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
金融机构间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
同业拆借(Interbank lending)是一种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证券商、互助储蓄银行等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资金短期流通形式,它允许银行和金融机构互相借贷资金。在同业拆借交易中,一家金融机构(通常是银行)以一定的利率向另一家金融机构借贷资金,通常是短期资金。这种交易通常是为了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或者用于管理银行资产和负债表的资金。
同业拆借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当时银行之间开始相互借贷资金以平衡流动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同业拆借市场迅速扩大,并成为国际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同业拆借市场蓬勃发展,特别是在美国和欧洲,相关案例和应用场景非常丰富,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很多重要作用。
在流动性管理方面,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同业拆借市场来满足短期资金需求,有助于确保它们能够及时支付客户的存款和其他负债;在风险传递方面,同业拆借市场允许金融机构将风险分散到其他机构,如果一家银行需要大量的短期资金,它可以通过拆借与其他银行来分散这一风险,而不必依赖于单一来源;在利率设定方面,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通常被视为市场利率的参考,国家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也可能使用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来调整货币政策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同业拆借市场在金融危机期间也曾出现问题,例如暴露了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风险,以及在美国次贷危机中,一些银行因无法偿还同业拆借债务而面临严重困境等。
发展历程
背景起源
同业拆借业务最早出现在英国,在美国获得发展。1973年伦敦票据交换所成立之前,伦敦市区银行和郊区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需要他们的经办员亲自前往对方银行办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经办员开始在咖啡馆等地交换票据,并互相结算差额,这种自发的票据交换逐渐形成。随着票据交换的实施,为了更便捷地清算差额,出现了“同业头寸拆借”的问题。中央银行主持票据交换,拥有头寸信息,因此能够协调资金有余和短缺的银行,促使同业拆借业务得以建立。
形成发展
美国
1913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储备银行法》,首次正式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联邦储备银行上缴一定比例的存款,形成了法定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这一制度导致了存款准备金在银行系统内的不平衡,一些银行拥有多余的准备金,而其他银行则不足。因此,出现了银行之间相互调剂资金的需求,从而催生了同业拆借市场。
1921年,在美国纽约,出现了一个称为联邦基金市场的市场,其内容是调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的准备金头寸,实际上这就是美国的同业拆借市场的雏形。在英国,伦敦的同业拆借市场则建立在银行间票据交换的基础上。各家银行在清算票据交换的差额时,一些银行会发现头寸不足,因此需要向头寸多余的银行借入资金。因此,银行之间形成了经常性的资金拆借行为,从而构成了伦敦的同业拆借市场。
其他国家
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过后,西方各国普遍意识到中央银行在经济稳定中的关键作用,并相继引入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以作为控制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工具。随着这一制度的推出,同业拆借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以满足银行体系中的资金调配需求。
中国
中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兴起,源于1985年开始实施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实贷实存”管理体制是该改革的核心措施,旨在允许和鼓励银行之间相互融通资金。该体制改变了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专业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以及专业银行内部下级银行与上级银行之间的资金供应关系,将其转化为借贷关系。同时,各专业银行机构被允许充分利用信贷资金运动的时间差和空间差进行余缺调剂。
1986年上半年,中国全国各地出现了零星的同业拆借活动。随后,同业拆借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市场。这一发展过程中,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建立了跨地区、跨系统的资金融通网络。
1996年1月3日,中国同业拆借市场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实现了一级电子网络的试运行,并对外公布了每个交易日的“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这一里程碑事件标志着中国同业拆借市场改革迈入了新的阶段,具有深远的意义。
基本信息
基本概念
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短期、临时性资金交换的一种综合称谓,也是一种短期资金借贷行为,用于满足商业银行因资金周转需求而需要临时融通资金的情况。相比于向上级行申请调拨资金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借款,同业拆借通常是最快速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方式。在同业拆借中,商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借贷资金,以弥补短期资金缺口,确保正常运营和支付能力。它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利用资金流动过程中的时间差、地理位置差异和业务需求的差异来调整资金头寸的方式。
相关概念
同业拆借利率
同业拆借利率,也被称为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价格,通常以百分比形式表示年利率。在进行报价时,一家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两个利率:拆入利率和拆出利率。拆入利率表示该机构愿意接受的借款利率,而拆出利率表示该机构愿意提供的贷款利率。通常情况下,一家金融机构的拆入利率低于拆出利率,这两者之间的差距代表了该机构的收益。
同业拆借利率因其对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情况非常敏感,被视为货币市场的重要利率指标。许多浮动利率资产交易都以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参考利率。
国际货币市场上最常用的同业拆借利率是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大多数浮动利率交易都以LIBOR作为基准利率。此外,其他国际货币市场上重要的同业拆借利率还包括美国联邦基金利率(Federal funds rate)、新加坡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IBOR)和中国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HIBOR)等。
LIBOR
概念解释
LIBOR,英文全称London Inter Bank Offered Rate,中文名为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是指伦敦银行内部交易市场上的商业银行对存在非美国银行的美元进行交易时所涉及的利率。
LIBOR代表着国际一流银行货币市场上的拆借利率,在全球有着广泛影响力,常常被用来作为全球各国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发行债券利率的基准。全球大约有360万亿美元的金融产品,在参照这一利率。因此,LIBOR也被视为测试银行业整体健康状况的基本标准。
利率计算
很多固定收益工具的现金流量都与利率指数相关,通常人们会选择使用简单利率(即非复利利率)作为利率指数。如果以简单年利率R存入1美元,存款时间为Δt,那么期末将得到1美元加上R乘以Δt。最为常用的利率指数之一是LIBOR(伦敦银行间拆借利率),它代表了伦敦银行间市场上特定期限的贷款的平均利率。例如,如果R表示6个月期的LIBOR,以该利率存入100万美元,在6个月内将增加到100万美元乘以1加上R乘以Δt,其中Δt等于1/2。"LIBOR"通常被用作表示利率指数的代名词。
与之前相同,用P(t, u)表示到期日期为u,面值为1美元的零息票债券在t时的价格,债券的到期时间为Δt = u - t年。之前的内容中,这个符号只用来表示无信用风险的债券,如国库券等。然而,LIBOR利率存在信用风险(尽管风险较小),因为银行有可能破产。在与LIBOR利率相关的讨论中,将使用P(t, u)表示债券价格,该债券与LIBOR存款具有相同的违约风险,但在模型中将忽略违约的可能性。在时间t时,投资1美元可以购买1/P(t, u)单位的债券,在没有违约情况下,债券的到期价值为1/P(t, u)美元,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情况下,将利率R称为"即期利率",它是指在时间间隔△t所在的日期上的利率。这样的称呼有助于与后面将定义的"远期利率"区分开来。即期利率也常被称为"浮动利率",因为它会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变动。
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又称金融同业拆借市场,是指具备准入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这个市场旨在满足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需求,以便调整它们的资金头寸。资金头寸指的是金融机构在每日收支结算后,可能出现的资金过剩或不足的情况。
在现代定义中,同业拆借市场成为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借贷和借贷的场所。金融机构可以在这个市场上借入或借出资金,以满足资金流动性不足、最大程度地利用资金和减少资金闲置等目标。同业拆借市场已经成为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优化资金运作、协调流动性和盈利性关系的有效市场机制。
法定存款准备金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银行法规定的一项制度,其要点如下:
举例来说,如果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20%,各家银行吸收的原始存款总额为1000亿元,那么法定存款准备金就是200亿元。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国家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限制银行信贷扩张的主要手段。
这一制度可以通过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增加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从而扩大信贷规模,促进经济繁荣;反之,通过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迫使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不足,导致银行限制信贷,以控制经济过热增长和通货膨胀。这一制度在货币政策中具有重要作用。
产生原因
法定存款准备金不足
当法定存款准备金不足时,各金融机构需要根据中央银行的管理规定,按照吸收的存款金额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向中央银行上缴所需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如果某银行因吸收的存款增加而导致在国家银行的准备金不足,而另一家银行因吸收的存款减少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超额,中央银行会对法定存款准备金不足的金融机构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可以向准备金盈余的银行借款,以填补准备金的不足。这种短期借贷涉及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是拆借市场的起源。
备付金不足
商业银行通常会保留一定数量的现金资产,以满足日常客户的取款需求。然而,在高峰时期或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现金库存不足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进行拆借。
结算资金不足
为了满足支付结算的需求,各商业银行通常在中央银行开设专用的清算账户,用于处理各种业务的资金结算。例如,在同城票据交换结算时,如果清算账户内的资金不足,就需要通过拆借来填补资金缺口。
其他资金不足
商业银行在进行票据贴现、回购或短期国债投资等活动时,可能会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拆借市场来获取额外资金来弥补这些资金短缺。
特点
期限短
拆借活动是为了应对紧急短期资金需求而进行的临时资金借贷行为。因此,这类借贷通常具有较短的期限,最短可以是半日拆借,最长通常不超过1年。在中国,目前拆借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交易金额巨大
商业银行的业务涉及大量资金,每天都会发生大规模的资金流动。一旦出现资金缺口,通常会涉及巨额资金。因此,这种情况下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金额通常也会非常巨大。
交易便捷
拆借市场采用标准化的询价程序,通过先进的通信设施进行成交确认,采用票据交换的方式进行交割。通常情况下,拆借市场使用"今日货币",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先划款再签约的方式进行交易。
利率决定市场化
银行间拆借市场的拆借利率是由参与交易的双方协商决定的,它是随市场变动的,一般根据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而自由浮动。由于拆借通常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融资活动,其期限短暂,因此拆借利率通常较普通贷款利率低,也低于同业借款利率水平。
市场无形化程度高
拆借市场利用先进的通信网络将众多金融机构连接起来,通过网络终端进行报价、询价和成交确认。这一系统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并提高了交易效率。
信用拆借
拆借活动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市场准入条件通常较为严格,主要依赖金融机构的信誉来参与拆借活动。
拆借内容
拆借形式
拆借交易通常分为两种主要形式:
隔夜拆借:在隔夜拆借中,通常无需提供抵押品,而拆借的资金必须在次日还清。
定期拆借:定期拆借通常需要签署书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了特定期限,借款方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
这两种拆借形式在市场中都有广泛的应用,但它们的特点和要求有所不同。隔夜拆借通常更加灵活,适用于短期资金需求,而定期拆借则更适用于需要长期融资的情况,并且需要更具体的协议来规定借款条件。
拆借方式
直接拆借方式
直接拆借是一种拆借方式,其中拆借的双方直接通过银行关系,而不依赖于中介人,主动寻找对方并直接协商成交。这种拆借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低交易成本:因为没有中介人参与,所以交易成本通常较低。
迅速成交:交易可以更迅速地达成,因为双方可以直接进行协商,无需等待中介人的介入。
较大利率弹性:拆借利率在这种方式下通常更加灵活,可以更好地反映市场的实际情况,因为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进行直接协商。
直接拆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为灵活和高效的拆借交易方式,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他们的短期融资需求。
间接拆借方式
间接拆借方式是指在拆出方或拆入方通过中介人的协助下寻找交易对象进行拆借。在这种方式下,中介人参与拆借活动,使交易双方免去了自行寻找对方的繁琐过程,但需要支付中介人的佣金,因此交易成本相对较高。
这种拆借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省时省力:双方无需亲自寻找合适的拆借对象,中介人充当了连接者的角色,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高成本:由于中介人参与,交易成本较高,包括支付给中介人的佣金等费用。
间接拆借方式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拆借选项,但需要考虑成本与便利性之间的权衡。
拆借程序
在拆借市场中,交易者可以在获得会员资格后,通过市场网络进行自主报价和格式化询价,以寻找合适的对手方。一旦找到合适的对手方,双方将进行成交确认,并根据成交通知单进行双边直接清算。
拆借交易的参与方通常都在国家银行开设准备金账户。当发生资金拆借时,拆出方会通知中央银行将款项从其准备金账户转移到拆入方的账户上。中央银行会借记拆出方的账户,同时贷记拆入方的账户,以完成交易。
拆借利率通常按日计息,而同业拆借利率一般由市场自由决定,根据市场需求而浮动。在中国,银行间拆借市场使用的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
在拆借交易的清算过程中,一般会涉及拆入方开出本票(promissory note)和拆出方开出支票(cheque)。支票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拆出方行开出的需要在票据交换次日才能兑现的支票,通常被称为“明日货币”;另一种是使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支付的支票,被称为“今日货币”。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存款准备金不足,拆入方通常会要求对方行开出“今日货币”支票来确保交易完成。
拆借市场介绍
拆借市场参与者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它们在市场上借入和出借资金,以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或进行资产负债管理。
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如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在同业拆借市场中担任流动性提供者、资金调剂与调控者、债券市场发展者、信贷政策支持者、国际资金运作者以及金融产品创新者。在具体业务方面,政策性银行可以提供拆借资金,满足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短期流动性需求,以及参与债券交易、提供信贷支持、开展国际资金运作以及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具体介绍如下所示: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同业拆借市场中活跃,通常用于融资或资产管理。它们也可以在资产负债管理中使用同业拆借市场来平衡其头寸。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时候也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以管理其投资组合或获取额外的流动性。
国家银行:在同业拆借市场中发挥着监管和政策制定的角色。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利率政策来影响同业拆借市场的流动性和利率水平。
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些大型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参与同业拆借市场,尤其是那些有大额闲置资金需要进行短期理财的实体。
拆借市场中介
同业拆借市场的中介机构指的是那些连接资金拆入者和资金拆出者,通过交易来赚取手续费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专门从事拆借市场以及其他货币市场子市场的中介经纪商,如日本的短期资金公司等;非专门从事拆借市场中介业务的多元化经纪商,其中大多数是商业银行,它们不仅担任中介经纪角色,还积极参与市场交易。
拆借期限
同业拆借市场通常以1天的期限最为常见,其中最短的期限为隔夜拆借。这种极短期的拆借被称为“头寸拆借”,因为它主要用于弥补借入方的短期资金需求。此外,还存在其他期限较长的拆借选项,如7天、14天、28天等,还有1个月、2个月、3个月的期限,最长的期限可达1年,但通常不会超过1年。较长期限的拆借通常被称为“同业借贷”,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借款方的日常经营活动,以获取更多收益,例如银行的短期贷款业务。
同业拆借业务核算
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中,有时会因清算票据交换差额或系统内资金调拨不及时等原因导致人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必要的款项。面对这种情况,商业银行通常有几种解决方法:向上级行申请资金调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借款,以及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 是一种短期资金借贷行为,用于满足商业银行因资金周转需求而需要临时融通资金的情况。相比于向上级行申请调拨资金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借款,同业拆借通常是最快速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方式。在同业拆借中,商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借贷资金,以弥补短期资金缺口,确保正常运营和支付能力。这种方式有助于维持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同时也促进了银行之间的合作和相互支持。
同业折借的基本规定
同业拆借是一种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参与主体:同业拆借只能由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非金融机构不得参与其中。
资金用途:拆入行(借款方)只能将拆入的资金用于弥补清算头寸缺口,不得将这些资金用于弥补信贷收支缺口、扩大信贷规模或直接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制:拆出行(出借方)用于拆出的资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交足法定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要求;其次,必须已经归还国家银行的贷款;最后,要经过清算联行汇差处理后,才能拆出剩余的资金。
拆借方式:同业拆借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资金市场内,在本系统内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也可以跨系统进行拆借。但无论如何,拆入和拆出的资金必须经过人民银行资金融通中心进行划拨。
期限限制:同业拆借以日拆为主,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同业拆借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性,同时防止滥用资金,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设置会计科目
1,拆放同业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拆借给其他商业银行的短期资金。借方反映拆出行拆出的资金,贷方反映拆出行收回的拆出资金,余额在借方。应按拆中国人民银行设置分户账进行明细核算。
2,同业拆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从其他商业银行借入的短期资金。贷方反映拆人行拆入的资金,借方反映拆入行归还的拆人资金,余额在贷方。应按拆入行设置分户账进行明细核算。
3.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从其他商业银行拆入短期资金而发生的利息费用。
4.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将资金拆借给其他商业银行而实现的利息收人。
会计核算手续
拆放同业科目
同业拆入科目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
这些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明细核算有助于准确记录和跟踪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活动,包括拆借资金的流动和相关的利息费用与收入。这有助于维护会计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拆借原则
资金拆借原则
资金拆借必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同时促进微观经济活动。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遵循国家金融政策,坚持“平等自愿,互利互惠,有来有往,短期周转,按时偿还,恪守信用”的原则。
同业拆借占款的时间最长不宜超过三四个月。
同业拆借是一项复杂的金融活动,要求从事资金调度的专业人员具备丰富的金融知识,深刻理解资金流动规律,及时获取资金流入和流出的信息,灵活应对,经常进行头寸分析,综合统计拆出资金的情况,不断摸索和理解市场规律,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和适量运用。
拆借活动原则
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活动时,有以下原则:
自主性原则
同业拆借是一项涉及信用的活动,在进行拆借资金交易时,必须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则,有助于建立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资金流动的合理性,并确保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得以尊重和保护。
偿还性原则
对于拆出方来说,提供的资金是本行当前闲置不使用的资金,但它们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因此,拆出方有责任按照约定的期限收回这些资金。
对于拆入方来说,获得的资金仅仅是一种有限期限内的使用权,并不代表他们拥有这些资金的长期所有权。因此,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协议如数归还拆借的资金。
短期性原则
同业拆借具有典型的短期融资特征。从拆出方的角度来看,他们提供的资金通常是银行当前暂时闲置的、在数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的资金。因此,这些资金必须用于短期资金运用。对于拆入方而言,他们主要通过同业拆借来解决临时性储备不足的资金需求,例如因清算、联行汇差或其他突发性头寸不足和头寸调度方面的资金需求等。
拆入方也必须坚持短期性的原则,一旦他们获得了贷款或者资金增加,就应立即归还这些拆借资金,以确保资金在短时间内可以迅速回到拆出方手中。
作用
同业拆借发挥了激活资金、支持经济增长和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专业银行之间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内各分支机构之间,营运资金需求常常不平衡,有时过于宽裕,有时则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同业拆借充当了关键的角色,通过同业拆借,相互融通,对拆出行来说,可以减少资金的闲置积压;对拆入行来说,不至于因临时资金不足而影响支持生产和流通的正常资金需要。
同业拆借有助于提高银行自身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专业银行之间或系统内各分支机构之间,作用包括帮助银行增加收入、提高利差、降低风险,有效地利用资金等,有助于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
同业拆借有助于中国工商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进行临时头寸调度和及时资金清算。这有助于确保银行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营,并提高了其资金管理的效率。
同业拆借禁忌/规定事项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为了弥补短期流动性需求,与同业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拆入和拆出的金融交易。以下是关于同业拆借的禁止和规定事项:
参与者资格限制: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不得参与同业拆借活动。这确保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具备必要的金融背景和资质。
资金用途禁止:禁止将拆借资金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同业拆借的主要目的是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而不是用于长期投资或贷款。
期限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通常为一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这有助于确保拆借资金的流动性,并减少市场风险
利率控制: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利率实行上限控制,这一利率通常略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拆借双方在规定的上限内可以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利率,这样有助于市场灵活性。
拆借方式规范:对于同城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要求与票据清算结合,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透明度。
这些规定和禁忌旨在确保同业拆借市场的稳定运行,防止滥用资金和不当用途,同时促进市场的透明和规范。这有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健性,并确保资金在市场中有效流动。
中国市场问题
目前,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实施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拆借渠道不畅通: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中,大型银行通常充当资金提供者,而中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则需要借入资金。由于中小银行和其他机构的信用问题,它们在借入资金的用途和数量上受到限制。政策上规定了同业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4%,这间接提高了银行作为交易主体时市场的活跃度和交易渠道的畅通度。
资金用途不合理:当前,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主要用于弥补存款准备金不足、差额票据清算和解决临时性资金需求。在中国,超过一个月的短期拆借比例相对较高,这反映出市场更倾向于短期贷款性质。
缺乏监督:尽管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提供了短期融资平台,但也存在一些偏离市场初衷的情况,可能导致基本职能的违规行为。当前的监管和管理措施相对不明确,缺乏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管理业务没有得到充分清晰的规范,因此存在较高风险。
政策调整
内容
新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坚持了市场化改革方向,反映了放松市场管制、尊重市场选择的政策取向。具体的政策调整包括:
扩大市场参与者范围:允许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扩大了市场的多样性。
延长拆借资金期限:将同业拆借的最长期限分为不同档次,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来设定,以满足不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
放宽同业拆借限额控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拆借限额得以成倍增加,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灵活性。
强化市场自律和透明度:《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专门设立了“信息披露管理”一章,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基本原则、平台和责任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意义
新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不仅是同业拆借市场的制度创新,也是中国金融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它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法制保障:为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确立了更加开放、透明和市场化的管理框架,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
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拓宽了市场参与主体,鼓励市场有序竞争,提高了市场活跃度,有利于提升货币市场的深度和广度。
推进利率市场化:与Shibor报价制度改革相配合,促使Shibor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基础和影响力,有助于推进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
新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为中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推动了金融市场改革和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发展趋势
就国际金融市场而言,同业拆借的最新要求主要集中在风险管理和监管合规方面。国际货币市场协会(ICMA)和国际银行同业拆借协会(ISDA)等组织发布了一系列指导原则和标准,旨在加强同业拆借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要求包括:
对于中国金融市场,同业拆借的最新要求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机构发布。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同业拆借提出了以下要求:
对于同业拆借市场今后的发展趋势,预计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目录
概述
发展历程
背景起源
形成发展
美国
其他国家
中国
基本信息
基本概念
相关概念
同业拆借利率
LIBOR
同业拆借市场
法定存款准备金
产生原因
特点
拆借内容
拆借形式
拆借方式
拆借程序
拆借市场介绍
拆借市场参与者
拆借市场中介
拆借期限
同业拆借业务核算
同业折借的基本规定
设置会计科目
会计核算手续
拆放同业科目
同业拆入科目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
拆借原则
资金拆借原则
拆借活动原则
自主性原则
偿还性原则
短期性原则
作用
同业拆借禁忌/规定事项
中国市场问题
政策调整
内容
意义
发展趋势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