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投毒案
2006年发生的一起因投毒致死引起的冤案
2006年7月27日,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发生了一起食物中毒事件,致两人死亡。念斌因复旦投毒案嫌疑被捕并提起公诉,经过长达8年的司法程序,包括10次开庭审判和4次死刑判决,最终在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念斌无罪。随后,他向福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最终获得119万元的赔偿金。
2006年7月27日,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杂货店老板丁云虾及其3个孩子与房东陈炎娇母女共进晚餐,当晚两家人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丁云虾的一对儿女俞攀、俞悦于次日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7月28日,平潭县警方开始立案侦查,后认为念斌有重大嫌疑,将其逮捕,检察院随即提起公诉。从2007年至2014年,念斌案经过10次开庭审判和4次死刑判决,在多次延期审理和专家证人交锋后,最终因被害人死因不明确以及复旦投毒案方式不确实等原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宣判念斌无罪。随后,念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5年2月1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无罪案作出赔偿决定,支付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2015年6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决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差额部分55872.08元。
念斌案对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良好的标本,该案还带来了对刑事既判力理论进行审视和对刑事赔偿制度进行完善的契机。念斌案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理念、制度、机制、体制的全面反思。
案件背景
时代背景
2004年5月18日,公安部部长在《侦破命案专项行动第二阶段战绩情况通报》上批示:“总结经验,表扬工作突出省、区、市,继续加大力度,向命案必破目标努力。”随后,公安部专门拨出300万元,奖励补助各地公安机关破获重大命案的干警。2005年,为实现“命案必破”,福州市公安建立了命案侦破“八大机制”,要求落实各级领导侦破命案责任,市公安局决定对所有现行杀人和持枪伤害致死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建立网上量化考核和评比表彰机制,将考评总名次抄报当地党委政府。福州市公安局在命案侦破“八大机制”中特别要求,对命案预审攻坚实行全程录音或录像,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确保命案批捕率和移送起诉率均达100%。念斌投毒案正处在“命案必破”思潮的流行期。
个人背景
2006年,刚过30岁生日的念斌正打算去罗马尼亚投奔亲戚打点零工,他的儿子已经4岁。几年前在和妻子结婚后,念斌选择租了同村村民陈炎娇的一间店铺,卖些零食杂货。念斌店铺的隔壁是南赖村的丁云虾,丁云虾的丈夫死于2002年的一场海难,此后她一个人拉扯三个孩子,同样租了陈炎娇家的店铺卖些杂食。丁、念都是当地的大姓,彼此间多有往来,念斌结婚时丁云虾的弟弟曾经做过念斌的伴郎。 
案件经过
2006年7月27日中午,丁云虾的公公俞兆发送来一斤多锁管和杂鱼,这是他从购买的十几箩筐鱼饲料中拣出来的,看上去还比较新鲜。他用一个塑料袋装着送过来,在门口把这些小鱼交给了丁云虾的小儿子俞涵。俞涵将小鱼从门口拎进去。房东陈炎娇帮助丁云虾将小鱿鱼洗净,放进铁锅里,用水将鱿鱼焯熟捞出,放在一个碗里,用一个白色的碟子盖上。然后,她刷干净铁锅,又将杂鱼在这口锅里用水和酱油等调料煮好放在锅里。
傍晚,丁云虾用高压锅给自家煮了一锅白米稀饭,陈炎娇给自己和女儿煮了红薯稀饭。两家人共同的配菜是陈炎娇已经煮好的酱油煮杂鱼和青椒炒鱿鱼。鱿鱼是房东陈炎娇的女儿念福珠动手炒的,此时鱿鱼在碗里放着,她没有看到盖在上面的白色碟子。她先将碗里焯好的鱿鱼放在案板上切成小块,然后放进铁锅里,加上青椒、红辣椒爆炒。炒好的鱿鱼没等盛出来,俞攀和念福珠便就着铁锅夹鱿鱼吃。
傍晚六点,丁云虾看店,3个孩子和陈炎娇母女2人先吃起了晚饭,陈家人吃自家的红薯稀饭,丁家人吃自家的白米稀饭。5个人共同吃了青椒炒鱿鱼和酱油煮杂鱼,丁云虾最后一个进屋吃饭时,鱿鱼已经被吃光,所以丁云虾只喝了自家的白米稀饭和杂鱼,没有吃到鱿鱼。当晚,两家人所吃食物只剩下酱油煮杂鱼,鱿鱼和丁家白米稀饭全部吃光,饭后锅碗瓢盆等也都洗刷干净。
到晚上二十一时许,俞攀、俞悦、念福珠三人首先出现中毒症状,俞攀、俞悦腹痛、呕吐、全身抽搐,念福珠也出现了腹痛、腹泻和拇指抖动的症状。二十三时许,俞攀、俞悦二人因出现昏迷等危险症状被送往县医院,正在睡梦中的小儿子俞涵也被叫醒一并被送往医院。7月28日凌晨2点到5点,俞悦和俞攀先后死亡。念福珠和陈炎娇也被送往平潭县医院救治。因出现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当天晚上与死者一同吃饭的俞涵、念福珠、陈炎娇、丁云虾也都先后被送往福建省立医院检查治疗。
伤亡情况
以下为中毒者及简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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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审讯
侦察
警方接警后三十分钟即到达进行现场勘查,之后便宣布该案系“人为投毒”,于当日刑事立案。警方进入现场后迅速锁定了“重大嫌疑人”是丁云虾店铺楼上的邻居(不是念斌),该人有作案时间、案发前与死者一家有矛盾,警方从其家中搜出四包老鼠药和一瓶液体老鼠药,特别是当警方找其调查时,该人竟然紧张的晕倒在地,浑身抽搐。警方经初步调查认为,投毒者是直接将毒物投到丁云虾和陈炎娇两家共同吃的“青椒炒鱿鱼”里面,作案时间是2006年7月27日下午1:40分到晚上6点前(即:丁的公公送鱿鱼后到吃晚饭之前)。警方在现场提取了一百多件物品,陆续送往福州市公安局进行检验。
中毒者吃剩下的“青椒炒鱿鱼”等食物和楼上邻居家搜出的老鼠药被迅速送到福州市公安局进行化验。法医对死者进行解剖检验后,也迅速将死者的“胃内容”、“胃”、“肝脏”、“心血”、“尿液”等送往福州市公安局检验。但警方并未公布“青椒炒鱿鱼”、死者“肝”、“胃”和“胃内容”的化验结果,而是称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垃圾筐内的呕吐物中发现剧毒物——氟乙酸盐。
福州市公安局宣布死者死于“氟乙酸盐”后,7月31日,警察翁其峰来到现场,看中并抠下念斌的门把送去化验。福州市公安局很快对门把出了一个“分析意见”:“倾向于认定”门把上含有氟乙酸盐成分,并宣布楼上邻居家搜出的老鼠药是“四亚甲基二砜四胺”。因死者不是死于毒鼠强,楼上邻居即刻就被排出警方的侦查视线,念斌变成了重大嫌疑人。念斌被怀疑的另一个原因是2006年8月7日他没能通过测谎。念斌解释说,公安问他,国家总理是谁?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他,不知道该答温家宝还是朱镕基,觉得不好意思,有些慌张。
理化检验报告
2006年7月28日至8月9日委托福州市公安局进行检验理化检验报告,具体如下:
(1) 2006年7月28日送检,2006年8月1日出具的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67号检验报告,检材是俞攀的呕吐物100克,检验目的是:是否含有灭鼠药?检验结论是俞攀的呕吐物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
(2)2006年7月31日送检,2006年8月1日出具的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662号检验报告,检材是念斌通往丁云虾厨房的门上提取到的门把一个,检验目的是是否含有鼠药,检验结论是门把上提取的残留物衍生化二级质谱图与标准氟乙酸盐衍生化二级质谱图进行比较,主要离子碎片均存在,倾向于认定门把上的残留物含有氟乙酸盐。
(3)2006年8月1日送检,2006年8月6日出具的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5号检验报告,检材是丁云虾灶上的铁锅,检验目的是是否含有灭鼠药,检验结论是丁云虾灶上铁锅内残留物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份。
(4)2006年8月9日送检,2006年8月11日出具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6号检验报告,检材是丁云虾灶边高压锅,送检目的是:是否含有灭鼠药,检验结论是:丁云虾灶边高压锅内残留物中检出氟乙酸盐成份。
(5)2006年8月9日送检,2008年8月11日出具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6号,检材是楼梯旁煤球炉灶上的烧水铝锅里的水3500毫升,送检目的是:是否含有灭鼠药,检验结论是:楼梯旁煤球炉灶上的烧水铝锅里的水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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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
在念斌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审讯过程及录像的争议成为案件焦点之一。据警方提供的办案经过,2006年8月7日晚,平潭县警方对念斌进行了留置审查,但直至深夜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部分侦查人员甚至认为对念斌的怀疑依据不足。然而,在平潭县公安局副局长张秋生、福州市刑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魏贞文等人的坚持下,审讯继续进行,直至念斌做出有罪供述。
2006年8月8日,念斌作出有罪供述:2006年7月27日凌晨1时,他将浸泡过鼠药的水倒入丁云虾家烧水的铝壶中,原因是丁云虾7月26日晚抢走了一个要买一包香烟的顾客,他想让丁云虾“肚子痛,拉稀”。至此,这起被警方称为“2006.7.27投毒案”的命案在12天内告破。随后,破案的消息在当地电视台连续多天滚动播报。
审理宣判
留置审讯
2006年8月7日念斌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以“留置盘问”的方式留置审讯,8月8日被拘传,当天下午做出从水壶内投毒的有罪供述。8月9日被拘留,8月18日被平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1日平潭县公安局以念斌犯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平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平潭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念斌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6年11月6日转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检察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平潭县检察院于2007年1月8日再次将此案移送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福州市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提起公诉
2007年2月,福州市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念斌犯有如下罪行:2006年7月26日被告人念斌在其食杂店中,看到顾客被丁云虾招揽过去而怀恨在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念斌到其与丁云虾等人共同租用的厨房,将半包鼠药倒入矿泉水瓶掺入水后倒入丁云虾放置在与他人共同租用厨房烧水的铝壶中,剩余的半包鼠药及装鼠药的矿泉水瓶丢弃在附近的竹筐里。当天下午,陈炎娇用铝壶中的水帮助丁云虾煮鱿鱼,傍晚丁云虾用铝壶中的水煮稀饭。当晚被害人俞攀、俞悦、俞涵、丁云虾、陈炎娇、念福珠食用了稀饭、鱿鱼相继中毒。其中,俞攀、俞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俞攀、俞悦心血尿液中检出含氟乙酸盐鼠药,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丁云虾的铝壶内的水、高压锅残留物、铁锅残留物均检出氟乙酸盐成分。
一审判决
2007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念斌与被指控刑讯逼供的警察翁其峰在法庭门口发生了激烈的对峙。念斌当庭翻供,并表示,其做出的有罪供述,均是在遭受了警方严重的刑讯逼供后承认的。念斌在法庭上控诉办案人员游经飞和翁其峰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详细描述了被竹签插肋骨、小榔头垫书敲打等残酷手段折磨的经过,并声称这些行为让他痛不欲生。此外,他还指控警方曾引诱他承认放老鼠药只是想让对方拉肚子,并威胁要将他的妻子也抓进来,这使他极为恐惧。在无法承受刑讯的压力下,念斌甚至一度咬舌自尽。
翁其峰坚称自己并未在2006年8月7日审讯念斌,并否认了所有刑讯逼供的指控。他坚称办案过程文明合法,是念斌自己交待的罪行。他们只是在进行“思想政策教育工作”,即向念斌讲解法律和政策,鼓励他坦白从宽。但念斌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所谓的“思想工作”不可能导致念斌咬舌自尽。更为关键的是,在念斌被做“思想工作”并咬舌自尽的时间段内,审讯录像出现了一小时的缺失。这一情况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尽管多名警察出庭对录像缺失进行了解释,但他们的说法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然而一份加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专用章”的《检验意见书》却声称,经过鉴定,未发现录像内容经过剪辑、整合技术处理。这一结论与录像缺失的事实明显不符,进一步加剧了案件的复杂性。
2008年2月1日,福州中院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念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8年12月31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判决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念斌上诉。在福建高院于2010年4月二审判处念斌死刑之后,该案移送至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2011年4月最高院下发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建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三审判决
2011年9月7日,念斌案再次由福州中院进行一审开庭,11月24日,被告人念斌“又一次”被福州中院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随后,念斌第三次提起上诉。念斌案演变成“拉锯战”。一方面,念斌的辩护律师通过网络和媒体列举案件疑点,另一方,控方和侦办此案的公安干警坚称没有“刑讯逼供”。2013年后,最高法6次批准该案延期审理,办案人员出庭作证、控辩双方邀请专家证人出庭交锋,使该案成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受关注的悬案之一。
最终判决
2014年初,澳大利亚皇家化学学会院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验室高级化学家莫景权、张继宗等香港专家给出了鉴定结论,协同八位专家联合发布了《北京、香港专家对念斌投毒案理化检验报告的意见》。结论是: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均应为未发现氟乙酸钠,没有证据支持氟乙酸盐在本案中使用过。这一结论决定了案件的最终方向。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念斌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再次立案
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对念斌重新立案侦查,将他列为“犯罪嫌疑人”,是布控对象,依法不允许出境。11月14日,念斌在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护照时,因身份信息在出入境管理系统中显示为“犯罪嫌疑人”遭拒。11月22日,念斌和他的姐姐念建兰再次来到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念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依然没有改变。2017年2月13日,因为一直没有拿到平潭警方的立案通知书,念建兰试图通过检察院为念斌摘帽的路也被堵死。
申请国家赔偿
2014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1530.6万余元。之后,福州中院共决定支付119.5万余元,其中人身自由损害赔偿为64.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5万元。对于念斌提出的健康权受到侵害等其他事项均不予支持。对此,念斌的姐姐念建兰表示,自念斌被捕后,念家已背负180多万债务,119.5万还不够还债。
申请复议
2015年3月18日上午,念斌姐姐念建兰表示,对福州中院作出的113万国家赔偿决定不满,当天下午念斌代理律师公孙雪将向福建高院提交念斌案国家赔偿复议书。对于福州中院的赔偿决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没有异议之外,其他几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赔偿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均要申请复议。
公孙雪介绍,按照法律规定,福建高院接受赔偿复议书之后,一般在3个月内必须给以答复,如果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6个月。
赔偿决定
2015年6月3日,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2015年度国家赔偿决定中所涉及的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发布了编号为(2014)榕法赔字第3-1号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决定再次支付给念斌一笔金额为55872.08元的赔偿金,以补偿其之前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遭受的损失。然而,念斌对于福州中院所做出的这一赔偿决定持有异议,因此他通过其委托的律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更为公正的处理。
12月25日,福建省的高级法院依据法律程序,对念斌提出的因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其无罪而申请的国家赔偿案件做出了裁决。该裁决确认并保持了福州市中级法院早前作出的编号为(2014)榕法赔字第3号的国家赔偿决定的有效性。
12月30日,福建高院发文称,决定维持福建中院所作的念斌案国家赔偿决定,向其本人邮寄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念斌不服,随后向最高法申诉、索赔540万元,并于2016年2月获立案。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驳回念斌申诉,但是最高法在决定书中解释,念斌如认为看守所违法使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主管该看守所的公安机关,而非福州中院。随后,念斌福州市公安局平潭县公安局索赔412.85万元,包括伤残赔偿金57.35万元、医疗费17万元、后续治疗费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以及此前法院拒绝赔偿的伸冤费用、误工费等268.5万元。
开庭质证
2017年5月26日,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就该案进行开庭质证。福州市公安局请了一名来自湖北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疑了念斌此前所做的司法鉴定报告。
警方专家辅助人出具的《关于念斌伤残鉴定的专家辅助人意见》显示,该专家认为,念斌不存在八级伤残,不宜进行伤病关系评定,此前念斌辩护律师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载明的一些症状、结论缺乏依据或依据不足,均可排除。也就是说,警方认为,念斌是没有伤残的。
开庭质证结束之后,念斌随即找到了当初出具鉴定报告的鉴定人,鉴定人看了警方专家辅助人的书面意见之后,认为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不能成立。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公安局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质疑念斌的伤残鉴定,认为念斌并无伤残,但法院在开庭前未通知念斌对方有专家辅助人出庭,也没通知念斌的鉴定人到庭,“这导致了开庭质证只有对方专家发表意见,而我们没专家出庭,没法平等地反质证”。念斌的代理律师称,若再次开庭,念斌一方的鉴定人均愿出庭质证,在专业上做充分说明。
念斌申请再次开庭并请求鉴定人出庭,福建省高院未对念斌提出的再次开庭的申请作出回应。
驳回申请
2017年6月4日,福建省高院关于念斌向平潭县公安局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予以驳回,理由是念斌在未依法经平潭县公安局上一级机关复议及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2019年3月27日,最高法驳回了念斌的国家赔偿申请。
案件后续
念斌
2014年9月2日,念斌在北京长安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体检显示:他有胃溃疡,浅表性胃炎;前列腺增大,膀胱壁增厚;腰椎间盘病变;肌肉萎缩、抑郁症等症状。念建兰发现,弟弟回来后,精神状况很差,“他只跟从监狱出来的人聊天,喜欢说‘监规’、‘坐靶’等监狱用语,对外面的世界不感兴趣,经常失眠、紧张。”自从无罪释放后,念斌每个周末都会去教堂祈祷。
念建兰(念斌姐姐)
念建兰为了帮弟弟伸冤,足迹遍布福建省、北京、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其间,她一度精神崩溃,还曾是当地重点稳控的截访对象。2018年,念建兰进了北京一家律所做财务,生活慢慢回归正常。
受害者家属
警方宣布念斌是凶手后,死者家属一百多人打砸了念斌与父母、哥哥共同的家。在死者下葬那天,他们还焚烧了念斌家的棉被和家具,念斌的父母不得不躲往福州市的亲戚家里。被认定无罪后,受害者俞家在村里设了灵堂、拉上横幅,挂上念斌和律师张燕生的照片。他们还在村里超市门口摆了电视,将念斌供述投毒过程的26分钟录像反复播放。2019年8月17日,受害者的奶奶向记者说起此事,依旧坚称念斌就是投毒的凶手。
社会反响
媒体评论
我们今天反思念斌案,鼓励敢于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官是必要的,却不能止于此。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启动,加速推广法官员额制,增强法官的独立性和职业保障,让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成为司法活动中的常态而非偶遇,这才是目标。司法公正始终是司法活动的终极价值追求。念斌案无罪落幕了,指向公正的司法改革还在路上。——王灏军(《京华时报》特约评论员)
对念斌案的反思,除导入应有的责任追究之外,从个体的悲苦命运中寻找现有制度的可兹完善之处,也是议题之一。免于正义的到来被过度迟延,一个可行的方案在于,抓住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借鉴国外的巡回法院设计,在全国设立与行政区划不重合的跨省市大巡回法院,担负起防冤纠错的功能。同时,加速推广法官员额制,增强其独立性和职业保障,让法官的依法改判成为司法活动中的常态而非特例。相较后来的冤案苦主,念斌案的意义在于,去促进冤案的昭雪不再那么山高水长。“疑罪从无”本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基石,是需要所有法院去尊奉的法律精神。——《新京报
普及无罪推定观念,将有力推动并实现依法治国目标。那些不懂无罪推定原则的网友对正义的诉求可以理解,但这种不符合法治原则的认识,有必要通过普法教育得以纠正。——《中国青年报
法律界评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片面强调“命案必破”,忽视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尊重法律程序,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现象时有发生,而公检法机关相互监督、制约的制度设计没有落实,检察院和法院对有瑕疵甚至非法取得的证据也视而不见,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源头防范冤假错案,要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和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对于刑讯逼供、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不仅不能作为定罪量刑证据,还要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要特别防范可能出现的变相刑讯逼供,如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喝水和休息等手段,要将审讯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落到实处。——戴仲川(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这些年来暴露了一些冤案,也公开纠正了一些。冤案产生总的原因,在于理念上的偏差,就是“重打击,轻保护”。“重打击”,就是一旦发现刑事案件,就急于破案。过去还提“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轻保护”,是在刑事案件里不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在办案过程中,不重视程序正义,不重视权利保护。——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参考资料
复盘念斌案.中国青年报.2024-06-24
念斌申请国家赔偿案公开质证.微信公众平台.2024-07-18
Sina Visitor System.新浪微博.2024-07-03
“解码”念斌案.潇湘晨报数字报.2024-07-03
目录
概述
案件背景
时代背景
个人背景
案件经过
伤亡情况
调查审讯
侦察
理化检验报告
审讯
审理宣判
留置审讯
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三审判决
最终判决
再次立案
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复议
赔偿决定
开庭质证
驳回申请
案件后续
念斌
念建兰(念斌姐姐)
受害者家属
社会反响
媒体评论
法律界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