商按照明政府的招商榜文所要求的,把粮食运到指定的边防地区粮仓,向政府换取盐引﹔守支是盐商换取盐引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守候支盐,市易是盐商把得到的盐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
盐商们因为长途运输粮食的耗费巨大,曾在各边雇佣劳动力开垦田地,生产粮食,就地入仓换取盐引,便于更多地获利。因这种形式的屯田是由商人经营的,故又称商屯。明初商屯东到
辽东,北到宣大,西到
甘肃省,南到交址,各处都有,其兴盛对边防军粮储备以及开发边疆地区有一定作用。后来不限于粮食,布料、银两、马匹等皆可换取盐引。
根据明朝政府的需要,除用粮米换取盐引之外,有时也可用布绢、银钱、马匹等换取,但以粮换取是主要形式。
李纯成化年间停止各边开中法,令盐商于户部、运司纳粮换取盐。
当时,随着
统治阶级的日益腐败,皇室、宦官、贵族、官僚们见持有盐引有利可图,纷纷奏讨盐引,转卖于盐商,从中牟利。这一现象被称为“占窝”。这种现象愈演愈烈,破坏了开中制度,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改革
盐法以弥补国家的财政收入已势在必行。
孝宗弘治时,
叶淇为户部尚书,改旧制为商人以银代米,交纳于运司,解至
太仓市,再分给各边,每引盐
中国输出入银行三四钱不等,致太仓银多至百余万,国家的财政收入骤增。因此边地盐商大都举家内迁,商屯迅速破坏,
边军粮食储备也因此大减。
明世宗时,
杨一清又请召集商人开中,实行商屯。后经多人奏请,穆宗于
隆庆二年(1568)以
庞尚鹏为右
佥都御史,管理盐政、屯田,督办九边屯务,他与
陕西省三边
总督王崇古详细规划在边地推行屯田开中,但因此制败坏日久,已难收得实效。开中法并未废除,一直沿用至明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