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光中学始建于1949年10月1日,与共和国同龄,它是原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杨成武将军亲手创建的一所部队子弟学校,为
抗美援朝战争做出了卓越贡献。 1985年,红光中学积极响应党中央教育援藏的号召,成为全国最早的三所(
重庆市、
成都市)内地
西藏自治区校之一和
天津市唯一的一所藏汉学生共同就读的完中校。红光中学为西藏培养了数千名优秀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党的
民族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红光中学新校区已于2006年10月落成,新校区由政府总投资8148万元,占地36100平方米,建筑面积33164平方米,建有综合教学楼、图书馆、行政办公楼、体育馆、学生宿舍、浴室、洗衣房、300米环形跑道,四个篮球场及可同时容纳1200名学生就餐的学生餐厅。新校区设备更新、功能更全、景观更美,富有
藏族风格的建筑群已成为
天津市一道靓丽的风景。
领导关怀
十世班禅大师生前曾和阿沛·阿旺晋美副委员长于1987年4月20日、1988年5月17日两次接见红光中学西藏班全体师生。在1988年第二次专程到红光中学参观、视察工作时说:“红光是内地西藏班办得最好的学校之一。如果办学都像红光这样,我就放心了。”并将黄绫金印赠送给该校藏族师生。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原天津市委书记、市长李瑞环同志接见该校
藏族师生时说:“天津是
西藏自治区人民的天津,西藏是天津人民的西藏。”
西藏自治区主要领导伍精华、热地、丹增,国家民委副主任陈虹、图道多吉、卓加、吴仕民、国家教委副主任王明达、国家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副司长阿布都等领导同志都先后到校参观、视察、指导工作。
所获荣誉
国务院两次授予红光中学“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模范单位”称号,国家民委、国家教委授予红光中学“全国
民族教育先进集体”称号,我校荣获“全国教科文卫工会抗击非典先进集体”、“
天津市文明学校”、“天津市首批三A校”、“天津市义务教育示范校”、 “天津市实施《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示范校”、“天津市心理健康先进校”、“天津市绿色学校” 、“天津市优秀青年党校”、“天津市优秀家长学校”、“天津市军民共建先进单位”、天津市中小学“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优秀集体等称号,并被团市委命名为“实践教育先进单位”。
教育成就
二十年来,红光中学共为
西藏自治区培养了1575名初中毕业生、1577名
高中毕业生,总计3152人。其中相当一部分高中毕业生考入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广、天大、南大等全国重点院校。
学校坚持“德育首位,教学中心,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注重培养学生正确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紧张的学习之余,学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校园艺术活动。学校在
藏族学生中举办了少年团校、青年党校,成立了红光艺术团、学雷锋小分队、红十字会、环境保护爱好者协会等。青年党校在红光中学至今已有15年历史,开课17期,学员1000余名,300多名学生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发展藏族学生中共预备党员44人。2003年、 2005年,该校藏族学生合唱团在
天津市中小学合唱比赛中两次荣获高中组第一名,并应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藏语部邀请到北京录音,向
西藏自治区和东南亚地区播出。
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教育规律,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
第三条:学校以完成初中义务教育、
高中非义务教育教学任务为主,培养合格有特长的中学生。
第四条:办学理念:政治可靠,全面发展
校 训:团结 勤奋求实 进取
学校校风:诚信友爱,奋发有为
学校教风:严、细、爱
学校学风:自理 自主 自律
办学特色:以质量为中心,突出体育、艺术、科技教育的办学之路
第五条:努力打造质量一流、队伍一流、条件一流、管理一流的现代化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
第一条:学校的主要制度
(一)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校长在校内具有人事聘任权、财务经费使用权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决定权、指挥权、管理权。
(二)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根据岗位的特点,合理确定岗位责任、岗位工作量、工作目标和上岗条件,建立科学的考核方法,促进全体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在定编和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依据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职工聘任方案的有关要求,实行人员聘用制。
(四)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公开内容必须充实完整、真实清楚、明了易懂。校务公开要从教职工、学生、家长普遍关心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学校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向教职工公开。校务公开内容分为向社会公开和校内公开。
1、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学校新生入学,毕业情况;学校三好学生的评定;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2、学校内部公开的主要内容:学校改革的重大举措、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教育教学改革措施;财政收支及管理情况,基建维修,数额较大物品采购等;干部任免情况;学校考核、奖惩等;主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教职工聘用情况及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评优、评先进、工资晋升和评职称等情况;学校认为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五)学校实行师生奖惩制。对于教职工在管理、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将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对于学生在学习及其他方面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学校将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学校还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上和行政上的处罚。
第二条:校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命产生。
第三条:校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办学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工作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校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管理好学校,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
办学效益。
(五)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六)保证学校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七)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学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工会、党支部的监督、保障作用。
第六条:学校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委任命产生。其他支委成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任命和选举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七条:学校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全面贯彻落实工作。
(二)负责上级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负责学校党支部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与开展。
(五)负责参与学校行政工作的决策、监督,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的开展。
(六)负责学校共青团、工会、少先队工作的指导与建设工作。
(八)负责学校分配的其他行政工作。
第八条:学校建立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及支部委员组成的校务管理委员会,
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校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建设支出项目。
(三)研究决定学校人事方面的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校重大政策的出台与实施;
(五)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学校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工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教职工认真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学校建立以教代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监督机制,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教代会的职责
(一)对学校的发展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对学校的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学校的管理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行政办公室、党务人事室、教务处、教科室、德育处、生活处、总务处、工会、团委等内部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的成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一条:学校要牢固树立以“德育首位,教学中心,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办学思想,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促进学生素质不断提高。
第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足开全学科和课时。
第三条: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时,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指导,大力推进新课程实施,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强化和突出校本教研和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一专多能、多专多能全面发展。
第五条:以学校教育为基础,开展好
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整合教育资源,完善育人网络,提高育人效果。学校要通过教师家访,召开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好家庭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学校组建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通过参观、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密切学校与社区的联系,发挥社区育人的作用。
第六条:学校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班主任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教育。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
(三)关心爱护学困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所有学生身体和心理健康成长。
(四)认真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行为规范》的各项要求,做好学生养成教育工作。
(五)做好班级管理、学籍档案的建立、学生操作评定等工作。
(六)做好家访工作,协调好学校、家庭的关系。
(七)做好学生巩固工作,杜绝出现流失生,辍学生。
第七条:学校的每一位教职员工都是教育者,必须树立“学校无小事,事事有人管”的理念,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在教育工作中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用爱心和知识服务学生;
(二)用热情和无私奉献学生;
(三)用真诚和友爱尊重学生;
(四)用汗水和心血滋润学生;
(五)用崇高的形象教育学生;
(六)用严明的纪律规范学生。
第八条:在教育教学中要因材施教,采取科学有效的教育方法,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条:对学生要加强学习方法的传授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教育。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读书、思考的方法,养成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
第十条: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要求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每节课前必须充分做好教学准备,不许无准备上课。
(二)每节课必须提前2分钟进入教室,组织学生上课。
(四)课堂教学中教师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五)教师不经学校批准不准随意倒课。
(六)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学生接受学习的权力。
(七)教师必须按时下课,不得拖堂延长教学时间。
第十一条:关于学生作业的规定如下:
初中作业时间不超过1.5小时,
高中作业不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关于使用教材的规定
(二)任何人不许以任何理由乱订资料,向学生推销非规定和非批准使用的教材。
第十三条:关于教学质量测试的规定:
(一)学校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集中测试;每学期学校对有关年级进行质量监控。
(二)平时测试由任课教师组织。
(三)任何教师不得给学生排名次。
第十四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上好体育课,开展好体育活动。每天保证学生有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每学年组织开展一次大型的全校性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教育活动。
(一)合理配备教师,保证开展艺术教育所需的师资;
(二)严格执行课时计划,保证上好艺术教育课;
第十六条:关于学校开展劳动教育的规定
(一)必须上好劳动教育课
(二)保证人人有劳动岗位,每天组织晨扫、晚扫。
第十七条:关于课外、校外活动和竞赛的规定
(一)课外、校外活动必须有益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课外、校外活动应当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和进行;
(三)课外、校外活动应当体现量力而行的原则。
(四)参加学科类竞赛必须是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的,不得以收费为目的开展竞赛活动。
第十八条:关于教育管理的规定
(一)学校的招生由校长、教学校长和教务处组织,编班由教务处负责;
(二)学校每周召开行政会,隔周召开德育例会,基本内容为总结上阶段工作,布置下阶段任务和要求。
(三)学校的档案管理按档案管理规定由专人负责。
(五)学校的学籍管理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由教务处负责。
第四章 后勤保障
第一条:加强对学校各种物资、设施的管理工作。
(一)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种物资、设施的管理,各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二)物资、设施的管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入库及时。
(三)物资、设施的使用必须履行借用、归还手序。
(四)学校每学期组织管理者对所管物资、设施进行自查一次,每年由学校组织专人检查一次。
(五)由于管理者的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由管理者负责按价赔偿(无法购置的加倍赔偿);由于使用者的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方法同上。
第二条: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管理
(一)学校的收入与支出必须坚持平衡有余的原则。
(二)学校的收入由学校财会人员及时收缴入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的支出必须按如下要求执行:
1、学校的一切支出必须经校长同意方可执行;
2、学校重大款项的支出,必须经校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方可执行;
3、学校的支出必须遵循申请——批准——购物——核实的程序方可执行。
(四)学校的财务报销必须执行以下要求:
1、需要报销的支出必须由校长批准;
2、报销的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五)报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购物申请批准单,经手人签字,验收人签字,财会人员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校长签字。
2、学校财会人员必须每月向校长报告收支结余、负债情况。
3、学校每年向全体教工进行一次全年
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一条:学校的所有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所有教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师德表率。
第二条:学校的所有教职工必须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教职工的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教职工连续旷工,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第五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一)事假逾期不履行请假手续者;
(二)无故不上班者;
(三)未经组织同意,到其他学校工作者;
(四)病假无诊断或病假逾期不履行请假手续者;
(五)以患病为借口开假诊断者;
(六)本人不上班找他人顶岗者;
(七)没有正当理由,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日超过规定时间不履行请假手续者;
(八)出国逾期不归者;
(九)教职工离岗出走,下落不明者;
(十)借到其他单位工作,按通知规定时间未及时回本单位者。
第六条:教职工的病退、退职、退休、死亡,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随时待聘:
(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乱收费、乱办班、乱订资料、监考违纪、向学生家长卡、要、报等师德较差的,家长和学生反映强烈,在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
(四)由于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影响较坏的;
(五)明显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学生、家长反映强烈的;
(六)不服从学校分配的。
第九条:学校在岗位设置上实行按需设岗,根据工作需要分为领导岗位、班主任岗位、专任教师岗位、教辅岗位、
工勤岗位。
第十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当事者本人负全责:
(一)乱办班造成的损失由当事者自己负责;
(二)乱收费造成处罚金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三)乱订资料造成处罚金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四)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五)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十一条:教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和学校规定的业务学习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章 卫生安全工作
第一条:加强卫生工作
(一)建立和健全卫生工作制度。
(二)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监测师生体质健康。
第二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一)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二)建立治安、消防、防震抗灾制度。
(三)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四)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等均应
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三条:加强对校园秩序的管理
(一)门卫保安、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校门的封闭管理工作,对外来人员没有学校的准允不许进入学校内。
(二)严禁任何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三)严禁任何外来人员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
(四)严禁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建立警、校联系制度,保护师生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领导班子提出,并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由学校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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