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Lawyer)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公元前1世纪左右,
古罗马开始有了律师的名称和概念。12世纪以后,
法国开始设立制度使一些受过法律教育者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为职业律师。16世纪,英国律师开始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形成了英国律师的等级制度。1776年美国在建立资产阶级的法制过程中培养出了大批资产阶级律师,1804年,法国设立了律师协会,1808年《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将辩论和辩护原则以及律师制度系统化。1870年,美国规定必须通过正规的律师考试后,才能做律师;并于1878年5月4日成立了美国律师协会。1900年,美国大学开始有正规的律师法学教育。19世纪80年代后,律师人数增长非常迅速,在美国,2000年已经突破85万人,1992年英国的律师增长到约8万人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在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但未能颁布实施。1912年,
北洋政府的《律师暂行章程》是中国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律师方面的成文法。1954年7月,北京、
上海市、
天津市、
重庆市、
武汉市、
沈阳市等大城市率先试办律师顾问处,开展律师业务,1954年到1957年,中国专职律师发展到2500多人。在1957年的
反右派斗争,造成
中国历史上长达二十多年没有律师制度的空白时期。
中原地区于1980年恢复律师制度,律师人数逐年增长。截至2022年,中国共有执业律师65.16万多人。
律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民主法治的先行者,是独立的法律从业人员,律师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
法律职业人,律师在处理社会
法律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已深入人心。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工作范围
律师只能在一个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律师担任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工作范围主要有:为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的审判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不涉及诉讼的各种法律业务;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类的服务;为案件的调解提供法律服务;为涉及刑事和自诉的案件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并作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办理法律业务;为他人编写各种法律材料,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律师的工作范围不会因所在地区变化而变化,当非中国公民或团体需要雇佣律师时,他们必须雇佣中国的律师。
工作内容
在诉讼程序中,律师的介入具有对司法机关监督和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双重功能。从本质上看,律师行业是一种以保护委托人法律规定的权利为主要工作内容的行业,对于律师来说,其所拥有的权利来源于委托人,如果他们的权利得到合理保护,则会使律师的职业效用发挥到最大,与此同时,会使委托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职业使命
律师作为“法治工作队伍”中的一员,其
本质属性、基本内涵和工作要求,就是坚持和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
从业规模
司法部发布《2022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中国共有执业律师65.16万多人,
律师事务所3.86万多家。对比2021年统计数据,2022年中国执业律师人数比上一年度新增7.68万,涨幅超13%。律师人数超过1万人的省(区、市)有23个;超过3万人的省(市)有8个,分别是
广东省、北京、
江苏省、
上海市、
山东省、
浙江省、
四川省、
河南省,河南首次进入“3万+”序列。律师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500家,增幅超20%。
历史沿革
背景及起源
公元前12世纪到公元前8世纪,在古希腊出现了许多具有主权性质的独立城市,其中比较著名的有
斯巴达和雅典,但各个城市的政治制度、
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
雅典出现了“雄辩家”。当时雅典的诉讼分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庭审时允许双方当事人发言并进行辩论,也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代写庭审发言,并由被委托人在法庭上宣读。法官听取了双方的辩论并检验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后,作出裁决。这种受委托为当事人撰写庭审发言稿,并在法庭上代其辩论的人被称为“雄辩家”,类似于如今的诉讼代理人。但由于这些“雄辩家”的活动没有形成一种职业,“雄辩家”也没有形成一个阶层,国家也没有相应的
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调整,所以
古希腊的“雄辩家”只能看作是律师的萌芽。
公元前1世纪左右,在
古罗马进入帝国时代时,职业法学家阶层已形成。在当时,古罗马法学家分为专门从事著书立说、阐释法律的法学家和专门以代言人、代理人为职业的法学家,他们提供咨询意见,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约在公元3世纪,
罗马帝国以语令形式确认了这类人的身份,这类人参与民事、
刑事案件,逐渐形成职业团体,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成为历史上第一批职业律师。为了区别于专门从事著书立说和阐释法律的法学家,法律规定,专门以代言人、代理人为职业的法学家叫“律师”,于是,开始有了律师的名称和概念。
在世界的发展
公元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后,早期的刑事辩护制度发展成为律师辩护制度,即开始对受过一定法律专业教育的人通过考试制度选拔知法善辩者授予律师资格,并允许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允许收取报酬,从而出现了“职业律师”。在12世纪以后,
法国开始设立制度使一些受过法律教育者,经过律师
宣誓,登记入册为职业律师。15世纪前后,在伦敦先后成立了
亚伯拉罕·林肯、格雷、
中殿律师学院、内殿四个律师学院,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人才。他们几乎垄断了律师业务。直到16世纪,
英国律师开始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形成了英国律师的
等级制度。
1776年
美国宣布独立以后,在建立
资产阶级的法制过程中培养出了大批资产阶级律师,1791年的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刑事被告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以“强制手段取得对本人有益的证据,并受法庭律师辩护之协助”。同年
法国宪法也规定了从预审开始就“不得禁止被告人接受辩护人的帮助”。1804年,
法国设立了律师协会,1808年《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将辩论和辩护原则以及律师制度系统化。
1870年,美国规定必须通过正规的律师考试后,才能做律师;并于1878年5月4日成立了美国律师协会。1893年
日本正式制定了《律师法》。1900年,
美国大学开始有正规的律师法学教育,1929年到1949年,美国各州规定,律师在考试之前,必须取得正规的法学教育。各州基本都要求参与其州律师考试的学生要从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所认可的法学院毕业(ABA-Approved Law Schools)。
美国的律师考试是从事律师和检察官职业的前提,而从事过一定年限的律师和检察官职业,又是从事法官职业的前提。在一个州取得律师资格,并不等于可以在其他州从事律师职业。
19世纪80年代后,律师人数增长非常迅速。在美国,1970年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数是27.4万,1990年就增长到77.4万,2000年已经突破85万。在
英国,1957年约有律师3万人,1977年约为4万人,1992年英国的人口增长甚微,但律师却猛增到约8万人,其他
发达国家的律师数量在这段时间也有较大的增长。
在中国的发展
《
周官》记载:“凡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就是说,凡是担任大夫及以上官职的人和其妻子,无论是告人,还是被人告,都不必亲自到堂受审,可由其家人或下属代为参加,其目的是使贵族不致在狱吏面前受辱。可见,
中原地区从
春秋时期就有了类似于(但不同于)现在的诉讼代理人的人——“辅”与“坐”,也被称为“辩护士”。此外,年老及患有“笃疾”的人,除告发或被告犯谋反、叛逆及不孝罪的必须亲自到堂陈述或辩解外,其余的事,可以由同居亲属代告或代为辩解。春秋末期,除上述基于特权法产生的可以直接到堂参加诉讼的代理人外,还有一种帮人写状子、帮人打官司但不被法律承认的人——讼师。
中国古代除“讼师”外,还有一种人被称为“讼师”的“变种”——“讼棍”。《
辞源》对“讼师”和“讼棍”解释为:讼师,协助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讼棍,挑唆人兴讼并从中牟利的人。自从讼师产生,就是褒少贬多,在人们的观念中,讼师往往就等于讼棍。
1906年,清末著名法学家
沈家本主持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其中律师一节(199~207条)对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律师注册登记的程序、律师的职责、律师的惩戒措施,以及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办案的获准程序等首次做了具体的规定,这是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但由于这部法典遭到封建守旧势力的强烈反对,未能颁布实施。1910年,
清朝再次拟定《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并修订了律师制度,但这两部法律未及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了。上述法典虽未实施,但仍可以说是
中原地区律师制度的萌芽,为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确立创造了条件。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仿效德日起草了中国第一部有关律师制度的成文法,即《律师法(草案)》。但因
袁世凯窃国和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解散,这部《律师法(草案)》也未公布实行。1912年,
北洋政府公布了《律师暂行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律师方面的成文法,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起步。1912年,
上海市首先成立律师公会,这是中国最早的律师组织。1927年,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律师章程》,对北洋政府的相关律师法律进行了修改和更新,使律师制度进一步规范化。较之《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章程》比较重要的变化是:允许女子担任律师,增加律师公会就法律修改向司法部长提出建议的权利,律师年龄要在21岁以上,增设高等法院接受律师惩戒诉讼和律师政界委员会以及司法部长复审的规定。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拟定新的《律师法(草案)》,于1940年送交立法院审议,12月24日审议通过草案,1941年公布实施新的《律师法》。相关的法规还有《律师法(实施细则)》《律师登录规则》《律师惩戒规则》等。这些法律增加了律师消极资格条款,强化了律师的义务,将律师资格登录限于两个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详细规定了律师惩戒事项等。
1954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发出《关于人民法院组织制度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定北京、
上海市、
天津市、
重庆市、
武汉市、
沈阳市等大城市率先试办律师顾问处,开展律师业务,逐步建立律师制度。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
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这些规定既从法律上保障了公民的辩护权,也为律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立法依据。195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下简称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条件和组织机构等问题做了一系列规定。同年7月,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同年9月,董必武同志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制度,应当予以加速运行。”这对推动律师工作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1954年到1957年,全国19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先后成立了律师协会或筹备机构,法律顾问处发展到800余个,专职律师发展到2500多人。”
在1957年的
反右派斗争中,律师制度被看成“资产阶级的司法制度”,律师辩护被说成“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替坏人说话”,不少律师被认定为罪犯的同犯,有的被下放劳动,有的甚至被判刑。这使刚刚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夭折,继而造成
中国历史上长达二十多年没有律师制度的空白时期。
中国于1980年恢复律师制度,律师人数逐年增长。1980年,中国约有律师5千余人,1989年达到3万人,1993年增至7万人,2004年达到11.4万人,2007年是近14万人,2010年达到了19.4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中提到,2022年全国律师总数将达到62万人,每1万人中的律师数量将达到4名。截至2019年,中国共有执业律师47.3万多人,中国律师办理各类
法律事务1119万多件。截至2022年底共有执业律师65.16万多人。
从业资格
执业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
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文化素质
如果在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成绩合格,则具备此获得职业资格证条件;在没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前,获得了司法考试的成绩合格证明或者是职业资格凭证的,同样可以证明具有较强的法学素质条件。职业资格考试的题目是统一化的,考核结果需要司法部进行宣告。考核结果始终保持效力,对于通过考核的考生,其证明需相关单位进行发放。
实践经验
要求有12个月以上的律所工作经历,律师在执业前必须掌握必要的法律技巧,也避免因缺乏实际经验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职业修养
品德修养条件为品行良好。品行良好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如果律师不具备良好的品行,会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法治秩序受到破坏。当出现如下状况时,无法获得律师行业的执业证书:申请人不具备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有过在公职工作经历并被开除的;有过律师或公证员从业证书并被取消的;曾经触犯过法律,并被判处惩罚的。
身体素质
律师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律师必须具备健康的身体素质。
从事业务
现行《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
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本节资料来源
职业特点
趋利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上各种思潮泛滥,有些不健康的观念也在侵蚀着律师的头脑。一切向钱看,热衷于拉关系,办人情案等不良风气在部分律师中占有一定的市场,把律师的使命抛之于外,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形象。但律师不是商人,与商人有着根本的区别,律师的工作虽然是有偿服务,但不完全以赢利为最大目标,更多的是坚持维护正义。
高知性
律师职业是知识性职业,是“法文化”的承载者与体现者,一名律师从他准备当律师开始,就要熟悉法律,并通过律师考试;同时每承办一个具体案件时要学习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更是不计其数,阅读法律使律师得以掌握大量知识。律师作为辩护人,丰富的法律知识必不可少,但同时还需要有驾驭语言的能力,流利地表达思想观点,这些都需要律师在文化素养上有较深的造诣,因此说律师行业是高知性的行业。
独立性
律师一般都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安排比较自由,律师比其他职业拥有更多的自由支配的时间,这使得律师不仅有机会去学习知识、同时可以让律师去自由的思考。而且由于受国家司法制度的保护,以律师身份可独立调查证据、会见当事人、向法庭发表个人对案件的见解,律师所作的一切只受法律约束,这种工作方式的独立性和自由性,如果缺少组织的引导和约束,容易过多的滋长个人情绪。
职业分类
专职律师
专职律师是指符合律师执业条件专职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兼职律师
根据司法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兼职律师,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符合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约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法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
2018年12月13日司法部发布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
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
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
2018年12月13日司法部发布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
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公司律师履行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
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军队律师
军队律师是指取得国家律师执业资格,在军队法律顾问处担任律师或者律师助理,从事军队律师工作的人员。部队军以上单位设立法律顾问处,是军队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依法为首长、机关决策和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接受军队单位和军办企业的委托处理军队内部或军地互涉的
法律事务,为军内单位和人员提供法律业务,协助有关部门对部队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师以下单位法律咨询站(组)是军队基层法律业务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在本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部队基层的法制教育。军队律师的资格按司法部有关规定审定,工作证件由总政治部办公厅司法局审查颁发,报司法部备案。军队律师是国家律师队伍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律师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意义及影响
律师是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民主法治的先行者,是独立的法律从业人员,律师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律师在处理社会
法律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已深入人心。律师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决定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律师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
充当政府顾问
律师法律顾问制度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不仅处理政府的
民法事务,更重要的是参与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行政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参与涉及政府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直接牵涉到政府依法行政的大政方针正确与否。同时,律师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时要积极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积极参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为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努力使各种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妥善解决。
维护公平正义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方面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帮助当事人实现其合法的权益,同时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执业的过程中对法律负责。律师执业的这一过程表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促进国家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有效实施的有机统一。
减少司法腐败
律师的执业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国家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的过程,有助于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律师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的体系之外,律师执业的权利更多体现的是私法上的权利,这种私法权利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来实现。因此,保证律师执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就能够对对国家司法权进行相应的监督。
相关制度
英格兰
英国是发生资产阶级革命最早的国家,律师制度建立也早。英国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最终定型的。在英国,没有统称“律师”的词,实行二元律师制度,只有大律师和小律师之分,两者没有隶属关系。大律师(barrister )又称为出庭律师、辩护律师,是专在具有制定判例职权的高等法院、上诉法院进行言词辩论活动的人。英国法官都是从大律师中任命的。对于资历深、学识经验丰富、职业经历10年以上、年龄40岁以上的,可以经大法官推荐由
英国女王任命为皇家大律师,这是律师的最高荣誉。小律师( solicitor )又称为诉状律师、初级律师、事务律师等,是指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下级法院或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英国的“二元”律师制度有利有弊。大小律师的分工有利于大律师专职于诉讼,能深入研究有关法律问题,但一个案件须聘两个律师,需要更多费用,大小律师的划分有人为割裂之嫌,受到英国各界的尖锐批评。
美国
美国的律师制度渊源于英国,但它并没完全继承英国律师制度中的分级制度、业务垄断等传统做法。由于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双轨制”,即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共存,又是判例法国家,在美国没有统一的律师法,有关律师制度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宪法、判例法以及律师协会指定的《律师守则》中。在美国,“lawyer”是律师
重武器。根据律师的任职情况,美国律师可分政府律师、企业律师和执业律师(又称挂牌律师);实行律师资格和律师职务分离制度,执业执照的核准与颁发,由各州掌握。
德国
德国于1878年颁布《律师条例》,1959年颁布的《联邦律师条例》使律师制度趋于统一。在德国,要成为律师得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应试者经过5年的大学法律学习,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后取得实习文官资格(又称为候补文官资格),可选择律师职业,也可申请成为法官、检察官。然后参加为期年半的实习,除必修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业务外,还须在公司、银行和政府中任选两项实习。实习中要先后参加8次笔试和8次口试,考试全部通过和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司法部组织的第二次国家考试。这次考试为口试,由法学教授、资深法官和政府官员轮流向考生发问,内容涉及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例的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第二次考试通过则可向州司法部申请取得律师资格。
日本
在日本律师资格的取得,原则上需经以下步骤: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到最高法院主办的司法研修所学习1年,期满考试合格者即可获得律师资格。想要从事律师业务,还需要申请进入日本律师联合会律师名录。根据《日本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工作机构是法律事务所,律师可以在所属律师会的地区申请设立一个法律事务所,也可以数人合伙设立法律事务所。
中国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法》,由于其在中国律师制度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而被称为“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该法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该法在总结《律师暂行条例》和多年来的律师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律师立法的成功做法,对中国律师制度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做了新的规定。《律师法》颁布实施后,进行了四次修改:第一次是2001年12月29日;第二次是2007年10月28日;第三次是2012年10月26日;第四次是2017年9月1日。最近一次《律师法》的修改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宗旨,把实现控辩平等当作首要任务,通过确立律师一委托人作证特免权,加强辩方的权利保障,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中国香港
1988年8月,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改变过往严格限制外国律师来港执业的规定,建议准许外国律师以合伙或雇用方式,在港提供法律服务。1989年3月以发表一份名为《外国律师行-管制计划》文件,各界意见纷纭。基本法第94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基本法上述规定,为解决该类问题提供了依据。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获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带有限制性,获得律师资格的各种条件和各种管理律师业的规章制度一样,都是以法令形式订立下来的。1976年通过了律师业法案,该法案的第一稿是由一个经执业律师们推选作为首席发言人的机构——律师委员会起草的,然后由总检察长、律师事务室进行某些修改才付诸通过。1959年,在
新加坡大学建起了一所法学院,于是,从1962年起,获得该学院法
学士的人便有资格成为律师。该法学院1975年以后才向当地进行培训的律师授予资格,应该注意到,从1963年到1965年新加坡是
马来西亚的一部分,自1962年起便经常有在新加坡受训练的律师进入律师界,1972年至1974年间,大约1成的新律师在新加坡受训。一直到1972年
吉隆坡的马来西亚大学才终于设立了法学院,该院第一批46名学生于1976年初毕业,其中有些人在当年就取得了律师资格。马来西亚律师界只限于获得
英国专业资格或者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大学法学士的人进入,从而把许多从英国、
澳大利亚和
新西兰各大学获得法
学士的马来西亚人拒之门外。
韩国
外国律师申请成为韩国的“外国法律顾问”,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第一,其母国与韩国缔结了自由贸易协定;第二,需要在其母国有3年以上的法律从业经历;第三,每年居住在韩国的时间不少于180天。其申请流程是:先向韩国法务部提出申请,获准后,再在韩国律师协会注册登记。外国法律顾问在韩国只能提供有关其母国法、
国际法的法律咨询服务,不能够在韩国法院出庭。2009年开放以后,约有1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向韩国政府申请获得了“外国法律顾问”的执照,其中大多数是来自
美国和
英国的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在韩国开设外国法律顾问办公室,需要经过审批,但没有配额限制、数量限制和地域限制。截至2013年底,
韩国不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或外国律师雇佣韩国律师,不允许韩国律师与外国律师合资经营律师事务所。韩国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可以雇佣外国律师,但该外国律师只能以外国法律顾问的名义执业。
新加坡
在新加坡,在司法部规定的大学读完法律系本科课程,再考入法学院学习取得法学
学士后,接受最高法院实际训练三个月至四个月,掌握律师工作要领,还应到一家
律师事务所当实习生六个月,经法院考核品行和专业均达到要求,年满21岁,经大理院批准即成为律师。
斯里兰卡
在斯里兰卡,没有统一的
律师资格考试,而是采取招聘的办法授予律师。也就是说欲取得律师资格,其本人必须是法学院毕业生,一旦被最高法院招聘为律师即取得了律师资格。被聘的律师必须在最高法院大法官、司法部长、律师协会三人委员会面前举行庄严的宣誓仪式,并履行加入律师协会的注册登记手续和在报上公布名字之后,方能开始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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