黥刑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刑法
刑,也叫墨刑,中国古代社会最古老的刑罚之一。这种刑罚实施时,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这样伤好后便会留下深色的伤疤。
黥刑起源于三代之前的古老部落三苗。而后经过历代王朝的承袭不断发展演变成为与其他刑种结合使用的复合刑。
黥刑是一项标记性的刑罚,罪犯一旦受此黥刑,则要一生都生活在耻辱中,而于其他人则有了很强的警示作用,这是当时的统治者想要达到的目的。黥刑于清朝光绪末期被彻底废除。
历史沿革
起源
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 》中解释到:“黥,墨刑,在面也 ”。据考证黥刑起源于三代之前的古老三苗,最初以 “文身”的形式出现,后来发展成部落的习惯法,距今已有四千多年。《尚书 》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黥 ”。这里的 “黥 ”便是指黥刑、墨刑或者刺字之刑。
夏朝消灭苗族部落后,承袭了苗族的肉刑体系,包括黥刑,即所谓 “诋其意而用其法 ”。商朝因于夏,周朝承殷制,不断发展演变,确立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墨 (黥 )、劓、剕、宫刑、大辟的奴隶制五刑体系。
发展
商朝
商朝的刑罚,据典籍记载,源于夏朝奴隶制五刑而有所增减。“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 ” “夏刑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所损益 ”。古书和甲骨卜辞中有不少记载,如《周易 》记:“见舆,其牛掣,其人天且劓,无初有终 ”。这里的 “天 ”指 “天刑 ”,即黥额。可见商朝对罪犯的黥刑部位主要是 “额面 ”。
周朝
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受命制作《吕刑 》。起初《吕刑 》就刑论刑,至于何种情况下对罪犯施黥刑记载不详。吕刑三千条,其中黥刑一千条。而《周礼 》所记载:“墨罪五百”。虽二者记载的数字不同,但刑种却一样。又曰:“墨者,使守其门 ”,对此,郑玄曰:“墨,黥也,先刻面以墨窒之 ”,这与许慎的解释一样。三代时期,墨刑是惩罚异族或者罪人使之为奴的常用刑罚,以黥额为标记,人不为伍,以是弃之,是当时最普通的常用刑之一。据《吕刑 》载:“周时,所谓墨刑,即黥刑,在额头刺青”。
春秋战国时期
到了战国秦国时期,黥刑的使用仍较为普遍,并且还有了不同的种类。如《秦简》中规定有对奴妾“黥颜”之刑。颜,指眉目之间,即面额中央,頯(kuí),是面部颧骨的意思。黥颜頯就是在人的面部中央及颧骨处刺墨。此外,《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了“城旦黥”,这应为对城旦所施加的特种黥刑。而对于处以其他刑罚的劳役犯人,秦也可能对其施加各种不同的特种黥刑,其区别可以表现在刺墨的位置上,也可能表现在刺墨的纹络或图形上,此时,黥刑不仅作为主刑出现,也变成了其他刑罚实施时的一种附加刑罚手段。另外,在《史记 》与《汉书 》中亦多有记载对罪犯单一使用黥刑的刑例。 《史记 ·商君列传 》:“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 ”。《汉书 ·五行志 》也载:“商鞅之法,弃灰于道者,黥 ”。这表明在秦国,对罪犯使用黥刑是比较频繁的。
汉朝
由于黥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因此,具有很强的标记作用。到了汉朝,人们逐渐认识到罪犯也可以改过自新,而黥刑等肉刑使人一旦受刑便终身难以再重新做人,不符合当时所倡的儒家治国以教化为先的原则,不利于通过教化使人改恶从善,因此刘恒毅然废除了黥刑等肉刑,改黥刑为钳城旦,即五年劳役。从此,黥刑被废除,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再使用过此刑。
这一划时代的诏令,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它使自三代以来形成的奴隶制五刑 (墨、劓、、宫、大辟 )发生了根本变化,为后来隋唐王朝封建五刑 (徒、流、笞、杖、死 )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然而自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的历代王朝依然对罪犯使用黥刑,只不过是以皇帝诏令的形式执行,是一种 “法外用刑 ”的方式。
南朝宋明帝统治时期
而在汉代废除此刑六百多年后,南朝刘彧统治时期,再次使用黥刑,并且其标记作用更加明显,因为在施行黥刑时,给人留下的标记更加明确、具体了。明帝四年(468年),制定了黥之制,规定:对于那些劫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攻剽亭寺等应当处以斩刑的罪犯,如果遇到赦免,则“黥及两颊‘劫’字”。即在罪犯的两颊刺上“劫”字,这样,罪犯虽免一死,他人一见便知其犯了“劫窃执官仗”等死罪。这种制度虽然在宋明帝死后便不再使用,却为后人开了个恶头。在以后的萧衍天监元年(502年)的定律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宋朝
秦汉以前的黥刑或者作为主刑单独使用,或者作为城旦等劳役刑的附加刑使用。而在汉后再次兴起的黥刑,则多与其他刑并用。南朝刘彧统治时期的黥刖之制施刑的完整过程是“黥其两颊‘劫’字”,断去两脚筋,再徙付远州,实际上是黥、刖、流三刑并用。像这种黥刑和其他刑罚并用的制度发展到五代宋朝辽朝便成了刺配。后晋的刺配是以墨刺面并将犯人流放,即合黥刑、流放二刑于一身。而宋代的刺配则是合“决杖、黥面、配役”三刑为一身,《水浒传》中被逼上梁山的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及时雨宋江、打虎英雄武松等均受过此等刺配之刑。
宋初所用刺配之刑,是延续后晋的制度作为对死刑的宽恕之法来使用,多由皇帝亲自决定。据《宋史》记载,太祖开宝八年(975年)发布了“岭南民犯窃盗赃满五贯到十贯者,决杖、黥面、配役”的诏令,使刺配成了定制。后来,这类诏令越积越多,使刺配成为使用非常频繁的一种刑罚而失去了其起初的宽恕死刑的意义。刺配之刑中,决杖,就是用杖击打犯人的脊背。而配役起初多是送往西北边区令服军役,后来由于犯人常逃亡塞外勾结外族入侵,因此改为发配到登州(今蓬莱庙岛广南路(今广东广西部分地区)和通州(今南通市)等地区,有时也发配内地他州。而刺配之刑中的黥面即古代黥刑的复用。曹魏晋朝时期屡议重设肉刑,但一直并未真正复兴,而宋代虽从无此议,却承五代十国之制恢复了古代肉刑中的黥刑。宋代刺墨的位置有刺面、刺额角和刺耳后等区别,刺墨的纹络也有不同,有的刺字,有的则刺上其他图形。如对强盗罪不处死刑的,在罪犯额头上刺“强盗”二字,这与南宋在两颊上刺“劫”字如出一辙;对于一般的盗窃犯,在其耳后刺上环形,对应当受徒、流刑者刺成方状,应当受杖刑者则刺成圆状,而屡次犯罪,应当受杖刑的,则在脸上刺环。刺墨的深度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一般依据发配地区的远近而定,配本城的刺四分;配牢城的刺五分;配沙门岛和远恶州军的刺七分。
元朝
元朝,刺刑的使用更加普遍。在元代的法律中,已不是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用刺刑,而是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免刺”。元代的刺刑有同流放刑并用的,也有和杖刑并用的。其刺墨的位置也有分别,有刺臂、刺项等。如初犯盗窃者刺左臂,再次犯者刺右臂,第三次则刺项。因为元代使用刺刑较多,因此出现了许多特别的情况反映到法律中,使法律对此刑有十分详细的规定。如应该刺犯人左、右臂时,而其臂上有“雕青”,则要在无“雕青”的地方刺墨;如果罪犯将被刺之字自行除去而又犯了新罪,则要补刺;若已被刺臂的人把整个胳膊都刺上花纹,以掩盖原刺字样、纹络的,如果再犯盗窃罪,就要在背部刺墨;如果屡次犯罪,其左右项、臂都刺了字的而再次犯罪的,则在项下空处刺墨。然而,元代法律又特别规定:蒙古族及妇人犯罪的,不刺字,如果审判官擅自将蒙古人刺墨,要对其施以杖刑七十并给予除名的处罚。
明清时期
明清两代也延续使用了黥刑。大明律规定,凡是白天抢夺别人财物的人,在他的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若再犯此罪,则对右臂施以重刑;凡是盗窃偷得财物的,初犯的人在其右小臂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则刺左小臂。另外,明代还规定,若被刺者擅自清除字样的,补刺。在清代,窃盗罪也有刺字的规定,一般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第三次则刺右脸,第四次则刺左脸,有时还会分满汉两种文字。
废除
光绪三十一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认为,刺字的目的未能较好地得以实现,而且肉刑久废,而刺字之法独存,未能收到弼教之意,仁政不宜出此,现在不宜留此不德之名,所以,最终奏准将刺字与凌迟、枭首、戮尸等项一起概行革除。同时建议窃盗皆令收所习艺,按罪名轻重,定以年限,俾一技能娴,得以糊口,自少再犯、三犯之人。刺字刑至此被废除。据《清史稿》所言,刺字等项被废除之旨意下达后,中外称颂。由此可见,晚清刺字等刑被废除系当时人心所向。
影响
黥刑,自早期奴隶制时期出现,直至清朝光绪末期才被彻底废除。这是一项标记性的刑罚,罪人一旦受此黥刑,则要一生都生活在耻辱中,难以再为人,而于其他人则有了很强的警示作用,这正是统治者想要的,因为他们朝思暮想的就是如何禁止臣民犯罪,如何有效控制犯了罪还想再犯罪的人,而是否该给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或许也曾想过,但在前者面前,这一想法便做出了让步。这或许就是黥刑虽几经存废,但从辽宋直至明清相沿不废,一直使用至封建社会末期的原因。
应用
汉代
1983年年末至1984年年初在湖北江陵县张家山247号墓出土了2787枚竹简,其中包括《二年律令》。研究《二年律令》我们发现,黥刑在汉初得到了广泛运用,其犯罪类型、适用对象、适用方式等各方面均凸显了汉初法制的特色,并产生了深远影响。
犯罪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撰制、使用假文书,被视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要被处以黥刑加四年徒刑。
2、知道别人是“群盗”行为而为他们提供食品或其他物品,是和“群盗”一样的罪行,处罚起来自然也是一样 的。不知情而做了这些事情,也 要 “黥为城旦舂”,即黥面之后再处以四年徒刑。因为这两种行为都有助于“盗贼”,从而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
3、破坏特定场所的安全,危害社会秩序方面的犯罪也适用于黥刑。对于故意焚烧寺庙的行为也要处以这种刑罚。
4、违反津关管理制度,也要被处以黥刑。 符就是指出入津关的凭证,无证出入关卡要被施以黥为城旦舂的处罚。
5、对于危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也适用于黥刑。作伪证造成被告人死罪的,证人要被处以“黥为城旦舂”。错误翻译方言及考问犯罪嫌疑人,使其受到死罪处罚的,该翻 译或问 讯人 员 应 该 被处以 “黥为城旦舂”。诬告别人死罪的,藏匿死罪犯人,要被判以“黥为城旦舂”的处罚。
6、由于逃亡人群很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对逃亡之人加以重罚。娶他人的妻为妻,或者娶逃亡的人为妻,或者为亡人妻做媒,都要被处以“黥以为城旦舂”的惩罚。髡钳城旦舂逃亡,要被处以黥,然后继续城旦舂。黥刑在此处被单独适用,具有表明身份、对罪犯做记号的作用。
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1、有犯罪预谋,而没有实施的情况下,也要给予黥面之后再处四年徒刑的刑罚。
2、故意伤害别人人身安全及故意残害自身肢体来达到某种逃避的目的,这种行为和诈疾病罪相似,前者罪在破坏劳动力及增加社会负担,后者罪在逃避使役或妄求休假,二者同属妨害封建国家管理秩序罪。
3、还有一类特殊的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鬼薪白殴打庶人以上的,要被黥面之后再处以四年徒刑;本身已经是身处髡钳城旦舂刑罚的人,如果又殴打了庶人以上,则要被处以黥刑。奴婢殴打庶人以上的人,对犯罪者本人要处以黥颧的惩罚。殴打官吏,要处以耐刑,如果殴打谩骂的官吏的官秩在百石以上,或者官吏因为县官事殴打谩骂五大夫以上,都要处以“黥为城旦舂”的刑罚。与其说打击这类犯罪是因为危害了人身安全,不如说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违反了封建的等级礼教原则,因此也被视做危害社会秩序的重罪来惩罚。
经济犯罪
1、对普通盗窃罪和买卖赃物的行为要处以黥刑。盗窃的赃物价值超过660钱的,要被处以“黥为城旦舂”的处罚。
2、出卖没有所有权的物品,卖者要被处以“黥为城旦舂”的处罚;如果买者知情,也要被处以“黥为城旦舂”的处罚。
3、另外,对于严重危害国家经济秩序的其他犯罪,也要被处以黥刑。
4、制造伪金、图谋盗铸假钱且已经准备好器具的人,或者明知是假钱还去购买的人,都要被处以“黥为城旦舂”的处罚。
渎职罪
1、纵囚的司法官吏要黥为髡钳城旦舂
2、对死刑犯家人的诉求不予理睬时,司法官吏要被处以“黥为城旦舂”的惩罚。
3、以爵位减免刑罚,是有爵者的特权之一。但是,如果以假爵位免除自己的罪行或者替别人免罪,要被处以“黥为城旦舂”的处罚;如果官吏明知是假爵位而给予减免,那该官员也要被处以“黥为城旦舂”的处罚。
适用方式
在《二年律令》中,黥刑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作为附加刑使用的黥刑主要与徒刑合并运用,以“黥为城旦舂”为最多。“黥为城旦舂”在《二年律令》中被使用了27次,“黥”和“舂”合并使用1次。黥刑也可以被单独使用,《二年律令》中“黥”单独被使用了8次。
此外,黥刑还可以被赎。《二年律令·具律》中规定:“赎劓、黥,金一斤。”由此可知,黥刑被赎的代价是“金一斤”。《二年律令·具律》中对赎黥有详细的规定:“当斩为城旦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赎黥”,“赎死、赎城旦舂、鬼薪白粲、赎斩宫、赎劓黥、戍不盈四岁。”如前所述,《二年律令·收律》中也有赎黥的规定:“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
目的意义
1、打击和惩罚犯罪,
体现了刑罚报复主义。黥刑作为一种刑罚,首要的作用是打击和惩罚犯罪。如前所述,《二年律令》中充分运用了黥这种刑罚惩治犯罪。黥刑增多看似是轻刑、恤刑的运用和产物,但实质上仍然是遵循刑罚报复主义。同时,黥刑作为肉刑的一种具有一定的野蛮性,具有较强的威慑力,体现了汉初统治者打击犯罪的决心。但是,刑罚报复主义的贯彻对后世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2. 明耻教化,警示和引导公众
黥刑作为耻辱刑的一种,更是有着明耻教化的用途。汉初,社会风气沦丧,统治者满怀焦虑。当时出现了法律儒家化的特色,礼法融合。黥刑有耻辱刑的味道,对违反礼教的犯罪施加黥刑,使犯罪者感到耻辱,在全社会起到警示和引导作用。通过黥刑的广泛运用维护尊卑,加强礼教的宣示作用。
3、体现慎刑、恤刑的思想,保存了劳动力
黥刑还作为减死、恤刑之刑被运用。汉初经济凋敝、百废待兴,统治者更关注的是如何恢复生产。保存劳动力是头等重要的大事,于是约法省刑。黥刑恰恰适应了这种需求,被作为慎刑、恤刑的办法而广泛使用。
清代
犯罪类型
大清律例》律文有关刺字的规定本为盗贼而设。无论是《大清律例》律文,还是例文,刺字的主体俱为盗贼。据《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下》“公取窃取皆为盗”的规定,公取、窃取皆为盗。公取即谓行盗之人公然取其财,如强盗、抢夺。窃取谓潜行隐面,私行窃取其财,如窃盗、掏摸。所以,盗贼包括强盗、窃盗等类。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窃盗与强盗相混淆,地方官在遇到报窃案件时,公文内忌用“盗”字。在不断变化的《大清律例》例文中,应被刺字者又不尽为盗贼。比如有因缘坐而被刺字者,有因凶犯而被刺字者,有因逃军、逃流而被刺字者,有因外遣、改遣、改发而被刺字者等。
与此同时,《大清律例》亦同时对免刺之人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如妇人犯罪皆免刺字;犯罪事犯到官(犯罪后被官府抓获)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残废者,毋庸刺字;举人、贡生、监生犯罪例应刺字的,除了党恶窝匪、卑污下贱仍刺字外,如果只系寻常过犯,不至行止败类的,免其刺字;文武官员犯侵盗者,准免刺字;发遣之犯分为当差和为奴两种,当差者例不刺字,为奴者照例刺字;犯罪应刺事由之犯,如果畏罪自首,免其刺字;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概不刺字;八旗正身旗人犯罪本该免刺,但乾隆四十七年(1782),爱新觉罗·弘历谕令,嗣后旗人有罪至刺字者,即削除旗档,照民人一例办理。
适用方式
清代,刺字刑多系附加刑,一般不独立使用。
目的意义
清代,刺字刑首先是一种羞辱刑,即通过在犯人脸上或臂部刺上特定的字,昭示与正常民众的不同,被刺之字易被他人见到,使其感到羞辱,进而改过自新。同时,这也警示了其他民众,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其他民众看见刺字之人后,会早为防范,减少受害的机会。
清代的刺字刑除作为羞辱刑存在外,还存在于以下两种场合。其一,对窃盗等犯来说,刺字便于日后定拟罪名、确定刑罚。窃盗等犯易再犯,其右小臂膊、左小臂膊等处的刺字可以清晰显示其因窃盗被拿获送官的次数,地方官据此便于定拟罪名、确定刑罚。其二,为便于将特定越狱脱逃的犯人缉拿归案。根据《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上》“囚应禁而不禁”等门的相关规定,那些脸上被刺“强盗”“凶犯”等字样的犯人应被收监。如果他们出现在监狱之外,必系越狱脱逃者。《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下》“起除刺字”门例文规定,各地如遇面刺“强盗”“凶犯”等字样者,即擒拿送官。所以,将其刺字,系为防止越狱脱逃,便于将越狱逃犯缉拿归案。
参考资料
..2023-11-01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起源
发展
商朝
周朝
春秋战国时期
汉朝
南朝宋明帝统治时期
宋朝
元朝
明清时期
废除
影响
应用
汉代
犯罪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经济犯罪
渎职罪
适用方式
目的意义
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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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方式
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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