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仲协 (1900-1971) 字祖芳,
永嘉县人。
巴黎大学法学硕士,1933年后在台湾中央大学(
南京大学前身)和中央政治学校担任民法讲席,曾任中央政治学校法律学系主任,抗战期间重庆
东吴大学教授。后到台湾,历任台湾大学法学院
民法教授(并主持该校法律研究所)、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民法讲师、台湾省立
台湾中兴大学法商学院商事法教授,政工干部学校、“
中央警察大学”、军法学校和私立
东吴大学法学院等院校兼任民法教授,台湾地区教育事务主管部门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
梅仲协
著有:《民法要义》、《
公司法概论》、《国际私法新论》、《中国票据法释义》、《
法学绪论》等。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江平
江平(1930—— ),最负盛名的民商法专家,原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负责人,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江平教授曾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是新中国继宋庆龄、邓小平之后被国外著名大学授予名誉法学博士学位的学者。他主持了“外国法律文库”的翻译工作,承担了《民法通则》、《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多项法律的起草任务。曾任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现任比较法学会会长。
江平教授1930年12月出生,
浙江省宁波市人。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北京
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
莫斯科国立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现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民法学科主编)、《罗马法教程》(合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独著)、《民法教程》(合著)、《公司法教程》(《新编公司法教程》)(主编、合著)、《法人制度研究》(主编、合著)、《中国采矿研究》(主编)、《中国司法大辞典》(主编)、《商法全书》(主编)、《证券实务大全》(主编)、《商法案例评析》(主编)等等。
谢怀栻
谢怀栻先生(1919—2003):详细内容可见网文《谢怀与\u003c“台湾法律”丛书\u003e》。他为人耿直,坚持真理,1957年被划为
右派,就是因为他对“以政策代替法律”、“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司法依据”提出的意见。1979年回到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岗位后,仍然秉性刚直、不求名、不求利、坚信科学、坚持真理,在民商法科研与教学中,不论是在
民法基本理论方面,还是在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的研究方面,或推翻陈说,正本清源,或发人未闻,借古推新,发挥了法学大家的作用。先生参加了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重要立法,立论观点多被当作权威,被公认为我国民商法立法的核心专家。先生撰写的《
合同法》(1983)、《票据法》(198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1990)等著作,是我国民商法研究的奠基之作,其中《票据法》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1991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先生主编的《“台湾法律”丛书》,对全书不但仔细筹划,而且对内容也均一一仔细审阅,甚至整章节自己重新撰写。先生培养的研究生,多人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理论与实践工作的骨干甚至带头人。先生退休后,仍然笔耕不辍,多有文著发表。所著《当代国家民法典立法研究》(系列论文)对于我国民法的制定意义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2001年以来,先生身患癌症,但是多次参加国家的立法活动以及学术活动,并亲笔校对多本
德国民商法译作。其中《德国民法总论》(德国
卡尔·拉伦茨著)一书由多名译者完成,体例以及概念术语的使用多有不一,先生该书的校对,基本上是在病榻旁边完成的,该书已经在去年出版。先生一生对科学孜孜追求,终生写作不辍,因此著述丰硕,自选《谢怀栻法学论文选》(2002),只是其中部分思想的精华凝结。
对此,网上也流传着另外一个版本
谢怀栻信息
谢怀栻,男,
汉族。
湖北省枣阳市(现为市)人。1919年8月15日生。1938年在重庆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次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合格。1944年后历任
重庆市、
台北市、
上海市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
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
大夏大学教课,讲授
民法、
民事诉讼法。
上海解放后不再教课,于1949年底入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结束后于1951年留该院工作,随后该院改为
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在该校哲学教研室工作。
1957年在整风运动中发言,提出:(1)我国应尽速制定民刑法律,以免法院无法可依,出现错案。(2)在政法干部教育中应加强法律业务教育,不能以政治运动代替业务教育。(3)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因此被划为
极右分子,于1958年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先在天津北京各劳改农场,于1966年被送到新疆劳动,到1979年得到纠正,回北京,恢复公职。
1979年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8年退休。
佟柔
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男,
满族,
辽宁省北镇市人,中共党员。生前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佟柔教授执教四十余年,桃李满天下。他教过的本科生已无法计算,为本校和兄弟院校培养的民法硕士生及博士生近二百人;其中许多人已成为民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中坚力量。
佟柔教授生前曾任: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司法部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兼社会科学组组长、民政部专家委员、中国检察学会顾问、中国版权法研究会顾问、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组组长、
苏州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兼职教授。
南开大学法学所兼职研究员。他还任
中国人民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人文科学组组长和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顾问及兼职律师。
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公认
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或“泰斗”。
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
史尚宽
史尚宽先生(1898—1970),字旦生,安徽桐城人,生于1898年农历
元旦,性厚重而颖悟,十一岁能文章,十五岁留学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帝大法律系,获法
学士。1922年秋赴
德国入
柏林洪堡大学研究法律,越两年转
巴黎大学研究
政治经济学。1927年返国,历任中山、中央及政治大学教授、\"立法委员\"、\"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考试院秘书长\"、\"国民大会代表\"、\"
南京总统府国策顾问\"、\"考选部部长\"、\"司法院大法官\"、\"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所长\"等职。曾躬预
民法、宪法及其他重要法典之起草及制定。公余复从事著述,曾获\"台湾地区教育事务主管部门\"颁法科学学术奖。先后出版民法专著十四种、论文数百篇,近千万言,为法学界放一异彩。惜1970年11月12日寅时因
胃癌不治逝世,同月25日安葬于
新北市八里乡米仓村飞雁山墓园,享年七十有三。
史尚宽先生是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不仅从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起草,担任了民国时期的\"立法委员\"、\"考选部部长\"等职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
余复从事著述\",涉猎的领域广泛,几乎包含了法学的大部分领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宪法、
行政法和劳动法等。
史尚宽先生的\"民法全书\"对民国的立法时间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法学的研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而且,史尚宽先生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民法典的起草人,作为迄今为止独立完成\"民法全书\"的第一人,为后世的每一位法学学子深深敬重,并使其青史留名,芳泽百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