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是中国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禁止捕捞长江流域范围内的
水生生物保护区天然
渔业资源的计划公告。
2019年12月27日,中国农业农村部在官网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2021年是
长江“十年禁渔”的开局之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数据显示,长江十年禁捕,共计退捕上岸渔船11.1万艘、涉及渔民23.1万人。2023年2月2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召开长江十年禁渔工作视频推进会在京召开。2024年4月8日,长江流域青海段涉渔重大案件零发生,禁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政策背景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
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浩浩江水哺育着424种鱼类,光特有鱼类就有183种,是全球七大生物多样性丰富河流之一。根据2018年
长江淡水豚科考结果,长江中仅存的哺乳动物
江豚,其
种群数量仅为1012头(2006年调查数据为1800头)。
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流域有淡水鲸类2种,鱼类424种,浮游植物1200余种(属),
浮游动物753种(属),底栖动物1008种(属),水生高等植物1000余种。流域内分布有
白鱀豚、
中华鲟、达氏鲟、
白鲟、长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圆口铜鱼、
岩原鲤、
长薄鳅等特有物种,以及“四大家鱼”等重要经济鱼类。目前,长江流域已建立
水生生物、内陆湿地自然保护区119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17处。
在过去几十年快速、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
长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许多人竭泽而渔,采取“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最终形成“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实施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迫在眉睫。
多年来的高强度开发、粗放式利用让长江不堪重负,流域生态功能退化,接近30%的重要湖库处于
富营养化状态。珍稀特有鱼类大幅衰减,经济鱼类资源濒临枯竭。
为了保护长江
渔业资源,2003年以来,长江流域实行每年3至4个月的禁渔期。每年短暂的休渔时间,并没有太大用处。7月1日开捕后,繁殖的成果很快被捕捞殆尽,鱼类
种群难以繁衍壮大。2020年1月1日起,332个保护区率先在全面禁捕基础上,2021年1月1日起,在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10年禁捕为全局计、为子孙谋,是逐步解决长江
生态环境透支、渔业资源贫瘠的客观要求,是打破长江流域近30万捕捞渔民“下水无鱼、上岸无地”生计困境的有效途径。
禁渔意义
长江主要经济鱼类
性成熟的时间是3至4年,10年禁渔,将为多数鱼类争取2至3个世代繁衍,缓解当下长江鱼少之困,也为
江豚在内许多旗舰物种的保护带来了希望,是对长江生态系统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举措。
工作部署
2020年6月28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在北京出席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作出布置。
2021年12月3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市民进行休闲垂钓时,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严重违反的或将追究
刑事责任,该决定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24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
禁渔成果
2021年是
长江“十年禁渔”的开局之年。2021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数据显示,长江十年禁捕,共计退捕上岸
渔船11.1万艘、涉及渔民23.1万人。同年7月31日,在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视频调度会上获悉,上半年非法捕捞得到明显遏制,下一步将狠抓渔政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确保“禁渔令”落地见效。
2024年3月22日,农业农村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江开勇介绍,2023年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取缔涉渔“三无”船舶5720艘,清理非法钓具12.4万个,司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同比下降了29.5%。2023年是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的第三年,这一年,农业农村部组织沿江15省市密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累计出动船艇15万艘次,人员198万人次,水上巡航超过550万公里,陆上巡查超过1000万公里,共查办案件2.74万件,查获涉案船舶2105艘,涉案人员30644人。
2024年4月8日,从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获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工作启动3年多以来,长江流域青海段涉渔重大案件零发生,禁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长江青海段沿江3州9县均已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立
远程视频监控123处,其中长江流域32处,组织1310名协助巡护队员常态化开展河道巡护、政策宣传、报告劝阻等工作。
通告原文
【发文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文文号】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
【签发时间】2019年12月27日
【印发时间】2019年12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
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
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
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
岷江、
沱江、
赤水河、
嘉陵江、
乌江、
汉江等重要
通江县河流在
甘肃省、
陕西省、
云南省、
贵州省、
四川省、
重庆市、
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
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
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
鄱阳湖、
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
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四、其他重点水域
与
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
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
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六、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
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