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二局是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四行是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中国农民银行,
中央银行,两局是
邮政储金汇业局和中央信托局。
具体内容
中央银行
1924年,
孙中山为了实现广东革命政府的金融政策,拨交
宋子文国币3000万元,筹设中央银行。8月15日,中央银行正式成立,资本1000万元。1926年10月,北伐军攻克
武汉市,收复湘鄂,广东国民政府亦迁都武汉。是年12月,又在汉口成立中央银行。开办之初,发行兑换券,信用尚好,后因战事频繁、
政变数起,遂亦自行停顿。
国民政府成立后,立即着手筹建
中央银行。1927年10月25日即制定《中央银行条例》19条,规定“中央银行为特许
国家银行,在国内为最高之金融机关,由国家集资经营之”,设筹备处于
上海市。1928年10月5日,《中央银行条例》经国民政府修订为20条,并由国民政府拨给资本2000万元,于11月1日成立,总行设于上海。该行享有发行钞票,代理国库,募集或经理国内外公债的特权。总行设9人理事会,司立法之责,设7人监事会,司监察之责,行政权则由总裁副总裁执行,使立法、监察、行政三权分立。总裁之下设发行、业务二局。发行对于业务完全独立,若无法定的准备金,不得滥发一纸。第一任总裁由财政部长
宋子文兼任。宋子文就任时曾指出,以统一币制,统一金库,调剂金融为业务方针。1935年4月,资本总额增为1亿元,并决定将总行迁到首都
南京市,在全国各地设立分行、处等机构,使之能够有效地担当起调剂全国金融的职责。
中央银行享有发行钞票、代理国库、募集或管理国内外公债等多项特权,享有公款解拨存储汇兑的优先权,同时经营一般商业银行业务。在宋子文担任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总裁时,
国民政府发行的公债很多,到1933年已达14亿元以上。由于感到筹划公债的还本付息和开发新财源吃紧,
宋子文与
蒋介石发生矛盾,蒋介石让
孔祥熙接替宋子文的职务。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的前身是
大清银行,成立于1904年;1908年7月改称为大清银行。辛亥革命后,大清银行由中华民国政府接管,改组为中国银行。1913年8月,
北京市的总行开始营业。各省在原大清银行的基础上也陆续成立分行。1927年以前,该行主要是商股,实权掌握在江浙资本家集团手中,总经理冯耿光。
因有代理国库发行钞票之特权,中国银行的业务发展很快。1916年袁世凯称帝,“
二次革命”期间,
北洋政府颁布了中国银行停兑令。惟有上海分行在
张嘉璈主持下,坚不奉令,另组股东联合会与上海绅商各界合作,继续兑现。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的信用更为民间所崇信。1917年该行修改条例,除官股外,又招足商股1000万元。此后,官股渐改商股,而维持市面金融的责任并不因此而松懈。到1928年,该行的资本已达1900余万元,该行虽无
中央银行之名,但在发行纸币,代理国库,调剂市面,安定金融等方面实际起到了中央银行的作用。
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将中国银行总管理处迁到
上海市,并加入官股500万元,使商、官合股共2500万元,官股占1/5。南京政府将其改为特许的国际汇兑银行,其业务是:(1)经理政府发行海外公债及还本付息事宜;(2)经理政府存在国外之各项公款及收付事宜;(3)发展及扶植海外贸易事宜;(4)代理一部国库事宜,并仍有发行兑换券之特权。此外还经理国内外汇兑及货物押汇、商业期票及汇票之贴现。由临时股东会选张嘉为总经理,由
国民政府任命
李铭为董事长。1935年,国府财政部修订条例,以金融公债加入新官股1500万元,资本总额变为4000万元,官商各半,并调任张嘉璈为
中央银行副总裁,由常务董事长
宋汉章兼任总经理,并派
宋子文担任该行董事长。这样,
中国银行就完全由国民政府控制了。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是1907年由
清朝的
邮传部奏准设立的,是清政府的
国家银行。1914年,交通银行改订章程,股本总额增为1000万元,并可代理国库,经付公债本息,代收税款,办理国内外汇兑等业务,它当时成了
北洋政府的国家银行。在1927年之前,其资本主要是商股。
国民政府成立后,加入官股200万元,并将总行迁到
上海市,使之成为“政府特许发展全国实业之银行”。其业务是:(1)代理公共实业机关发行债票及经理还本付息事宜;(2)代理交通事业之公款收入事项;(3)办理其他奖励及发展实业计划;(4)代理一部分之国库事宜,并得发行兑换券。1935年,财政部颁布新条例,拨发金融公债1000万元,增加官股至1200万元,使官股占55%。并派
蒋介石的亲信
胡笔江担任董事长,由唐寿民任总经理。这样,又控制了交通银行。
农民银行
中国农民银行原为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总行设在
武汉市,分别在四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资本总额为1000万元,由财政部认股250万元,以
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农业资金,复兴农业经济为目的,于1935年4月1日正式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其业务包括:(1)收受存款;(2)办理汇兑;(3)买卖生金银及有价证券;(4)动产不动产之抵押放款及保证信用放款;(5)经营农业仓库及放款于农产农具之改良事宜与农民合作社;(6)发放农业债券及农业流通券;(7)农业
票据贴现。董事长
孔祥熙,总经理
叶琢堂。
到1935年夏天,
国民政府不仅有了自己的
中央银行,而且完全将中国和交通两行控制在手,同时又将四省农行改组为
中国农民银行,成为国家特许的专门农行。这就是国民政府的四大
国家银行,它们既是国民政府国家资本的核心,又是国民政府用来扩大国家资本最重要最有效的工具。
中央信托局
中央信托局是1935年8月由中央银行投资1000万元,呈准国民政府成立的,是专办购买军火和储蓄保险事宜的中国最大的信托机构。
邮政储金汇业
中国邮政局最早在1898年已开办汇兑业务,1908年又开办储蓄业务。到1929年,通汇的邮局及代办所有374处,办理储蓄业务的邮局有206处。1930年,
国民政府通过法令,将全国的邮政局改为
邮政储金汇业局,使其业务更扩大了;并规定,凡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未设分支机构的地方,国民政府的一切款项均由邮政储金汇业局转饬当地邮局代办。
控制方法
以上所述的“四行二局”,是国民政府国家资本金融体系的核心,是控制和支配全国货币金融的总枢纽。通过1928年和1935年先后两次改组
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资本总额中官股比例由20%上升到50%,交通银行的官股比例上升到60%。
国民政府建立和掌握了“四行二局”以后,又运用各种办法,通过四行把其他
商业银行和钱庄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在手。
1.采取加入股金实行官商合办的方式控制了“
中国国货银行”、“农商银行”等。
2.利用经济援助控制了中国成立最早的“
中国通商银行”、“
中国实业银行”、“
四明银行”等。
4.利用人事改组进行间接控制的有浙江实业、浙江兴业、
上海市、新华等商业银行。在这些银行中都渗进了
国民政府的官僚势力而被控制。至于北四行,虽未被直接控制,但在业务上也不能不依赖“四行二局”的扶植,从而间接受其控制。
旧式钱庄
旧式钱庄,自从“废两改元以来,已失去操纵两、元兑换的主要业务,境况日趋没落。1934年下半年,中国白银大量外流,银根吃紧,上海地价狂落,一向以地产“道契”为重要营业的上海钱庄业多数陷于周转不灵。这时,国民政府以救济危机安定市面为名,命令中国、中央、交通三行借款1800万元,由财政部组织“钱庄监理委员会”,对上海钱庄进行管理监督。这样,这一封建性质的信用机构也受到了国家资本的控制,而失去独立性,变成
国家银行的附庸了。
1935年11月法币政策实施以前,
国民政府的国家金融体系已完成了对全国
金融业的控制,并在资本实力上占了优势。如全国共有银行159家,资本总额为3.68亿元。其中,三家国家银行就有资本1.59亿元,占全国资本总额的43.3%。再加上官商合办的省市立银行资本总额3700多万元,由
商业银行改办成官商合办的五家银行资本额2000万元,合占全国银行资本额竟达58%。这说明,国家资本金融统治网已建立起来,它为国民政府的币制改革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证和必备条件。而法币政策实施以后,
国民政府国家资本对全国
金融业的控制就更加严密了。抗战爆发,国家四行二局依照国民政府的指示;首迁
南京市,继迁
武汉市,从1938年底又西迁“陪都”
重庆市。国家行局不仅负有支应饷汇,调剂金融的历史使命,而且要配合政府的
经济政策,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调剂政府收支平衡。为适应战时紧急状态的需要,1939年10月,根据9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的《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正式组成四行联合办事处,负责办理政府战时金融政策有关各种特殊业务,总处设理事会,理事会设主席,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
蒋介石兼任。下设秘书处,主管一切日常事务,由主席任命秘书长一人主持日常工作。财政部授权联合总处理事会主席,在非常时期,对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可为便宜之措施,并代行其职权。这就是说,
四联总处已成了四行之上的
中央银行,蒋介石已成了这个银行的主席,可以全权统制和调动全国的货币金融。
专业方向
四行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专业方向已比较明确。为了完成四行专业化,1942年5月23日,四联总处理事会规定;中央银行应以集中发行,统筹外汇收付,代理国库,调剂金融市场等为主要业务;
中国银行应以发展和扶助国际贸易,办理国际贸易有关事业的贷款与投资,受中央银行的委托,经理政府国外款项的收付,及经办进出口外汇及侨汇等为主要业务;交通银行应以办理工矿、交通及生产事业的贷款与投资,公司债及公司股票的经募或承受等为主要业务;
中国农民银行应以办理农业生产贷款与投资,土地金融、合作事业的放款,农业仓库信托及农业保险等为主要业务。自此,四行专业化已基本完成,它们分头负起扶助农、工、矿、交、商各业生产建设和调剂全国金融的责任。
形成历史
四行二局
中国
明朝末年出现了类似银行的钱庄和票号。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一些外商银行纷纷进入中国开展金融业务,并凭借其特权攫取了巨额的利润。中国境内第一家银行是1845年
英国人设立的
丽如银行,1897年
中国通商银行作为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家银行开始营业。 20世纪30年代,统治旧中国的
中国国民党政权建立了以
中央银行、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
邮政储金汇业局、
中央合作金库(简称“四行二局一库”)为主体,包括省、市、县银行及官商合办银行在内的金融体系。此外还有一批民族资本家兴办的私营银行及钱庄,其中约三分之一集中在上海,但多半规模不大且投机性强,在经济运行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演进
随着
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1948年12月1日在
石家庄市成立了
中国人民银行,并开始发行人民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迁入
北平市。
新中国成立前后,根据1948年4月在北平召开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对官僚资本银行进行了接管,并分不同情况进行停业清理或改组为
专业银行;将官商合办的4家银行改组为
公私合营银行;对私营银行则进行整顿和改造;还取消了在华外商银行的一切特权,并禁止外国货币在国内流通。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
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由
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即银行不划分专业系统,各个银行都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既办理存款、贷款和汇兑业务的
商业银行,又担负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
中央银行。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结束,中国的银行体系也开始恢复和重建。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使中国进入了
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银行业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
从1977年至今,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体系重建阶段(1977—1986年)尽管在1978年3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恢复了其独立的部级单位的地位,但其所担负的
商业银行与
中央银行的双重职能并未改变。从1979年初开始,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相继恢复了主管
农村金融业务的
中国农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了主管外贸信贷和外汇业务的
中国银行,从财政部中分设出了主管长期投资和贷款业务的中国人民
中国建设银行,1981年底又成立了负责接受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的中国投资银行。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文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决定成立
中国工商银行,接办中国人民银行原有的信贷和储蓄等商业银行业务。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以
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四大国家
专业银行为骨干所组成的银行体系。
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银行体系迅速扩张。1985年人民银行出台了专业银行业务可以适当交叉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四家专业银行之间开展适度竞争,从而打破了银行资金“统收统支”的“供给制”,四家专业银行还开始将其触角伸向农村,为当时正在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提供贷款。扩大发展阶段(1987—1996年)随着
改革开放的进展,为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动力。
1986年12月,邓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1987年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建立以
中央银行为领导,各类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
社会主义金融体系。
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和1992年中共“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
中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扩大发展。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提出国家
专业银行要进行企业化改革,实行商业化经营,但由于这些专业银行既从事政策性信贷业务,又从事商业性信贷业务,既难以办成真正的
商业银行,又不利于进行金融宏观调控。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
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之后,在1994年内相继成立了专门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而为国家专业银行向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转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性质、地位及与其他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为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提高资产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此同时,在
改革开放的推动之下,其他类型的银行也迅速发展。在交通银行于1986年7月重组成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全国性综合银行之后,相继成立了
中信银行、
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兴业银行、
广发银行、
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海南发展银行、
民生银行等12家股份制银行。
1986年1月,在国务院主持下,邮电部与
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以投资所有者和业务监管者的身份,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决定在北京、
天津市等12个城市试办邮政储蓄业务。1986年底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邮政储蓄业务法定为邮政企业的业务之一,从而使邮政储蓄遍布全国,形成了一个“准银行”系统。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16个城市进行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试点。同年2月,中国第一家
城市商业银行———深圳城市商业银行成立,到1996年底共有18家城市合作银行开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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