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Trust)是一种
法律实体或安排,允许个人(称为委托人)将财产或资产转让给另一个人或实体(称为受托人),并要求受托人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管理、保护和分配这些资产。信托通常受一份法律文件,称为信托契约或信托协议的约束,这个文件规定了信托的目的、资产和权益分配方式等。信托也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受益人,他们受益于信托资产的收益或本金。
信托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中世纪英格兰。最早的信托是为了满足贵族家庭的财产管理和继承规划需求而设立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托制度逐渐演化和发展,扩展到了商业和慈善领域。信托在美国也得到广泛应用,成为财产规划和资产管理的重要工具。之后逐渐扩展到国际范围,成为跨境财产管理和资产保护的手段。
信托具有多种作用,包括代人理财、聚集资金、规避和分散风险等等,可以根据个体需求和目标进行定制,为财产管理和规划提供了多种选择。
历史沿革
起源
信托行为的产生:信托行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的
古埃及,具体而言,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2548年的一种称为“遗嘱托孤”的做法。在古埃及,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来规定他们的遗产,确保其妻子继承财产,并为子女指定监护人,同时还需要有见证人来证明这一遗嘱。这种以遗嘱的方式来委托他人管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可以看作是最早的信托行为之一。当时的信托行为更多地是一种原始的和自发的做法,而不涉及复杂的经济关系。
信托概念的产生:信托概念的源自《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是由
古罗马帝国末期的国王
盖乌斯·屋大维所制定。根据《罗马法》,在财产按照遗嘱分配时,可以直接将遗产授予继承人。但如果继承人无法或不具备接受遗产的能力或权利,那么根据信托遗赠制度的规定,财产可以委托或转移给第三方,以确保继承人受益。这一制度帮助规避了《
十二铜表法》中规定的“只有罗马市民才能成为遗嘱指定的遗产继承人”的限制。随后,这一制度逐渐演变成一种普遍适用的制度。在古罗马时期,信托遗赠还没有具备经济上的重要性,因此它仍然是一种无偿的
民事信托,而不是有目的的商业经营。信托财产主要包括实物和土地,而非现代
证券。
信托制度的产生:在13世纪,
英国出现了一种名为“尤斯”(Use)制度,被广泛视为现代信托制度的先驱。当时,教会拥有巨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因此许多农民在去世时选择将他们的土地全部或部分捐赠给教会。这导致许多土地最终被集中到教会手中。由于教会享有特权,不需要向封建领主支付土地租金,这直接威胁到了封建领主的利益。为了保护封建统治阶级的权益,国王
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为了仍然向教会捐赠土地,同时又不违反法律,教徒们创造了“尤斯”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教徒首先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要求受让土地的第三方管理土地财产,并将所有收益交给教会。这种制度依赖于双方之间的信任,信托制度也由此诞生。
发展
美国
18世纪中期,商事信托制度被引入美国。美国政府鼓励个人追求财富。1822年,纽约农民火灾保险贷款公司成立,经营不动产抵押贷款和承包房屋家具险,标志着
商事信托组织在美国合法化。1822年后,其他专业信托公司也相继成立,旨在通过财产转移、财产管理、资金融通、资本积累和社会福利等功能,实现企业资产增值和获利的目标。1913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法》颁布,美国国民银行正式获准兼营信托业务,使商业银行兼营信托的业务有了更快发展,
金融信托业务由此而完全形成。
英国
1863年,英国政府创立了国际财政公司,这一举措将英国的信托制度从传统的民事领域扩展到商事领域,催生了专门经营商业信托的行业。1886年伦敦信托安全保险有限公司成立,这是伦敦第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机构。1888年,英国成立了伦敦法律保证信托协会。1893年,英国颁布《受托人法》,对专业信托公司和其他受托法人的信托业务进行了规范,允许他们获得因信托服务而提供的合理报酬,并雇佣代理公司(如证券经纪人或律师事务所)来履行约定的义务。1908年,英国政府正式成立了受托人办公厅,其在伦敦设有总部,并在各大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以法人身份承办信托事务,进一步体现了
商事信托的工具性和价值。至此,较为完善的
民事信托业务制度得以确立。
中国
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中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之一,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在1921年,中国通商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是中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1933年,
上海市兴业信托社成立,是旧中国官办信托之始。1935年,中央信托局成立,是当时全国范围的官办信托机构。1979年1月,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后规范为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华福公司)成立,10 月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开始恢复信托业务的标志。2001年4 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中国信托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基本信息
信托的卓越灵活性使其适用范围广泛,能够帮助人们实现各种不同的目标。信托的种类多样,分别取决于其性质和适用法律。为深入理解信托的本质,有必要了解不同种类信托及其特点。
概念阐释
信托(Trust)是指一种法律关系,其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行为。信托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以资产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信用委托和受托行为,都可以在法律上被视为信托。同时,信托也是一种财务管理方式,其核心是资产管理,建立在互信基础上,依赖委托的机制。在现代社会中,信托通常涉及资金或与资金相关的财产形式,因此它还具有资金流通的功能。信托通常由信托机构或国外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因此也被称为"
金融信托"。金融信托是一种金融业务,结合了资金融通、融资和财产管理,它在金融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其主要目标是管理委托人的资金和财产。
信托主体
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建者,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根据法律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的职责包括提供信托财产,确定受益人以及受益人的权益,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履行信托职责。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起到决策和监督的作用,确保信托的目的得以实现。
受托人:受托人负责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有责任遵循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恪尽职守,诚实守信,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受益人的权益。受托人通常是拥有财务和管理专业知识的律师、会计师、信托公司等专业人员或机构。在中国,受托人通常指的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它们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受益人:受益人是在
信托关系中享有
信托受益权的个人、法人或者根据法律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可以是第三方受益人,也可以是委托人(可唯一)或受托人(不可唯一)。信托的受益人是最终从信托中获益的人,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公益信托中,受益人是社会公众,而信托的目的是为社会福祉作出贡献。
这些主体共同构成了信托关系,其运作依据信托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托财产的合法管理和受益人的权益得以充分保护。信托在满足不同财务和法律需求的情况下具有广泛的灵活性。
信托客体
信托的客体主要指信托财产。信托构建在以信托财产为核心的法律关系之上,若缺乏信托财产,
信托关系将无法存在。信托财产包括两个方面:
受托人获得的信托财产:这是指受托人在承诺信托后所获得的财产。这些财产是信托关系的实质基础。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置信托财产而获取的信托利益:这也属于信托财产的一部分。它代表着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信托财产的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所有以财产上的利益为依据的权利。除了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一些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权利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或可用金钱衡量的权利,例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组成部分。
信托财产特点
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如果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并且在其死亡、法定解散、法定撤销或破产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处理。如果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信托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不被视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
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自己的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分别记录账务,不得混淆两者。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个人财产。
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尽管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性:在信托期间,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会发生变化,但其本质和性质保持不变。例如,信托财产可以由不动产变成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但仍然被视为信托财产。
隔离保护功能:一旦
信托关系成立,信托财产超越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具有隔离效应。受托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信托财产,因为受托人仅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即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而不是实际的所有权,且不可撤销。这为信托提供了保护,尤其在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方面,信托具有独特的优势,使其在资产管理和资源配置方面非常有吸引力。
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是指在信托行为中,涉及委托者、受托者和受益者三方之间就信托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这三个角色,即委托者、受托者和受益者,统称为信托关系人,可以是法人单位或个人。在
信托关系人中,有时两方可以同时担任不同角色,但有时则不可兼任。例如,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可以同时是受益人;而在宣言信托中,委托人可以兼任受托人。
确立信托关系需要满足三个关键条件:
信托的法律特征
信托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信托财产的特殊法律效力
信托一旦成立,即依法产生法律效力,这一效力涵盖了
信托关系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内部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信托关系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外部权利和义务关系。不论是内部还是外部关系,都围绕着核心问题——信托财产展开,并受制于信托财产独特的法律地位。
具体来说,信托财产具有三大法律效力:
信托财产投资的法定性
由于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英国对受托人的投资项目进行法定限制。1961年3月8日通过《受托人投资法》(Trustee Investment Act),将受托人的投资划分为三类:
这些法定限制旨在确保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的投资方面采取明智和谨慎的做法,以维护受益人的权益。
信托分类
根据信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将信托分为以下几种主要分类:
根据信托目的的标准:
根据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
根据信托标的物(信托财产)为主体的标准:
根据受托人的义务为标准:
根据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以盈利为目的的标准:
根据设立信托时涉及的地区范围:
这些分类方法帮助区分不同类型的信托,根据其目的、法律地位、财产类型以及受托人的职责和报酬等方面的特征。
按投资标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工商企业信托: 工商企业信托旨在为生产、服务和贸易等类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并购资金、流动资金和项目资金等。这类信托计划可采用不同方式,如股权类、债券类或夹层融资,以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2. 基础设施信托: 基础设施信托专注于投资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工程、公共设施、水务系统、交通道路和能源通信等。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参与这些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开发。通常,这些项目具有政府或高信誉企业支持,因此具有较低的风险,而且提供相对稳定的投资回报。
3. 房地产信托: 房地产信托涉及将资金投向房地产业,并由信托投资公司代表委托人管理和处置。这种信托方式是中国广泛采用的房地产融资方式之一。房地产信托通常具有较高的收益水平(约9%左右),但也伴随较高的风险。
4. 矿产信托: 矿产信托主要通过信托贷款融资,投资于矿产资源开采等相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固定的资金收益。这类信托通常具有较大的融资规模和高风险,但也带来高预期回报率(约10%左右)。
5. 艺术品信托: 艺术品信托将资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市场,通过艺术品投资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分享艺术品价值增长的收益。艺术品信托包括艺术品质押融资信托和艺术品投资信托基金两种形式,旨在将艺术品资产转化为
证券。
这些不同类型的信托根据其投资目标和标的物的性质,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各自具有不同的风险和回报特点。
根据投资方式和委托人的人数,信托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按投资方式分类:
按委托人的人数分类: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委托人的数量和性质。单一资金信托通常由机构(如银行)担任委托人,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则多为自然人。此外,它们还在管理方式和资金运用方面存在差异。
信托职能
对受托人破产的保护
设计财产管理体制时,保护预付财产免受信托人的
破产风险至关重要。在信托中,虽然信托财产以受托人的名义持有,但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是分开管理的。因此,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会并入破产财产中。这对于那些广泛从事交易活动的受托人,特别是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委托理财的银行或证券、保险公司等,以及一般企业作为
民事信托或公益信托受托人的情况尤为重要。因为这些机构的固有商业风险往往存在,信托可以确保信托财产免受这些风险的影响。
当然,在信托之外的财产管理制度中,也存在保护被管理财产免受财产管理者(即受托人)
破产风险的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避免财产管理者的破产风险并不仅限于信托。例如,关于保留客户有价证券的情况,如果
证券公司将所有权授予客户,根据所有权法,这些财产可以避免受到财产管理者的破产风险的影响。此外,证券公司在购买有价证券时,将有价证券的所有权直接转移到客户名下。根据这种法理,如果保留的财产是物品或有价证券,除非无法区分混合财产,否则基本上都可以避免受到财产管理者的风险。然而,问题在于,当客户保留的财产是货币时,在信托之外的体制中,将货币预留给他人时,原则上,随着占有权的转移,货币的所有权也要转移。因此,在所有权法上,不能像信托那样保护客户保留的货币。客户只能主张对财产管理者的债权保护。相比之下,信托中的货币只要得到单独管理(只要不与受托人的自有货币混合在一起而无法区分),受托人的
破产风险就不会涉及信托财产,这是信托最大的优势。
优先权利的创设
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受托人破产影响的同时,也涉及到创建一种优先权的制度。这意味着,对于信托财产而言,与受托人个人的债权人无关,只有受益人和信托债权人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这赋予了受益人优先权。虽然通过设定担保权也可以赋予特定人优先权,但信托不仅仅是一种担保权式的优先权。对于作为信托财产而被分开管理的财产,在受益人享有排他性利益方面,信托比担保更具优势。
信托所创建的优先权最重要的特点是可以自由确定受益人之间的优先顺序。通常情况下,当涉及到同一债务人的多个债权时,是否可以确定某些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存在不同的观点。如果各方达成一致,可以决定优先顺序,但即便如此,在债务人破产时,没有达成一致的债权人(即无关系的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在
破产清算中可能不会生效。然而,在信托中使用时,赋予受益人的权利由信托行为(信托合同)决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信托行为的内容可以自由决定。因此,可以在受益人之间设定优先顺序。实际上,在住宅贷款债权信托和企业养老金信托中,已经出现了这种情况。此外,在股份公司中,虽然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来确定股东之间的优先顺序,但信托更加灵活。
财产权的转换功能
信托具有实现财产权的转换功能,所有者可以将其所有的土地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并在交换中取得受益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受益权化相关的转让方法是基于受益权的转让方法进行的。因此,对于以证券化形式存在的受益权,根据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益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可以有效地进行转让。设定对抗条件是一个必要的问题,但通常情况下,根据记名债权转让的要求,必须通知受托人并作出承诺。相反,对于以证券化形式存在的受益权,将根据有价证券法处理,善意取得等也是被认可的。例如,如果从原受益人A转让给B,然后再从B转让给C,即使AB之间的转让无效,只要C是依法善意取得的,那么在信托终止时,不动产可以交付给作为信托财产的C。虽然在
民法上不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但由于
信托受益权已被证券化,实际上可以认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关于这种信托的使用方法,有人认为它可能规避了民法的原则或可能视为违法而无效。然而,在将信托受益权证券化时,如果原受益人达成合意,而后续的受益权取得人也接受了这种受益权的存在,那么从实质上来看,这不会损害相关人的利益。
实际案例
贾跃亭信托案例
2017年9月14日,据公众号“曝料”披露,贾跃亭正在申请不可撤销信托,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子女。根据信托文件上贾跃亭的签字,贾跃亭为其中一个女儿
蒂芙尼公司 Jia留下了7500万美元(约合五亿人民币)的信托基金,并指定
甘薇为信托基金的守信委托人。贾跃亭的其他孩子也将获得
相等的信托基金。贾跃亭在破产之前设立了这个信托,并遵守了相应的条件。
根据披露的信息,贾跃亭将这五亿资金设立了一个单一信托,并约定受益人为他的儿女。资金只能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中,银行分发利息给儿女,而本金被视为安全的。这意味着信托资金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信托公司,债权人可能无法追讨信托资金的本金。
通过将财产放入不可撤销
生前信托中,贾跃亭成功地将财产从个人名下隔离开来,保护了信托资产的安全。债权人通常无法追讨信托中的资产,因为这些资产不再属于贾跃亭个人的财产。
贾跃亭信托案例表明,信托的设立可用于实现资产保护的目的。财产通过信托的形式转移后,不再归属于委托人个人,从而保证了信托资产的安全,并为受益人在未来提供了财富。
特朗普的父亲信托案例
弗雷德特朗普在1995年被诊断患有
阿尔兹海默症后,开始将财产转让给他的子女,并使用GRATs作为这一过程的工具。他雇佣了
纽约著名的房产评估师冯安肯对GRATs中的25套公寓进行评估,并据税收报告显示,这些房产的总价值为9390万美元。然而,据《
纽约时报》报道,通过对比附近相似楼盘的市价,这些公寓的估值明显低于其实际价值。随后的几年里,这些公寓以接近10亿美元的价格被
唐纳德·特朗普出售。弗雷德特朗普在转让财产给子女时使用了GRATs,并可能通过低估财产的方式获取了税务优惠。通过将财产转入GRATs,并授予自己保留年金,弗雷德特朗普保留了对财产的收益权利,并在财产最终被转让之前获得了相关收益。然而,低估财产的估值可能引发了对财产估值合理性的争议,尤其是在后来这些房产被以高价出售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合适的信托结构,个人可以有效地转移财产,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产税和其他相关税务的影响。
刘强东信托
刘强东在与
章泽天结婚之前设立了一个特殊的信托,该信托名为VISTA,设立在维尔京群岛。这个信托与一般信托不同,维尔京群岛的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可以决定谁来管理信托财产。刘强东在设立信托时决定自己来管理信托财产。这意味着他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处理和运用信托资金。这个信托的设立与刘强东的预支工资安排相呼应。刘强东的预支工资安排是,未来十年每年只有一块钱的基本工资,没有奖金。而他的信托财产将成为他在婚后的财产,即使离婚了,
章泽天也只能分到五块钱。通过将财产转入信托中,
刘强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他的财产,并且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管理和运用这些资金。维尔京群岛的信托法使得刘强东能够决定谁来管理信托财产,增加了他对财产的控制权。
知名信托机构
中信集团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79年由荣毅仁同志在邓小平同志的支持下创立。2002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体制改革,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并获得国家授权作为投资机构。2011年,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整体进行了改制,成为
国有独资公司,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并发起设立了中国
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股份)。在2014年8月,中信集团将中信股份的100%股权注入
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公司中信泰富,实现了境外
整体上市。
平安信托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9日,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亿元。在2002年2月,该公司获得
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并完成了重新注册登记。2010年5月24日,公司更名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的
控股子公司,也是中国平安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2318
.HK)和上海证券交易所(601318)整体上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安信托的注册资本已经经历了六次增资扩股,增加到目前的人民币130亿元。
瑞银信托 (UBS Trust)
瑞银信托成立于1890年,总部位于瑞士
苏黎世。该公司是
瑞银集团的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提供资产管理、遗产规划等服务。瑞银信托以其专业的技术和良好的声誉,在全球范围内均有广泛的客户群体。该公司的客户主要为高净值个人和企业,其信托业务在
欧洲和
亚洲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摩根大通信托 (J.P. Morgan Trust)
摩根大通信托成立于1799年,总部位于美国
纽约。该公司是摩根大通集团的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提供资产保护、遗产规划等服务。摩根大通信托以其专业的技术和良好的声誉,在美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均有广泛的客户群体。该公司的客户主要为高净值个人和企业,其信托业务在美国和欧洲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相关概念
通常,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是那些拥有社会理财职能的金融机构。这些信托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代表特定目的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这些信托财产通常以货币的形式存在,这使得信托业务自然而然地涉及金融功能,尤其是中长期金融功能。因此,信托业作为金融领域的一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一起,共同构成了现代
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也因此与其他产业组织有着明显的区别。
银行业与信托业
在1995年之前,中国的银行业和信托业存在相互交叉的情况。信托业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银行业,信托业务往往被纳入银行业务体系,导致信托业的独特功能无法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将银行业与信托业分开,以发挥信托业的特色。银行业与信托业的区别如下所示:
金融业与信托业
金融信托业与证券业之间存在着关系和明显的区别。目前,信托公司广泛参与证券业务,包括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和证券交易等。从国际经验来看,为了风险防范、防止不当行为以及充分发挥专业特长,证券业与金融业和信托业的职能分离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管理模式。以
日本为例,其《证券交易法》第65条规定禁止银行、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或充当证券交易中的中介。这是因为证券业具有高度的投机性和风险,而信托业更注重安全性和稳定性。因此,信托业与证券业在客户责任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保险业与信托业
在全球范围内,保险业和金融信托业都构成了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都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到政府较严格的监管。尽管保险业和金融信托业在业务特点上有明显区别,不像银行业和金融信托业那样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但它们在许多方面仍然存在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这些因素表明,尽管保险业和金融信托业在业务上存在差异,但它们在金融体系中有着紧密的关联,相互影响并共同构成了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