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装备协会成立于1989年,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社会团体(经主管部门批准拥有劳资人事权),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会是由从事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检验、教学等单位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协会成立以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长期从事化工装备行业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和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等质量管理工作;法规、标准宣贯发行工作;制定行业规划、产品鉴定、项目及技术论证、人员培训工作;国内外科技、经济交流工作。本协会现有会员470多家,涉及化工、石化、石油、机械、轻工、医药、铁道、冶金、有色、船舶、航空、航天、电力、兵器、
中核集团、农业、教育等17个领域,遍及中国大陆27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
协会成员单位中既有
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中国轻工业装备集团等大型
集团公司和化工机械设备制造业的大型骨干制造厂、工程公司、设计院、研究院所、高等院校,同时也吸纳了众多新兴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民营及乡镇集体企业,具有广泛的行业代表性。
建设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行业协调、服务、指导工作,维护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科技、经济交流活动,促进中国化工装备制造业的进步,为
化学工业的发展服务。
业务范围
1、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行业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措施,制修订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推进各级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监督;
2、组织行业
经济技术指标统计信息网,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经济、技术、质量、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3、组织行业内的投标和产品价格的协调;
4、开展行业内外技术交流、研讨与合作,组织与国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5、为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标准化、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设备维护等进行调查统计、行检诊断、评选推荐和咨询服务;
6、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展览会、技术发布会和国际性专业会议;
7、组织行业职工技术资质培训,开展业务竞赛,促进企业提高职工技能素质;
8、组织会员单位协商订立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主办《中国化工装备》和《中国化工装备通讯》期刊,编印发行有关资料,为行业宣传交流服务;
10、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主要业绩
1、受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自1998年起每年负责部分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设计许可证取证及换证检查工作,2003年9月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确定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截至到2007年8月,先后共完成558个(次)制造单位,185个(次)设计单位的检查和评审。
2、受原
化学工业部委托,自1987年起负责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先后完成两批160个(次)企业的取证、换证审查。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自2003年起,对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进行审查,目前已有65个企业通过了审查。
3、受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化工系统和部分其它部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审批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自1999年起,先后举办了四期培训考核班,共有424名技术人员通过考核,取得了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
4、受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压力容器
制造企业质量保证工程师培训考核工作。自1999年起,共举办十三期质量保证工程师培训考核班,共有1788人(次)通过考核,取得了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自2002年起,共举办12期焊接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班,共有1519人(次)通过考核,取得了焊接责任工程师资格。自2003年起,共举办8期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班,共有741人(次)通过考核,取得了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资格。自2007年起,举办1期检验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班,共有237人通过考核,取得了检验责任工程师资格。
举办了财务、税务、招投标、改制、企业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等培训班23次。
5、1998年经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机构,共对114个企业进行评审。
6、经原
化学工业部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批准,负责化工装备行业标准的管理工作,先后制(修)订405项国家和行业
技术标准,并开展技术标准宣贯、咨询、发行工作。
7、自协会成立以来,先后组织了4次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活动,参与组织了5届国际大型展览会,并组织行业内企业对
欧洲、
日本、美国、
印度等国家及台湾地区进行了考察。
8、先后组织对云南大为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43家企业的关键产品进行了产品
技术鉴定;
10、自1993年起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国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工作会议,现已举办15次;
11、完成了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
中国名牌战略委员会,对子午线轮胎硫化机、子午线轮胎成型机、炼胶机、高效节能换热器、离子膜电解槽等5种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
12、出版发行《
中国化工装备》杂志9卷、35期,中国化工装备通讯143期,发行各种法规、标准技术书936种、23万多册
组织机构
办公室:协会日常办公事务,协会档案、文印管理,安全、保密、文件收发及其他行政事务性工作。
人事部:协会秘书处人员管理、招聘、聘任、考核组织管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员的聘任管理工作;劳资社保日常工作;协会秘书处有关人事规章制度的起草制定。
财务管理部:协会秘书处日常财务事务及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
财务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
(1)压力容器鉴定评审部:接受委托对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的检查评审、签订服务协议、组织安排评审工作;组织编制评审报告;组织评审报告审核;负责评审报告归档工作。
(2)压力管道元件鉴定评审部:接受委托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检查评审、签订服务协议、组织安排评审工作;组织编制评审报告;组织评审报告审核;负责评审报告归档工作。
标准信息及人员培训管理部:负责化工设备标准的制定、修订管理工作;行业标准的宣贯、发行管理工作;行业技术管理人员、特种设备评审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行业宣传部:负责协会杂志、通讯编辑、发行、广告宣传,负责会展、信息交流、网站管理工作。
会员管理部:负责协会会员的审查、发展、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行业名牌产品的推荐申报工作。
国际部:组织协会对外行业活动、会议、会展、技术交流、合作、考察工作。
理事单位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
王治勇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吴亚兵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
张林中国化工装备协会
果占平北京东方绿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赵梦青中国化工装备协会
胡立黎贵州石油化工机械厂
名誉理事长:张声、刘金宝
秘书长:朱海鹰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
马卫国新疆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马昌华北京日下国荣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王林公主岭中大股份有限公司
王怀升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
邓家爱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刘正弦上海工搪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许红钻苏州新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吴伟民广州华利恒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张帆中国化工装备协会
张建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张健儿杭州万通气门咀有限公司
邵贵林上海思南橡胶机械有限公司
林俊夫宜兴北海封头有限公司
和丽锋七冶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赵兵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潘建设兰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
魏茂利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
理事:(按姓氏笔画)
于新哉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兰州石油化工机械厂
马艳波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王军新疆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王林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王振北京广厦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王立红宁波思明汽车附件有限公司
王竞雄宁波美恪乙炔瓶有限公司
王蓓蕾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王榕林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邓云亮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邓宁嘉南京宝泰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卢志平常州旷达威德机械有限公司
乔志刚四川久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刘旭东张家港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
孙义沧州天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杜林川天津津滨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李亚民云南大为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李延广河南科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李建平无锡恒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李盛春大连化机设备有限公司
吴昊中国石油工程设计公司新疆设计院
何文雅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何锦林浙江诚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沈国勇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张凤华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
张庆发天津华泰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王胜全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陆昀上海杨园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陈放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邵汉源
广东省石油化工专用设备公司四会机械厂有限公司
郁宇新无锡鑫常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郑松林甘肃中核嘉华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赵鸣江阴博尔汽配工业有限公司
赵克强山东美陵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段瑞君中国化工装备协会
袁宾四川宜宾江源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袁兴楠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栗根喜宁波天翼石化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徐龙宝上海龙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郭海波北京三川世纪能源科技股份公司
唐联生成都瑞奇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陶翼方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龚铁华哈特佛德技术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舒伟萍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
谢金山永胜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化工设备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胡立黎
业务范围:
开展化工设备专业技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挂靠单位:
贵州石油化工机械厂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搪玻璃设备专业委员会
秘书长:王辉林
业务范围:开展搪玻璃设备专业技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挂靠单位:
地址:
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二路8号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橡胶机械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周保弟
秘书长:陈维芳
业务范围:开展橡胶机械专业技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仪表电气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陈明海
业务范围:开展化工仪表电气专业技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七区16号楼503房间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气门嘴芯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周保弟
秘书长:陈维芳
业务范围:开展橡胶机械专业技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挂靠单位:桂林橡胶机械厂
地址:广西桂林市将军路24号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化工装备协会”(ChinaChemicalIndustryEquipmentAssociation)(CCIE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化工装备设计、制造和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的科研、检验、教学等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行业协调、服务、指导工作,维护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活动,为发展、振兴我国化工装备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业务范围如下:
1、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行业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措施,制修订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推进各级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监督;
2、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3、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工作,项目及技术论证工作;
4、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和规范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
5、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
6、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的应诉和申诉、保障措施的制定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7、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行政许可项目鉴定评审工作;
8、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9、参加行业的整顿治理工作;
10、对新拟建化工装备制造企业申请立项出具意见;
11、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展览会、交易会、技术发布会和国际性专业会议;
12、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质量、管理、法规等培训;
13、组织会员单位协商订立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4、加强行业自律;
15、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及管理协会刊物和网站,编印、发行有关资料,为行业宣传交流服务;
16、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单位会员必须具有法人证书或从业执照;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和常务理事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应由原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报告,送协会秘书处核准。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负责协会全面工作,管理协会办事机构;
4、提出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9年7月5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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