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1950年成立的人民团体
上海市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文联),是沐浴着新中国曙光成立的上海重要的人民团体,由夏衍、巴金、于伶贺绿汀冯雪峰梅兰芳周信芳等老一辈文艺家发起创立,并成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发展历史
由当代著名文学家、艺术家巴金、夏衍、于伶、贺绿汀、冯雪峰、梅兰芳等于1950年7月发起创立,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夏衍、巴金、夏征农、朱践耳曾分别担任上海市文联第一、二、三、四届主席。第五、第六届主席为吴贻弓
1950年7月24日至29日,上海市第一次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在解放剧场隆重举行,531位代表欢聚一堂,陈毅市长出席大会并亲切致辞。会议以“团结、创造”为主题,在热烈昂扬的气氛中,宣告了上海文联的成立,标志着上海文艺工作者在党的领导下,以主人翁的姿态迈入了社会主义新时代。
2022年7月28日,上海市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会议在上海文艺会堂召开。市文联党组成员、专职副主席沈文忠在会议上作了关于《上海市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组成原则》的说明并宣读了《上海市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名单》。
历任领导
第一次
上海市第一次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领导人是:
主席:夏衍
副主席:冯雪峰、巴金、梅兰芳贺绿汀赖少其
第二次
1962年5月8日至15日,上海市第二次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召开,改选了领导机构。这届上海市文联的领导人是:
主席:巴金
副主席:于伶丰子恺以群、刘天韵、沈浮、沈尹默、李俊民、陈其五、孟波、周信芳、赵丹、赵超构袁雪芬(女)、贺绿汀、熊佛西
第三次
1984年8月3日至9日,上海市第三次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召开,改选了领导机构。这届上海市文联的领导人是:
主席:夏征农
副主席:于伶、王峰、方去疾、冯岗、吴贻弓、吴强、吴宗锡、李俊民、杜宣、沈浮、沈柔坚、陈其五、张骏祥、孟波、姜彬、贺绿汀、赵超构、胡蓉蓉(女)、袁雪芬(女)、黄绍芬
第四次
1993年7月20日至22日,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召开,改选了领导机构。这届上海市文联的领导人是:
主席:朱践耳
副主席:王峰、王伟平、吴宗锡、吴贻弓、沈柔坚、草婴、赵长天、叶辛、杜宣、李伦新、郑礼滨、胡蓉蓉(女)、姜彬、黄绍芬
第五次
1998年12月14日至15日,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召开,改选了领导机构。这届上海市文联的领导人是:
主席:吴贻弓
副主席:王峰、方增先、叶辛、吕其明江明惇吴宗锡、李伦新、周渝生(女)、周慧珺(女)、胡蓉蓉(女)、赵立群、夏仲翼
第六次
2006年4月12日至13日,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这届上海市文联的领导人是:
主席:吴贻弓
副主席:陈东(女)、迟志刚、何麟、王汝刚叶辛、江明惇、陆在易尚长荣、周慧(女)、凌桂明、程海宝、穆端正、戴炜栋(2008年7月24日,东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召开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增补杨益萍、张元民、张建亚、施大畏为文联副主席,陈东同志不再担任副主席职务)
第七次
2012年7月3日至4日,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召开第七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这届上海市文联的领导人是:
主席:施大畏
副主席:宋妍(女)、沈文忠、王汝刚、叶辛、何麟、何承伟、迟志刚、张元民、张建亚、陆在易尚长荣、周志高、奚美娟(女)、凌桂明、程海宝、谭晶华、穆端正
主要职责
1、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引导、组织上海市文艺界、文艺工作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与上海市各文艺家协会的联络协调,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各区文联建设,指导各区文联、行业(企业)文联完善联络协调机制和业务发展工作。
3、负责推动文艺创作,活跃文艺评论方面的工作。组织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开展文艺创作、文艺评论、学术交流等,加强对文艺作品的评论工作;面向社区和基层开展公益惠民文化服务,做好文艺普及和推广工作;举办全市性重大文艺活动。
4、协助政府部门制定上海市文艺人才发展规划,抓好文艺队伍建设,培养、扶持优秀文艺人才;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表彰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
5、负责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开展同港澳台文艺界的联系交流。
6、负责听取文艺界、文艺工作者意愿和呼声,积极反映文艺界、文艺工作者情况和要求,依法维护文艺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7、在党和政府指导下,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机构设置
上海市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12个:上海音乐家协会上海市戏剧家协会上海市美术家协会上海电影家协会上海市书法家协会上海市曲艺家协会上海市摄影家协会上海民间文艺家协会上海市舞蹈家协会、上海市杂技家协会、上海电视艺术家协会、上海翻译家协会。主办文艺家协会3个:上海新文艺工作者联合会、上海市创意设计工作者协会、上海市文艺评论家协会。
上海市文联内设办公室、协会工作处、组织人事处、理论研究室、社会服务处、事业处六个职能处室,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上海市文联还设有上海文学艺术院、上海市文艺培训指导中心、上海文联艺术促进中心、上海书画院、上海文艺事业发展中心等事业单位。上海音像出版社1家企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领导的文艺界人民团体,由市级文艺家协会、区文联、产(行)业文联和其他重要的文化艺术社会团体联合组成。
第二条  上海市文联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生命线,是党和政府联系上海市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文艺界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上海市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文化力量,繁荣文艺创作,扶持文艺人才,推动文化产业,同心同德为上海文化品牌和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上海市文联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引领文艺发展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通过组织学习培训、深入生活,坚定文化自信,提升艺术修养,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自觉履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弘扬德艺双馨,引领时代风气和社会风尚,提高文艺创作和传播的能力水平。
二、助推文艺创作繁荣。营造良好创作氛围、推广展示创作成果,鼓励跨界融合,推进“互联网+文艺”发展,组织国内外文化交流,推进上海文化走向世界。
三、助推文艺人才成长。协助政府部门制定上海市文艺人才发展规划,抓好文艺队伍建设,发现、培养、扶持、推荐优秀文艺人才。
四、加强文艺评论建设。研究文艺动态,开展文化建设调研,研判文艺界舆情,活跃文艺评论和文艺理论研究,为上海城市文化建设建言献策。
五、开展文艺界党的群众工作,反映文艺工作者和团体会员正当诉求,维护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
六、指导团体会员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上海市文联直属各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审定其领导成员人选。
七、加强基层文联建设。指导各区文联和产(行)业文联完善联络协调机制,围绕中心工作,团结、引领基层文艺工作者,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八、延伸服务手臂。拓展联系服务对象,实现从“家”、“者”到“界”的延伸,关注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发展;指导和监督主管文艺社团依法开展活动。
九、开展文化普及。组织公益惠民文化服务和文艺志愿服务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十、推进行业建设。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十一、加强自身建设。拓展服务内容,创新工作手段,推进制度建设,提高文联工作科学化水平。
十二、承担党和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上海市文联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联业务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上海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上海市文联直属的市级文艺家协会、上海市各区文联和其他重要文化社团为上海市文联团体会员。
各产(行)业文联和其他在文艺界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文艺社团,提出申请并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上海市文联团体会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上海市文联组织的活动;
二、对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选上海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和中国文艺网代表大会代表;
四、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上海市文联章程;
二、执行上海市文联决议;
三、负责完成上海市文联部署的工作;
四、及时向上海市文联反映情况,报送工作信息资料;
五、维护上海市文联的合法权益。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上海市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上海市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上海市文联的组织原则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会、依章办事。
第十条  上海市文联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上海市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一条  上海市文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酝酿协商,民主推举,经上海市文联审核后产生。
根据需要,上海市文联代表大会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十二条  上海市文联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查上海市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上海市文联章程;
三、选举上海市文联委员会;
四、讨论并决定有关上海市文联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上海市文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文联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文联委员会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文联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四条  文联委员会委员由团体会员按界别和职务酝酿协商,民主推举候选人,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文联委员会的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职务关系担任委员的,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自动更替。
第十五条  上海市文联设荣誉委员。荣誉委员由上海市文联委员会议推举和聘请。
第十六条  文联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上海市文联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查通过上海市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文联委员会主席团委员及领导成员,通过替换或增补主席团成员;
四、其他应当由上海市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文联委员会主席团在文联代表大会、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文联代表大会和文联委员会会议决议;
二、审定提交文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报告草案;
三、审议文联换届工作事项;
四、提议并召开文联委员会会议;
五、审议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文联主席团成员由上海市文联党组成员、本会直属的市级文艺家协会主席、具有特别代表性的文艺工作者等担任。
第十九条  主席团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受主席团委托负责协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文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文联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上海市文联必须严格遵循财经法规,切实遵守财务纪律,严格把握经费预决算,加强经费使用跟踪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文联及直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按规定实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文联的英语全称是“SHANGHAI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SFLAC”。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归上海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历任领导
主要职责
机构设置
组织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