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贻直(1682-1763年),
溧阳市人,
康熙三十九年
进士,康熙年间历任
广东省学政、翰林院
侍讲学士、署
掌院学士。
雍正、
乾隆,历任吏、礼、工、户等部侍郎,都察院左都御史,兵、户、工、刑、吏等部尚书,兼署
福建省、
两江总督,陕西巡抚,湖广、
直隶总督,
文渊阁大学士。
史贻直年少时即熟悉掌故。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中进士,曾任
侍读学士。雍正元年(1723年),命在南书房行走,后任
吏部侍郎,后命其代理福建
总督,又调为代理两江总督,并授为左都御史、
兵部尚书。雍正十年(1732年),代理陕西巡抚。后因功升为户都尚书,总理陕西巡抚。
雍正十三年(1735年),史贻直被召回京。
爱新觉罗·弘历即位后,命其代理湖广总督。史贻直对当地的粮仓管理、水利建设、盐政制度等都提出了改革意见,而且被清廷采纳。
乾隆九年(1744年),授
文渊阁大学士。乾隆十一年(1746年),又授予
太子太保衔。史贻直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去世。
史贻直于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出生,
溧阳市人。史贻直少年的时候十分熟悉古代的典章制度。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中
进士,时年十九岁。自检讨五次迁升到
侍读学士。
雍正初年,命其在南书房行走,再迁移为
吏部侍郎,历任工部、
户部尚书。
命如
河南省按
总督田文镜劾信阳
知州黄振国等,定入告。
上蔡县知县张球,文镜所尝荐,贻直等发其讳盗。下吏议,文镜疏自劾。复命如
山西省按前总督
年羹尧领河东盐政,私其子挠盐法。雍正七年(1729年),复命如
福建省按
巡抚朱纲劾
按察使乔学尹等,并论如律。
雍正帝奖其公当,命署福建总督。
福建水师巡海,挟市易物蚀关税,贻直为申禁。
福州市、
莆田市、
泉州市、
漳州市四府以米少,仓谷不如例易,贻直请以台湾应输兵米易谷运四府,以次粜旧存新;内地兵戍台湾,往还扰番社,贻直请下台湾总兵,戍兵往还,遣裨将检押:皆如所议行。
雍正八年,调署
两江总督,以本籍疏辞,勿许。授左都御史,仍留两江。雍正九年,召还。时师征
准噶尔汗国,陕西、甘肃当师行道,任饷。命偕侍郎
杭奕禄等宣谕化导,旋命协理
陕西省巡抚,
兵部尚书,仍留陕西。雍正十年,署
巡抚。廷议禁
博山烧锅,下诸行省。贻直疏言:“年丰粮羡;烧锅亦民间谋生之一事。当视年事丰歉,审民力盈虚,加以董劝。”上许为得因时制宜之意。湖广总督
迈柱请疏湖广
荆紫关镇至陕西龙驹寨水道,便转饷。贻直疏言:“荆子关至
龙驹寨,旧有
丹江,行两山间,折三百七十里。夏秋间民引以溉田,筑堰蓄流,涓滴必争。雨后山水骤至,纤路辄断,实不宜於挽运。臣察湖广转饷艰难,当於
河南府陕州傍河诸州县积谷,行转搬之策。浚治丹河,宜若可缓。”上贻直言,格迈柱议不行。旋授
户部尚书,总理陕西巡抚。
雍正十三年七月,召还。八月,世宗崩,高宗即位,贻直入对,高宗出世宗遗念衣赐贻直,以始终一致。贻直泣,上亦泣不止。贻直疏言:“科道及吏、礼二部宜循旧制用科目;官吏迁擢,捐弃阶资,幸进者不以为公,沉滞者不胜其怨,宜亦循旧制存阶级;河南各州县报垦砂砾山冈,按亩升科,小民鬻儿女以应输将,州县官劝捐,有损国体。请简廉明公正大臣抚绥其地,则情弊立见。”事下总理事务王大臣议行。
寻命署湖广总督。
乾隆元年,疏言:“旧制州县亏仓谷,议罪:谷一石当银一两,时值实不及。诸杂粮皆视谷,尤失平。”部议米一石当银一两,谷及诸杂粮皆当银五钱,著为令。武昌城西南当江、汉合流处,旧有长堤。贻直令所司履勘重筑,自王惠桥至土城矶,堤千三百馀丈,期三岁而毕。湖广为两淮行盐地,而地错入川、粤,凡
巴东县、归州、
道县、
宁远县等九州县民私食川、粤盐,两淮盐政
尹会一以为言。贻直言湖广行两淮盐岁七十馀万引,诸州县僻远,两淮盐不至,强而行之,官商且交困。部议如贻直奏。
城步苗族自治县等县苗酋
蒲寅山、凤老一等为乱,贻直与
巡抚高其倬等讨平之,上嘉其劳。召还,历工、刑、兵、吏诸部尚书。
乾隆七年,命署
直隶总督。复召还,
协办大学士。九年,授
文渊阁大学士。乾隆十年三月,加
太子太保。
贻直子奕昂,官山东运河道,以巡抚鄂昌荐,命署
甘肃省布政使。乾隆二十年,
西林觉罗·鄂昌坐事籍没,得贻直请状,上念贻直勤慎,不深罪,令致仕回籍,召奕昂还京。乾隆二十二年,上南巡,贻直迎驾
沂州,令在家食俸。寻召还,仍授
大学士。途中病作,遣御医就视。至京,命领工部尚书,加太子太傅。乾隆二十五年,上以贻直成
进士已六十年,赐诗奖为“人瑞”。寻命遇祀典不必随班行礼,以肩舆入直。
乾隆二十七年,贻直乞致仕,命不必兼摄工部,岁加俸五百金。乾隆二十八年,卒,年八十二,赠太保,祀
贤良祠,谥文靖。
赵尔巽等《
清史稿》:贻直为政持大体,不苟为异同。性强记,饬举止,善为辞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