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亩”,又叫“摊丁入地” “地丁合一”,它开始于
清朝康熙末年,1723年,
雍正帝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人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直到
乾隆四十二年“摊丁入亩”基本落实完成。它是
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同时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役税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它是在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实行的“新增人丁永不加赋”的基础上进行的,代表性人物是山东道监
御史董之燧。
“摊丁入亩”通过把丁役银合并于田赋中来实行两税统一征收,这种统一征收的赋税称为地丁钱粮。它是明代差徭改革“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
清代时的人口统计较为准确,其得益于清朝推行的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合并入田赋征收,以后增加人口也不再增加赋税,使无地人口不再有人口税的徭役负担,有田产的民户增加了土地税额。
“摊丁入亩”保证了朝廷钱粮收入的同时也改变了原来丁、地分征赋役不均的状况。比如无地少地的农民则可以减少赋税的负担,而原归农民的部分税款则由地多丁少的地主承担。摊丁入亩在减少百姓负担的同时一定程度上的提高了生活质量,有利于贫民而不利于地主,缓和了社会矛盾,加强了封建统治,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轻微改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也对以后中国的政策改革影响深远。
代表性人物
康熙五十五年,山东道监
御史董之燧提出“确查各县地亩若干,统计地丁、人丁之银若干,按亩均派”的建议,并在全国范围内呼吁实行摊丁入亩。所谓“摊丁入亩”,就是一改之前丁银和地银分别征收赋税的办法,将丁银摊入地银之中一并收取。董之燧之所以这时提出要改变“摊丁千年更张之事”,就是如果继续坚持“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一政策,那么,随着人口的累年增多,平摊个人头上的赋税也就相对减少,为使国家财政收支继续保持平衡,应该根据土地而不是根据人口的多少征收赋役。董之燧提出的这条建议适应了社会实际,但最终户部却以各省应“随地制宜”为由,未将摊丁入亩政策推广全国。
历史背景
社会背景
在清朝实行“以丁数征丁银”政策的社会背景下,
清朝对人丁的增减变化情况非常重视,同时出台了一系列安定生产、招徕流亡人丁的政策,另外为了增加在册人丁以及提高赋税收入,清政府还向各级官员规定增审人丁的考核办法。然而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一些官员只寻求增加人丁而没有考虑实际的情况,同时一些地主官绅为了逃避丁银而与官员相互勾结,经办的官吏通常也会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丁银不均的问题也因此成为压在贫苦百姓头上的一座大山,一些无法忍受的农民则选择反抗或逃亡,这也加剧了
清代时期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
民绅冲突
而对于农民与官绅地主间的冲突,则以地主官绅嫁接丁银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地丁册、粮册掌握在经办官吏手里,部分经办官吏与地主相互勾结将赋役转到了农民头上,进而出现名义上的“丁增而银不增”,实际社会中“无田无地,赤手穷民,则见丁当丁,而田连吁陌之家 , 粮册在手 , 公然脱漏 , 浸淫成习”的情况。
财政危机
康熙,城镇商业随着手工业由家庭作坊发展为独立的工场而逐渐繁荣起来,而在封建经济结构进行变化的同时,大批农民弃农从工,流动人口越来越多,赋税征收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公元1723年,
雍正即位,此时的
清朝正面临着“各省库项亏空动盈千万两”的财政危机,清政府也被迫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
制度背景
清朝初期的赋税制度沿袭了明代
万历年间的赋税标准,废除了明代末期“辽饷、剿饷、练饷”等加派,其目的在于缓和社会矛盾的同时稳定自身的统治。
顺治初期,清政府以万历年间的《会计录》为依据编制《
赋役全书》,其赋税标准沿袭了明万历年间的旧例,而征收方法则参照了
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清政府在编制完成《赋役全书》后又另行编制了鱼鳞图册和黄册。鱼鳞图册又称丈量册,用以记载土地的面积、位置、肥瘠等情况;黄册又称户口册,用以记载人口变化情况。鱼鳞图册和黄册与《赋役全书》配套使用,颁发至每个州县。
清代赋税制度也由此初步建立。
实施过程
康熙末年时期,摊丁入亩首先在
广东省、
四川省试行,直到
雍正二年在直隶正式实行后才陆续在各省推行。
乾隆四十二年,摊丁入亩政策在
贵州省的落实也意味着全国基本上完成这一赋役制度的改革,在实行摊丁入亩制度的过程中,清理土地和统计人口的工作也在同步进行,雍正十二年,岁《
赋役全书》的修订帮助清政府更好的掌握了全国的土地和人口情况,田赋银也在摊丁入亩政策推行以后成为了清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康熙、雍正年间,全国田赋银数量大约为二千五六百万两,到乾隆年间,田赋银数量达到三千三百万两以上且一直维持到清末,占了全国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三。
制度内容
“摊丁入亩”以废除原先单独征收的丁银,将丁银融入田赋征税为主导思想,其一般做法是将全国各省的丁银数额,平均摊入该省各州县的田赋银中,按每一两田赋银均摊若干丁银计算,然后一起“输纳征解”,
清代的“摊丁入亩”,除了民丁丁银外,还有匠班银的归人地粮,以及灶丁、屯丁的“摊丁入亩”。
民丁丁银摊入田地
其具体实施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将一州县中所有应该缴纳的丁银平均摊入田赋中,即原来应纳的田赋银若干,再
加纳平均摊入的丁银若干,由土地的所有者统一缴纳。另一种是把一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入到田亩之中。
匠班银摊入田赋
雍正二年(1724年),直隶的匠班银与丁银一起摊入地粮。1729年,
江苏省、安徽将匠班银摊入田亩。此后,其他各省也陆续将匠班银摊人田赋。与民户“摊丁入亩”类似,匠班银的“摊入地丁”形式上也不一致。
浙江省、
广东省等省是按照通省地亩均匀摊征,而
福建省、
河南省、
山西省等省都以银粮计征,匠班银的“摊丁入亩”和民户的“摊丁人亩”在实质上是一样的。
灶丁银摊入灶地
康熙帝后期开始的民户丁银、匠班银摊入田亩,促进了灶丁银摊入灶地的进程。
雍正二年(1724年),随着民户丁银摊入地亩,江苏巡抚何天培建议将灶丁银摊入灶地。1725年,朝廷就议准了两浙盐场的“摊丁入亩”,两浙盐场的灶丁摊入灶地,是采取各盐场分别均摊,其中有按亩均摊的,也有按粮均摊的,还有一些盐场则是按照政府的规定以新垦灶地抵补缺征丁。
屯丁银摊入地粮
清代的屯户就是明代的军户。在明代,凡军户都是世袭制,其军籍分辖于各地的卫所,并实行军屯。清初,“军丁改为屯丁”,又陆续裁撒卫所,归并到地方州县中去,至于民地和屯地,它们之间的科则也存在着差异。稍有不同的是与丁银的情况恰好相反,在同一州县中,屯地的科则一般总要轻于民地。正因为上述差异,所以在各省州县“摊丁入亩”时,通常要单独处理屯丁银,有的省区实行全省屯丁银摊入全省屯地银内方式进行征收,有的省份则按归并的州县进行均摊。
制度实现方式
“摊丁入亩”政策在具体执行中有着不同的实现方式。
在分摊的方式上:
直隶、
陕西省、
山东省、
江西省和湖北等省份采用全省统筹均摊的方式,
江苏省、
河南省等大多数省份采用各州县分别均摊的方式。
在摊入丁银后田赋的计算方式上:
云南省、安徽的部分地区,采用“摊入地亩”的方式按照土地的亩数均摊丁银,
广东省、
福建省、
甘肃省等省份,采用“摊入地粮”的方式,按平均每石税粮均摊若干丁银,
四川省、
浙江省等地,则采用了“以粮载丁”和“以田载丁”的形式,按平均若干税粮或若干田亩承担一口丁银。
实施成效与结果
随着“摊丁入地”的改革,
清代的生产力高度发展,也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生产与人口增长,同时促进了城乡经济的繁荣,18世纪,清朝农村市镇数量大幅增加,中国经济实力和财政储备均达到历史巅峰,社会各业兴旺发展,手工业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摊丁入亩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促进,摊丁入亩政策实施之前,少地农民由于以前按人征丁时的人数最多,又经常受到来自地主及其他有权有势者的负担转移,故其负担远超过按其土地财产应当承纳的比例。而在摊丁入亩政策实施以后,则是按土地或田赋数均摊丁银,这部分农民土地较少,负担自然较前减轻,且无地农民不再负担丁税,摊丁后绅衿优免权取消,他们的土地一例摊银,从而负担丁银的土地数量增加,也使得农民负担相对减轻一些,同时摊丁入地使
清朝的一笔重要税收得到保障,有利于财政的稳定。
摊丁入亩”最直接的后果是清廷解除了丁银的梏,放松了对人口的控制,“摊丁入亩”以后,社会生产力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中自然有生产力发展的
惯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生产力的发展,“仅仅是现有生产力的量的增加”而不是质的飞跃。农业上只是耕地面积和劳动力的增加,这正好说明农村控制了比以前更多的人口。手工业上只是工艺和专业化方面的某些改进。作为生产力诸因素中较重要的一环——生产工具却没较大突破。据有关历史记载,
顺治八年(1651年) 全国人口只有1400万,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颁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时, 人口2034万,
乾隆六年(1741年)竟达到1.4 亿之多。其间近30年,人口增长达5倍左 右,每年净增400余万。不排除之前流民 有隐瞒户籍的可能,但短期内人口增长 如此之快,任何时期,任何国家都不能与之相比,但人口激增的同时土地仅增加了近六百万亩,“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可见生产资料的增长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土地制度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需要进行改革。因此,
爱新觉罗·弘历下令废除了摊丁入亩制度。
出现问题
分摊不均
“摊丁入亩”政策实施的初衷是平均且合理的分配全国赋役负担,并使纳税人的财产与其赋税负担成正比,以此来保证国家的正常税收和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摊丁入亩”政策的实施是以拥有大部分田产财富以及仆佣佃户的豪强富户为目标的,其影响了上自豪强富户,下至黎民百姓各阶层的利益,因此遭到了各地富户绅的强烈反对。
溢额多征
清代前期为了保证丁银征收,避免人丁流失,加强对人民的控制而实行“永不加赋”,但该措施表面上固定人丁数额,实质上却出现人丁无法附着于土地之上以及人丁数字增多的问题。在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共有十个省出现人丁增多的情况,其中
浙江省、
福建省、湖北、
云南省四个省人丁增多的现象极为突出。
减丁留民
“摊丁入亩”政策实施后还出现减丁减丁银的现象,其中有五个省发生减丁银的情况,而发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摊丁入亩”政策增加了人民的负担,人民为了躲避赋税而逃亡到外地,这也表明“摊丁入亩”无法解决农民逃亡的问题。
历史意义
“摊丁入亩”制度的改革,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封建社会走向后期,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逐渐减弱,作为人头税的丁役,从
刘知远的算赋开始到明末清初之际,已经逐渐衰落。
雍正元年实行摊丁入亩,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即以土地占有和占有多少作为服役征收的依据,取消了从前按丁和地分别征收赋役的双重标准,进一步简化税收的原则和手续,使赋役制度具有近代财产税的性质。同时,赋役征收,不以户丁为根据,官府对五年一次户口编审制度逐渐放松,削弱了对户口的控制。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摊丁入亩”赋役制度施行以后,基本上取消了缙绅地主优免丁银的特权。根据雍正六年和
乾隆元年的规定,缙绅地主只能免除地丁以外的杂差。他们要根据各自占有土地的多寡,负担摊派的丁银,这对过去通过包揽诡寄手段逃避丁银的现象有所抑制。同时据地征丁银,自耕农所负担的丁税,一般都有所减轻。摊丁入亩制度基本上扭转了“旧征丁银,尽属寒户”的不均现象。特别是由于“游手末作者”不再负担丁税,而皆相率成“为化外之民”,可以自由地到各地从事“末作”,因而促进城市工商业的繁荣,有利于
资本主义的发展。
摊丁入亩结束了地、户、丁等赋役混乱的现象,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过程,彻底废除了自
西汉以来的人头税;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政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对活跃商品经济起了推动作用;无地少地的农民摆脱了丁役负担,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进一步松弛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影响评价
“摊丁入亩”政策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
清代政府实行“摊丁入亩”后,由于执行方面的问题,当时全国一些地区的混役杂差仍比较严重,附加税和私派时有征发; “摊丁入亩”并未触及到封建的生产关系,不能从根本上解除土地对农民的束缚,也就不能解决由土地兼并造成的流民问题。另外,由于“摊丁入亩”政策在一开始就被打上了封建主义的烙印,因而由于封建社会自身的缺陷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一直无法得到根治,其本质仍然是加强封建王朝统治的工具,“摊丁入亩”政策的实行无法达到质变,无法真正帮助改善平民百姓的生产生活条件。
中纪委刊文:实行“摊丁入亩”之后,土地多的多交,土地少的少交,没土地的不交,不知给多少穷人卸下了沉重的枷锁,铲除了多少官员的摇钱树。
雍正的改革被称为“摊丁入亩”,就是把过去按人头征收的“丁银”摊到田赋上,一律按田亩数量征税。它的实质是向有田产的富有者加税,向历来享受免税待遇的权贵征税,而无地的佃农,就不需向国家交纳赋税了,沿袭几千年的人口税被取消了。后世有人评说,中国近几百年来人口增长加快,与雍正的取消人头税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