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Provident fund extraction),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
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包含: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住房公积金最早是1991年在
上海市建立起来,伴随着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产生,其借鉴于新加坡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专用性和保障性等特性,奉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管理上实行属地化,因而各地公积金由于当地实际情况的不同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职工个人的住房需求,并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是中国住房保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22年末,
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256927.26亿元,缴存余额92454.82亿元,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1363.27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72984.33亿元。
历史沿革
198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决定用三五年的时间,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把住房制度改革推开。199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1999年,中国政府发布实施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适用对象、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其中,规定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按期报送有关的财务报表和基本情况;同时,提出公积金不能再用于建房贷款。这意味着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步入了法制化发展阶段,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确立,需求端取代供给端,演变为公积金主要功能,加强职工住房购买能力。
截至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256927.26亿元,缴存余额92454.8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4.19%、12.91%;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1363.27亿元,比上年增长5.15%;个人住房贷款余额72984.33 亿元,比上年末增长5.88%。
提取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方法
公积金的提取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职工在可提取额范围内,可以根据个人账户余额及资金使用需求,自行确定办理提取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可以每月一次、每周一次甚至每天一次。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认提取者的合法身份,可线上办理提取业务、修改登录密码,无需本人再到管理中心柜台进行身份确认,通过接入住建部“
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提取资金到账时间由原24小时内缩短为立即到账。
提取步骤
1、申请。申请人至中心及分中心各业务网点、银行网点提交申请材料,或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中心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
行政机关申请。
3、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4、办结。根据审核情况,做出予以办结或不予以办结的决定。
提取时间
职工在可提取额范围内,可以根据个人账户余额及资金使用需求,自行确定办理提取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可以每月一次、每周一次甚至每天一次。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认提取者的合法身份,可线上办理提取业务、修改登录密码,无需本人再到管理中心柜台进行身份确认,通过接入住建部“
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提取资金到账时间由原24小时内缩短为立即到账。
相关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包括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罚则、附则共七章四十七条。
2002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修改颁发了1999年4月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5月,国务院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12号)。根据《条例》和《通知》,建设部、中编委等九部委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的有关配套文件。
2015年底向社会公布的“修订送审稿”调整为“保障性
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2019年3月颁布的《条例》再次回归到“长期住房储金”,与之前的版本相比,增加了职工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的确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
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
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
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
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
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
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
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
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
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未按照规定设立
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
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
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
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201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非强制缴存单位职工要求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回应社会关切和现实需求,《条例》拟规定,除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这五类主体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
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按规定自愿缴存、提取
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
深圳市职工和单位也存在较大争议。《条例》拟明确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
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单位向职工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平均值”,并鼓励单位将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
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拟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
最低工资标准,但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2021年12月31日,为切实贯彻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提高工作效率,防范骗提套取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而制定。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11月25日发布公告,对《北京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就修订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公积金提取获批后,1个工作日内就会直接划入本人账户,并且取消了提取次数的限制,还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提取。
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
2021年6月8日,为规范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落实租购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及《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
广州市实际,制定了该办法。主要针对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公积金新政
福州新政
2023年9月1日开始,只要在
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以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即可无户籍限制、无社保缴纳期限限制。
年满16周岁未达
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福州市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
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均可缴存
住房公积金。
长沙新政
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纾难解困,长沙住房公积金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支持政策。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延长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3年6月30日前的住房公积金。去年申请过阶段性缓缴政策的企业,受疫情影响仍需要缓缴的,可以再次申请。
延长
首套房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实施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的时间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即职工家庭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购买首套房,可以申请购房提取,同时可以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
威海新政
2023年
威海公积金首套房首付下调至20%,至2023年2月4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威海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双职工缴存家庭8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政策调整后,按国家政策已生育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以申请9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以申请6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
长春新政
2023年1月2日,长春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长春市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明确,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
双阳区、
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60万元。对生育、抚养二孩、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二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三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
《通知》还明确,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双阳区、
公主岭市: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公主岭市自愿缴存者30万元。购房所在地在九台区、
德惠市、
榆树市、
农安县: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30万元。
广州新政
广州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的《广州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继续执行租房提取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提出,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租房提取限额继续执行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目前月提取额上限为9619元,该上限随上一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动态调整。
北京新政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2023年1月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提出,在北京市
租住保租房且该项目经市住建委保租房建设部门认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打击不法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工作,出台相关治理措施,2024年5月6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新政
2023年初,潍坊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对贷款额度等七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进行优化调整。提高贷款额度方面,将贷款额度上限提高1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政策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降低首付款比例方面,降低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30%调整为20%。取消购房面积(144㎡)、存量房建设年限(10年)对首付款比例的影响。执行统一标准: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延长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方面,将现行“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调整为:“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济南新政
2023年5月10日,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出炉”。通报显示,作为省会城市,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深入分析租房提取的痛点、难点、堵点,进一步优化了租房提取条件,推出“五心”租房提取政策,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的情况。
安心租
济南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济南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租房提取额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该措施旨在解决济南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为留存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买房而不敢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的困扰。
暖心租
职工自有住房与缴存单位距离30公里以上,且在缴存单位所在地就近租房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该措施旨在解决有房职工居住地与单位距离较远,每天上下班路程耗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在没有换房能力的前提下,租房但无法提取公积金的问题;同时也可部分解决我市“职住不平衡”的现状,缓解通勤时间的交通压力。
贴心租
通过与市住建部门、建信住房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数据共享,实现无房缴存职工在签订租房合同后一次性预提公积金支付租房押金和预付房租。该措施旨在减轻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时租房押金和阶段性提前支付房租产生的经济压力。
省心租
变自主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为按月委托自动提取,实现租房定额提取“一次签约、每月转账”。该措施是对目前租房定额提取业务流程上的进一步优化,通过推进公积金
数字化转型,打造智慧便捷的公积金数字化服务体系,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方便职工办理业务。
放心租
发挥
住房公积金的牵引作用,汇聚租赁房源,让新市民好租房、租好房。该措施旨在向新市民、青年人推荐安居易居房源。
深圳新政
2023年10月25日,深圳发布《关于我市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深圳无房的缴存职工可按月应缴存额的100%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选择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职工应当在《通知》有效期期内按规定申请办理此期间月份的租房提取业务。
贵州新政
2024年5月6日,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网消息,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4〕36号),按照同城同政策的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适当优化。
取消“职工在我中心已办理住房
公积金贷款的,在该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该套住房贷款”的限制。缴存人家庭在本中心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将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取消“职工及配偶符合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销户类提取除外),且在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12个月只能选择一项提取情形办理提取业务”的限制。缴存人和配偶符合多种提取事项的,可分别办理提取,不同事项提取时间单独计算。
取消“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在贵阳市行政区域、
贵安新区直管区之外的自住住房时,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原件”的限制。缴存人或配偶购买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之外的自住住房时,不再提供购房所在地户籍或工作证明。
缴存人购买新建
商品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业务,因故和
房地产开发商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退房的,需将该套房所提取的公积金退回个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首付提取新政
2022年以前,
中国大部分城市不允许直接提取公积金用作购买商品住宅首付款。2022年4月,
福建省率先“撕”开这个口子。后续,不断有城市跟进这一政策。
2023年8月28日,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青岛市非
限购区域住房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自2023年8月28日起,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青岛市非限购区域的首套和第二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和40%,分别调整为20%和30%。
2023年8月22日,成都发布《关于调整成都
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成都提高租房提取限额至每月1200元。同时还指出,成都公积金缴存人在重庆、
绵阳市市域内异地购房,可按缴存地提取政策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受户籍地、工作所在地限制。
枣庄市也调整了公积金政策,主要表现为下调公积金首付比例,提高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
2023年6月5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提出,今后在京缴存的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提取公积金,不受月缴存额限制。此外,无发票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也由1500元调整为2000元。
2023年5月26日,南京市规定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20%,多子女家庭最高额度可以达到60万元/人。
2023年5月18日,
营口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包括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首付比例。
注意事项
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
1.贷款应当在商品住房成交结算交付前申请办理;
2.纯公积金贷款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组合贷款提供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购买二手房
1.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房屋权属变更后30日内;
2.交易资金未实行托管的,提供买卖契约、
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权属证书;
3.纯公积金贷款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组合贷款提供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归还贷款
1.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使用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
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余额未结清的。
2.未有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可办理。
3.完成贷款账号绑定。
4.选择提取方式。
职工在完成贷款账号绑定后,应当在下列提取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
(1)转账还贷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时间不限,提取额度不超过贷款剩余金额;
(2)报账现金提取:每半年可提取一次,按照报账制原则,提取额度不超过报账期实际归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违规治理
2018年5月,住建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要求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
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