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诛是古代
刑罚之一,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为死刑中的最高刑罚。族刑是
家本位法制原则派生的。
族诛是连坐制度中最为严峻的一种,即对罪犯整个家族实施死刑。族诛这种刑罚在
商朝时即已存在,后世沿用之。族诛所诛杀的范围分多种,有诛三族、诛七族、诛九族之分。关于诛三族,有两说:一说谓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诛七族,亦有两说:一说为上至曾祖,下至曾孙;另一说为父之族、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母之族、从子、妻父母。诛九族,一指上至
高祖,下至玄孙。一说为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孔传:“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另外,
明朝明成祖曾对
朱允炆的老师
方孝孺实施过历史上仅有一次的诛十族。
族诛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其封建统治、打击反对势力、震慢其他势力群体的一种极端
刑罚。
产生背景
中国古代,政治以
宗法制度为基础,意识形态以家族观念为核心。在法律上,也以家为基本的权利义务单位,实行
家本位原则。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可以光宗耀祖,荫庇子孙,一人犯法,其父母妻子也往往要负连带责任。族刑,就是这种家本位法制原则派生的。
历史沿革
古代一人“犯罪”,常牵连到亲属也被杀载,叫“族诛”,古书上常称做“族”,就是灭族的意思。
族刑的创始
原始社会, 在频繁的氏族战争中, 胜利的氏族往往是把失败的氏族全数杀死。这种野蛮的杀俘习惯, 可能就是后世阶级社会族刑的来源。
启讨伐有馗氏时, 命令他的氏族联军说,你们不用力作战, “ 予则祭戮汝。”
商汤征伐夏架, 也这样命令他的氏族联军:你们不执行我的命令, “ 予则祭戮汝。” “ 擎戮” , 是把妻子儿女一并杀戮, 就是族刑。
商朝的刑法实行“ 罪人以族” 的原则。商王
盘庚说的“ 我乃刻珍灭之,无遗育。” “ 无遗育” ,斩尽杀绝, 不留后代。所以, 商朝一肯定有族刑, 但尚未完全制度化。 把族刑正式定为
法律制度, 是由
春秋时期的
秦国创始的。《
史记·秦本纪》记载
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 “ 法初有三族之罪。”这以后, 在公元前695年,
秦武公又“ 族三父而夷其三族” 。这是族刑的一次实际应用。
族刑的变迁
在封建法制史上,族刑没有断过线。它的发展变化,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战国、
秦朝是盛行时期,
西汉、
魏晋南北朝起伏较大,
唐朝以后趋向稳定,但
明朝清朝又有加重。从立法史上看,秦、
北朝,
五代十国和明清是族刑的四个高峰。至于司法实际中,灭绝人性的族诛案例代代皆有。
第一个阶段,战国和秦代
李悝《
法经》明确将族刑纳入封建成文法的刑罚体系,如规定,“越城者,自十人以上则夷其乡及族。”商狭变法,实行“连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参”即“叁”,“参夷”,就是
夷三族。他将什伍连坐与族刑结合起来,从而使族刑的立法进一步系统化了。
秦始皇统一
中原地区以后,族刑成为
秦朝酷刑中的一大主刑,“以古非今者族,“妄言者族”,“诽谤者族”,不一而足。
第二个阶段,汉至南北朝。
西汉初期,
刘邦“约法三章”,“除秦苛法”,但不仅不废除族刑,还专门发布“夷三族之令”。
吕雉执政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宣布“除三族罪”。
刘恒元年(公元前179年),又“尽除收律相坐法”。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废除族刑。可是,仅仅过了十七年,
赵国的
新垣平谋反,汉文帝就又恢复了“
夷三族”之刑。从此,族刑又滥用起来。
刘启时,发生“
七国之乱”,就把主张削弱地方割据势力的御史大夫晃错拉出来当替罪羊,本人“
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刘彻时,“龙城飞将”
李广之子
李陵兵败投降
匈奴,李陵的母、弟、妻子全被砍了头。
东汉统治者也诉诸族邢。尤其是东汉未年,宦官擅政,权臣乱国,你杀过来,我杀过去,都要把对方的家口、亲戚、朋友、党羽杀光为止。
董卓杀袁魄、袁族,
王允杀董卓,
曹操杀
耿纪、
董承等都是夷灭三族。
曹魏时期,凡谋反大逆,一概处以族刑,但不写入法律。到曹魏政权的末期,族刑连坐制度上发生了一点变化。事情是这样的:
毌丘俭谋反,被
夷三族。毋的儿媳荀氏以及荀氏所生的已出嫁的女儿都应受诛。荀氏由于自己的兄长通过关系向魏帝说情,魏帝下令离婚,算免了一死。她的女儿彼时已经怀孕,荀氏就要求将自己没为官婢,以赎女儿性命。主管官吏表示同情,上书给魏帝说:女人有三从之义,出嫁从夫。现在的法律,父母有罪,要追杀已出之女而夫家受诛,又要随夫家之戮。这是“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他建议,未嫁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这样,曹魏王朝于公元255年修改了法律,族刑不再追刑已出之女。即妇女出嫁后,连坐族刑只从夫家,不随娘家。
晋朝初期,是“今世之诛,动辄灭门。
司马炽永嘉元年(公元307年),为了标榜轻刑,宜布‘除三族刑”。这是封建法制史上第二次废族刑。但不到十年又恢复了。公元315年,
薄姬等的陵墓被盗,晋憨帝下了一个敕令:将盔墓者“诛及三族”。公元325年,
东晋司马绍重申“复三族刑,惟不及妇人”。族刑不及妇女,比起不追刑已出之女,则又进了一步。
南北朝时期,在族刑连坐间题上,
南朝要有限制一些。南朝的
南朝宋、
南朝齐两代,沿用
晋朝律,情况与晋代相同。
南朝梁律规定:犯谋反、降叛、大逆罪,本人皆斩,父子、兄弟等凡同居共财的男子,不论少长,一概弃市,母妻姊妹等从坐女子,应弃市的没为官奴脾。这样,处族刑的罪名限于谋反、降叛、大逆等,人数限于男性。尤其是妇人免予弃市,算是首创。但到
南陈,
陈霸先又恢复了“父母缘’坐之法”。
北朝的刑法比较酷滥。
北魏初期,法律规定:“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亲族”的范围,也没有界限,可以由统治者任意划定。后来,
崔浩等修北魏律,改定为:大逆不道者,本人“
腰斩”,“诛其同籍”,十四岁以下的处官刑,女子没为官女脾。“同籍”,指同居共财,范围比“亲族”小一些。北魏还有“门房之诛”,相当于“满门抄斩”。
北齐仍沿用北魏的门房之诛。
第三个阶段,隋唐至明清
隋朝《
开皇律》制定了十恶大罪,凡“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从坐女子已被排除在死刑之外。相比于
北魏、
北齐,显得轻一些。
《
唐律》对谋反,大逆罪实行缘坐和族刑。《贼盗律》规定:谋反及谋大逆者,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处斩。其父及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部曲、资财、田宅,一概抄没。男八十以上及有笃疾者、女六十以上及有废疾者可免。伯叔父及兄弟之子,流三千里。这也是连坐五世、诛杀三代。但处死限于成年之子,方法只用斩、绞,又把兄弟除外。就文字规定而言,算是历代族刑中最轻的。
唐朝以后,族刑连坐的法律规定基本上以《
唐律》为兰本稳定了下来,
宋朝元朝明朝清朝递相沿用。当然轻重宽严也大有出入。《
明律》规定:凡谋反及大逆者,不分首从,一概凌迟处死。被株连的亲属,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同姓异姓,伯叔父兄弟之子,不管是否同籍,亦不论笃疾废疾,只要是十六岁以上的男子,一律处以斩刑,十五岁以下及妇女给功臣之家为奴,财产没收。这实际上是“夷五族,,而且同居包括异姓,与《唐律》相比,范围扩大了,手段也残酷得多。
《大清律》中有关族刑株连的规定与《
明律》基本一致。
康熙、
雍正、
乾隆三朝大兴文字狱,往往一字成狱,横遭灭族之祸。
明朝清朝时期,
封建社会已走上末路,封建
统治阶级垂死挣扎,不断加重对所谓谋反、谋大逆之类政治犯罪的处刑。这是两个朝代族刑重于
唐朝的主要原因。
类型
夷三族
夷三族,即诛灭三族。《史记·秦本纪》载,
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秦武公三年(前695年)诛三父等而夷三族。《
汉书·刑法志》:“
秦朝用
商朝鞋连相坐之法,造参(即叁)夷之诛(即夷三族)。”至商鞍变法才定为常法。所谓三族,有二说:一是父母、兄弟、妻子;二是父族、母族、妻族。《
秦始皇本纪》:“以古非今者族。”《
汉书·高帝纪》:“父老苦秦苦法久矣,排诱者族,耦语者弃市。”颜师古注:“族,谓诛及其族也。”
汉朝初,沿用此法,当
夷三族的,一律先鲸其面,其鼻,新其左右趾,然后答杀,桌其首,范蓝(zuhai租海,刹成肉酱)其骨肉于市示众;非磅胃组者,又先断其舌。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除三族罪,其后新坦平阴谋叛逆,又恢复三族之诛。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改定三族律令,父母有罪不追已出嫁之女。
西晋司马炽永嘉元年(公元307年)除三族刑,东晋明帝太宁三年(公元325年)又恢复,但不及妇女。唐以后至清一般适用缘坐办法。
诛七族
诛七族。《史记·邹阳传》:“荆轩之湛(沉)七族。”七族有二说:裴驱集解引张晏日:“七族,上至曾祖,下至曾孙。”
司马贞索隐,“父之族,一也;姑之子,二也;姊妹之子,三也;女子之子,四也;母之族,五也;从子,六也;及妻父母,凡七。”
诛九族
中国古代对犯谋反、大逆等严重危害统治政权之罪犯者,处以诛连九族的酷刑。诛九族。亦有二说:《
尚书·尧典》“以亲九族。”孔传:“以睦高祖、玄孙之亲。"指本身以上的父、祖、曾祖、高祖和以下的子、孙、曾孙、玄孙。又孔颖达疏引夏侯、欧阳氏说,以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为“九族”。
隋朝时
杨玄感反,
隋炀帝诛之,罪及九族。
明成祖碟
方孝孺,
宗族亲友前后坐诛者数百人,亦株连九族。说还包括学生在内为十族。
诛十族
据《明史》及
明朝钱士升《皇明表忠记》记载,燕王
明成祖夺取
朱允炆政权后,命
方孝孺起草即位诏书。朱棣见方孝孺坚不从命,即威胁道“汝不顾九族矣”方孝孺斥责说“便十族奈我何”“十族”,即在九族之外,并及朋友门生等。朱棣登基的第八天,就在南京的聚宝门今南京中华门外诛了方孝孺“十族”。最为残忍的是,朱棣将逮捕的方氏族人和朋友在方的面前杀死。方孝孺不为所动。据记载,遭难者达八百七十三人,行刑七日方止。此外,人狱、充军、流放一千多人。
朱高炽继位后,才为方孝孺等建文帝旧臣平反正名。
古代有灭三族、灭九族的刑法。《
秦始皇本纪》“法初有三族之罪”,指诛三族,即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指父族、母族、妻族。《
项羽本纪》:“梁掩其口,白:“母妄言,族矣!’”此处“族”指秦法灭三族。后世所谓诛九族,包括从高祖到玄孙的
直系亲属,以及旁系亲属中的兄弟、堂兄弟等。
明朝方孝孺被
明成祖诛灭十族,共杀八百七十多人。这是专制时代最残酷的刑法。
【族诛】古代一人“犯罪”,常牵连到亲属也被杀载,叫“族诛”,,古书上常称做“族”,就是灭族的意思。古代有灭三族、灭九族的刑法。《
秦始皇本纪》“法初有三族之罪”,指诛三族,即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指父族、母族、妻族。《
项羽本纪》:“梁掩其口,白:“母妄言,族矣!’”此处“族”指秦法灭三族。后世所谓诛九族,包括从高祖到玄孙的
直系亲属,以及旁系亲属中的兄弟、堂兄弟等。
明朝方孝儒被
明成祖诛灭十族,共杀八百七十多人。这是专制时代最残酷的刑法。
族诛连坐(中国古代法律中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
刑罚制度。族诛是一人犯罪而诛灭其族,属于死刑的一种。连坐是一人犯罪而诛连其他大,包括同居(指与本人一起生活者),同族、亲友、邻里、上下级等。受诛连者除适用死刑外,还适用肉刑、徒刑、管刑、)杖刑等,含义比族诛更为广泛。族诛、连坐在中国
奴隶社会就已出现,开直沿用到清未其适用的犯罪和谜连的范围历代不同,大致说来,
汉朝以前刑罚酷重,族诛也应用得较多,史书中关于灭族、
夷三族、甚至夷九族的记载展见不鲜,连坐也被广泛应用,如
秦朝的政治性犯罪、隐满人口和有碍国家赋役征收的犯罪、偷盗罪及官更
职务犯罪均实行连坐。诛连的范围极为广泛。汉以后
刑罚有所减轻。族课,连坐主要用于严重危害封建专制统治的谋反,大送、谋叛等犯罪,株连的范围一般限于近亲属及有责任关系的上下级。但到
明朝清朝时期,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已开始走向衰落,社会矛盾比较尖锐,法律中有关族诛、连坐的规定又有所加重。特别是有柴统治者大搞法外用刑,大大扩大了族诛、连坐的范围。清亡以后,族诛作为一种落后野蛮的刑罚制度被废除,而连坐则在实际上沿用到国民党统治时期。
连坐和族诛
连坐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是中国古时因一人犯法而使和其有一定关系的人(如亲属、邻里或主管者等)连带受刑的制度。
夏朝便有“罪人以族”的说法;
春秋时期,
秦国的商鞭将连坐规定为明令的法律;经秦
汉朝的进一步完备,至
隋朝唐朝之际,连坐制度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并写人《
唐律》;
明朝清朝时期的连坐
刑罚频繁实施,尤其在清朝的文字狱中盛行。在实施对象上,连坐主要针对的是谋反、谋逆、谋叛等重大犯罪。
族诛是连坐制度中最为严峻的一种,即对罪犯整个家族实施死刑。具体又可分为诛二族、诛三族、诛七族,最惨烈者为诛九族。另外,
明朝明成祖曾对
朱允炆的老师
方孝孺实施过历史上仅有一次的诛十族。诛族刑罚存在于整个
封建社会,尤其是
西周以后,历代王朝均以家族作为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一人高升,则一族受益;一人获重罪,也往往会波及全族连坐和族诛在历代都存在,直到1905年才被
光绪帝废除。
价值影响
《
高帝纪上》:“父老苦
秦朝苛法久尖,诽谤者族。”群族诛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其封建统治、打击反对势力、震慢其他势力群体的一种极端
刑罚,虽然对维护其统治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同时也表现了统治者灭绝人性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