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于3月5日在北京成立,是文化部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而设置的国家级文物鉴定机构。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原设7个专业组,委员73人,在任委员33人。2005年第一次增设现当代书画组、近现代历史文物组2个新专业组,总计专业组9个;增补新委员55人,委员总数88名;
傅熹年先生为主任委员,
史树清、
耿宝昌、
孙机先生为副主任委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共有73位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担任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在文物的鉴定评估、征集保护、出入境审核、司法鉴定,以及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许多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对国家文物局和各级文物部门、文博单位的工作建言献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促进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2014年1月20日,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在北京举行工作座谈会,共计40余人参加,由委员会主任委员
傅熹年做了鉴委会2013年工作报告。
主要任务
讨论、研究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处理文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改进文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采纳。
委员名单
第一批委员
1983年1月26日成立,由文物、考古、历史、建筑等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第一任主任委员
夏鼐,现任主任委员廖井丹。委员:
尹达、
王仲殊、
王振铎、
冯先铭、
安志敏、
苏秉琦、
启功、
吴良镛、
单士元、
张政烺、
郑孝燮、
贾兰坡、
顾铁符、
宿白、刘传友。
常书鸿。
2005年委员
(各专业组委员及增聘委员均以姓氏笔划为序)
副主任委员:
耿宝昌(
故宫博物院)
孙机(国家博物馆)
史树清(国家博物馆)
一、书画碑帖组
刘光启(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张慈生(
天津市文物公司)
杨仁恺(
辽宁省博物馆)
杨臣彬(故宫博物院)
金维诺(
中央美术学院)
周绍良(中国宗教研究所)
钟银兰(
上海博物馆)徐邦达(故宫博物院)
章津才(北京文物出境鉴定站)
增聘9人:
王连起(故宫博物院)李凯(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李遇春(广东文物出境鉴定站)
许忠陵(故宫博物院)
肖燕翼(故宫博物院)
杨新(故宫博物院)
单国霖(
上海博物馆)
鲁力(江苏文物出境鉴定站)
薛永年(中央美术学院)召集人:薛永年
二、现当代书画组(增设)
水中天(
中国艺术研究院)
冯远(
中国美术馆)
朱乃正(
中央美术学院)
邵大箴(中央美术学院)
郎绍君(中国艺术研究院)常莎娜(
清华大学工艺美术学院)
靳尚谊(中央美术学院)雷振方(
荣宝斋)召集人:邵大箴
三、古籍组
四、陶瓷组
增聘3人:
王莉英(故宫博物院)邵长波(故宫博物院)穆青(河北文物出境鉴定站)召集人:陈华莎
五、铜器组
增聘6人:
王海文(故宫博物院)
王冠英(国家博物馆)
朱凤瀚(国家博物馆)吴镇烽(
陕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郝本性(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高至喜(
湖南博物院)召集人:王冠英
六、玉器组
云希正(
天津艺术博物馆)田凤岭(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许勇翔(
上海博物馆)
张永昌(苏州文物商店)
杨伯达(
故宫博物院)
增聘4人:
田俊荣(天津文物公司)
张广文(故宫博物院)
杨震华(苏州文物商店)
郭大顺(
辽宁省文化厅)召集人:张广文
七、货币组
增聘5人:
刘建民(
山西省人民银行)周祥(上海博物馆)
黄锡全(中国钱币博物馆)
程纪中(北京钱币学会)
翦宁(国家博物馆)召集人:戴志强。
八、杂项组
王世襄(中国文物研究所)台立业(山东文物出境鉴定站)孙学海(
北京市文物局)
李久芳(故宫博物院)
郑珉中(故宫博物院)
九.文物检测点
增聘8人:
刘东瑞(国家文物局)
步连生(中国文物研究所)刘传友(湖南中历文物鉴定中心)张永康(
云南省文物局)
张淑贤(
故宫博物院)
杨泓(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胡德生(故宫博物院)
赵丰(
中国丝绸博物馆)
夏更起(故宫博物院)召集人:胡德生
十。近现代历史文物组(增设)
万冈(国家博物馆)阮家新(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
孙郁(
北京鲁迅博物馆)
沈庆林(国家博物馆)
肖贵洞(国家博物馆)
相瑞花(
国际友谊博物馆)夏传鑫(国家博物馆)召集人:沈庆林
管理规定
(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健全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文物鉴定专家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性质与任务。本会是国家文物局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而设立的文物鉴定咨询机构。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文物、博物馆及相关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
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对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为文物征集、保护、管理和执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条机构设置。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均由国家文物局聘任。本会设专业组,委员按其鉴定专长分别参加一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召集人一名。秘书处设于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秘书长一名,由该处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鉴定任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标准和条件。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文物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以国家利益为重;
(二)从事文物的专业研究,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在文物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
(三)具有文物博物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产生办法。本会委员限额,缺额
递补,原则上每两年增补一次。委员候选人由现任委员及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专业组讨论后,交委员会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数依次入选,满额为止。新入选委员经征得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国家文物局审定并公示,如无异议,再予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工作范畴。(一)为国家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决策提供咨询;
(二)为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和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征集、保护进行监督指导,提供鉴定咨询,承担相关研究工作;
(三)参与国有馆藏文物一级品鉴定确认工作;
(四)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涉及
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
(五)总结文物鉴定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培养文物鉴定人才;
(六)国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工作程序。(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委员开展工作;
(二)涉及重大文物鉴定事项时,每一文物类别的鉴定委员不少于三名;
(三)工作完成后,需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参与工作的委员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八条权利与义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以独立身份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二)以委员身份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三)承担文物司法鉴定时,可要求相关部门采取保密措施;
(四)应国家文物局要求开展工作,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五)根据个人意愿,退出本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应国家文物局要求,以本会委员身份参与相关工作,提供公正、客观和具体的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凡可能出现影响鉴定结论
公正性的情况时,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
(四)未经国家文物局许可,不得以本会委员身份执行文物鉴定任务;不得以本会委员名义开具鉴定证书。与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无关的
个人行为,须自行承担责任;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终止聘任
(一)由于健康原因、年龄原因或移居海外一年以上,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本会委员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可解除其聘约,要求其退出本会。
第十条经费。本会所需活动经费,按计划从国家文物事业经费中拨付。
第十一条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条例》(草案)(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文化部党组〈扩大〉会议原则通过)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