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是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特别法庭(tribunal异于普通法庭courtroom)、独立司法机关,自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便存在,旨在裁判因实施(解释和适用)《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总部设在德国汉堡。法庭
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公约》缔约国都可参加法庭,在某些情况下,除缔约国之外的实体(例如国际组织)也可参加。关于所谓的
南海仲裁案:国际海洋法法庭新闻官表示,未参与南海仲裁,也不为结果
背书。
组织介绍
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该法庭由21名来自不同国家的独立大法官组成。
他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并在
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的资格;
(二)不得执行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能对与“
钻探和开发海洋或海底资源”或“与海洋或海底的其他商业用途有关”的任何企业的任何业务有“积极联系”或“有财务利益”。
此外,海洋法庭作为一个整体,还必须能代表世界各主要
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
法官的选举按《公约》各缔约国协议的程序举行。得票最多并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候选人即当选为法官,但该项多数应包括过半数的缔约国。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2011年6月15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第21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上,中国籍候选人、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法官高之国在149个投票缔约国中,以141票的高票成功当选连任。高之国2008年1月30日当选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2008年3月3日在德国汉堡
宣誓就任。
当地时间2020年6月11日,
新加坡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
卡斯维斯瓦纳赞·尚穆根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白珍(Jin-Hyun Paik)法官通过线上仪式,代表双方签署示范协定(Model Agreement)。根据该协定,新加坡同意为国际海洋法法庭及属下分庭提供适当设施,让法庭能在新加坡开庭,履行职能。
组织成员
中国籍法官
自法庭成立以来,先后在法庭任职的中国人有
赵理海、许光建和高之国。
2020年8月24日,中国政府提名的候选人、中国驻
匈牙利大使
段洁龙高票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10月1日起履职。
庭长
庭长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由大多数法庭法官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庭长和副庭长的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庭长指导工作的开展,监督法庭的行政部门,并且在与国家和其他实体的关系中代表法庭。庭长主持法庭的所有会议。在票数相同的情况下,庭长拥有决定票。庭长还是简易程序分庭的一名当然法官。庭长负责其任法官的任何专案分庭的工作。
历任庭长
1、托马斯·门萨(Thomas Mensah)1996年10月—1999年9月
加纳籍
2、查德拉塞卡拉·拉奥(Chandrasekhara Rao)1999年10月—2002年9月 印度籍
3、多利夫·内尔森(Dolliver Nelson)2002年10月—2005年9月
格拉纳达籍
4、
吕迪格·沃尔夫鲁姆(Rüdiger Wolfrum)2005年10月—2008年9月 德国籍
5、何塞·路易斯·热苏斯(José Luis Jesus)2008年10月—2011年9月
佛得角籍
6、
柳井俊二(Shunji Yanai)2011年10月—2014年9月
日本籍
7、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戈利岑(Vladimir Vladimirovich Golitsyn)2014年9月—2017年10月
俄罗斯籍
8、白珍铉(Paik Jin-Hyun)2017年10月—今 韩国籍
管辖权
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一)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二)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三)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
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
海牙国际法庭、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
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
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
当事方
一般来说,法庭的管辖只限于《公约》所有缔约国。但是,缔约国以外的实体,也可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或根据相关协定,将案件提交法庭管辖。例如,
国际海底管理局或其企业部、国营企业以及
自然人或法人,在作为有关“区域”内活动的合同的当事各方的情形下,他们之间关于该合同的解释或适用等争端可以提交法庭下设的海底争端分庭解决。
争端分庭
《公约》规定了海底争端分庭的组成、
管辖权等。此外,法庭还可视必要设立特别分庭,包括简易分庭,
渔业争端分庭和海洋环境争端分庭等。
审理案件
法庭迄今已审理12宗案件,主要是关于船只、船员迅速释放和临时措施等案件。2003年9至10月,法庭审理了其成立后第12宗案件,即
马来西亚诉
新加坡围海造地案(请求临时措施)。
无涉南海仲裁
菲律宾向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单方面提请所谓
南海仲裁案(其实仲裁是双方提请第三方来裁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没有强盗逻辑的什么强制仲裁,有的人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强制仲裁程序,其实只有强制调解程序而没有强制仲裁程序,强制调解并不包括仲裁,因为仲裁的前提是自愿,而调解有自愿和强制两种)。
关于所谓的南海仲裁案:国际海洋法法庭新闻官本雅明·贝尼尔施克(Benjamin Benirschke)表示,未参与南海仲裁,也不为结果
背书。国际海洋法法庭是独立的法院,与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等法院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