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居卿,字寿明,登州蓬莱人。曾担任天章阁侍制,市易司都提举,为新党要人,在领导市易司改革市易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以治河闻名。
人物简介
王居卿,字寿明,登州蓬莱人,
嘉祐年间
进士。转官后,历任福清知县、齐州
知州,后升任
夔州路提举刑狱公事,又转任
京东东路提举刑狱公事。京东提刑任上,王居卿上言:“天下官酒务皆令作连灶,以省薪苏。”朝廷从之,画图颁于天下,被
司马光等旧党攻击“营利” 。
生平经历
盐铁判官
之后调入中央,在三司盐铁部担任盐铁判官。任上,建言那些将货物运到北方边境贩卖的商人,可以听任他们将军需物资送到边境,换取作为
免税凭证的“长券”。到了边境的交易场所,将货物和长券一并提交给税务部门。如此实现公私两便。
知扬州
熙宁七年(1074年),调出中央,担任扬州
知州。王居卿在扬州,适与
孙洙、
苏轼相会。苏轼此行乃离开
杭州市,前往密州就任。居卿置酒,曰:“‘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此和靖《梅花》诗,然而为咏杏花与桃李,皆可用也。”东坡曰:“可则可,恐杏花与
桃花不敢承当。”一坐为之大笑。
此时,苏轼又与王居卿和诗,有《平山堂次王居卿祠部韵》。
王居卿任扬州知州时间没有超过一年,就因升迁离开扬州了,由章继任。
任职京东路
后改任权京东路转运副使。其后升任
京东东路转运使,权知青州。
黄河贯穿
青州市城中,苦泛溢为病。
熙宁十年(1077年)六月,居卿修州城,紧贴着城墙树立起飞梁,在飞梁上设楼橹,在黄河南岸建
悬索桥,按时开启和关闭,人们都颂扬王居卿的才智。
任上,与青州
知州赵抃多有相和,如《次韵王居卿提刑游云门山》、《次韵王宪表海亭赏雪》、《次韵王宪中秋不见月》、等篇。熙宁五年(1072年)闰七月,赵入蜀,分别时和有《再有蜀命别王居卿》。
青州民杨和真自熙宁六年(1073年)起传习妖教,居卿失察。
元丰二年(1079年)七月十三日,王居卿与他的三位前任一道,各被罚铜三十斤。
任职河北路
徙
河北省路,任河北
转运使。河北黄河沿线水患严重,元丰元年(1078年)在澶州曹村决堤。王居卿改变原本堵塞的办法,立软横二埽来遏制怒流,疏通水路,“不与水争”。而事后奖赏之时,王居卿不欲自陈己功,以致被漏赏。因此,
御史中丞蔡确请求朝廷对王居卿所置横埽之法加以验定,如确实奏效,应令都水监加以推广,并对王居卿予以重赏,朝廷奖赏他治水的功绩,将横埽之法收入“都水法”中,供后世治水者参考。
赵顼还下令将此法写入灵津庙碑。
元丰四年(1981年)九月,河北都
转运使王居卿,乞自王供埽上添修南岸,于小吴口北创修遥堤,候将来矾山水下,决王供埽,使河直注东北,于
沧州市界或南或北,从故道入海。
进入中央
召拜三司户部副使、提举市易司,天章阁待制、
河北省都转运使。
元丰元年九月,
刑部郎中、都提举市易王居卿获赐紫章服。
市易法改革
王居卿进入朝廷后,着手进行市易法改革。原本市易结保赊请之法门槛较低,适用于没有抵当财产的赊贷者,三人结保即可赊请钱物,20%的利息也合情合理,普通百姓自然“无不愿请”。由于事关缓急之需,请领之时往往难以顾及之后的偿还能力,这样无形中也给官方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与压力,造成“积累数多,实送纳不得”。
元丰元年(1078年),都提举市易司王居卿以百姓借贷多不能偿还而建议改制。于是,结保赊贷模式罢去,一律采取契书、金、帛等抵押模式,并适度降息(由原来的二分降至一分半,再降至一分二厘),无抵押者不再给予贷款。贷款不及一年的,按照月份收取利息。利息可以全部用钱支付,也可以物货兼给。被称为“抵保赊请”之法。
元丰二年(1079年),诏市易旧法听人赊钱,以田宅或金银为抵当,无抵当者,三人相保则给之,皆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罚钱百分之二。贪人及无赖子弟多取官货,不能偿积息,罚愈滋,囚系督责,徒存
虚数,实不可得。於是都提举市易王居卿建议,以田宅金银抵当者减其息,无抵当徒相保者不复给;自
元丰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本息之外所罚钱悉之,凡数十万缗;负本息者延其半年。众议颇以为惬。
元丰三年(1080年),都提举市易司王居卿说,“负益众”成了当时不能不面对的基本问题,“诸路民以田宅抵市易钱,久不能偿,公钱滞而不行,欠户有监之患”。九月,王居卿又言:“市易法有三:结保贷请,一也;契要金银为抵,二也;贸迁物货,三也。三者惟保贷法行之久,负失益多,往岁罢贷钱而物货如故。请自今所贷岁约毋过二百万缗,听旧户贷请以相济续,非旧户惟用抵当、贸迁之法。”诏
中书立法以闻。于是中书奏:“在京物货,许旧户贷请,敛而复散,通所负毋过三百万缗,诸路毋过四之一。”诏如所奏。
王居卿所言市易法的三条内容,前二条是放贷方式,属赢利性经营。第三条是促进商货通流,平抑物价。在理论上,贸迁物货“出入不失其平”,从政府财政的视角分析,与常平仓法的功能类似,基本属非赢种性经营。
晚年经历
元丰三年(108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王居卿免于被追回官官衔,但被勒令停职,听以赎论。失保明被劾也。
其后,又先后担任秦州
知州、
太原市知府(元丰五年正月至元丰六年八月)。在六十二岁时去世。
存世著作
《
全宋文》收录奏章三篇:《言市易务赊请法奏》、《乞权住河东路谐司籴买奏》、《乞不许流外人充县尉奏》
人物评价
《宋史·列传第九十》:居卿俗吏,特以言利至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