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按照表现形式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心理暴力和经济控制;按照受害者类型划分,可分为:亲密伴侣暴力、儿童暴力、老年人暴力。家庭暴力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我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以反对家庭暴力。全面性教育中也涉及有关家庭暴力的教学内容与目标,以便学习者掌握识别和应对家庭暴力的相关举措,减少家庭暴力的危害。
2022年3月起江苏省施行《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发展历程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着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005年,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有许多精神障碍和生理因素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
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它包括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身体、性、情感等方面的暴力,同时包括威胁施以暴力的行为。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家庭成员之间。
主要类型
按表现形式分类
身体暴力
身体暴力又称躯体暴力,家庭中发生的身体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蓄意使用体力或使用武器,伤害或残害对方的行为,包括推搡、抓夺、击打、捆绑、踢人、鞭打或枪击等。
情感暴力
情感暴力又称心理暴力,家庭中的情感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诋毁、嘲弄、威胁和恐吓、歧视、排斥、忽视和其它非身体形式的敌意对待。
性暴力
家庭性暴力是指由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或其它直接针对受害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行为人与受害人有可能是伴侣关系,也可能是其他家庭关系。
经济控制
经济控制是指施害者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按受害者类型分类
亲密伴侣暴力
亲密伴侣暴力是指发生在结婚伴侣之间针对另一方进行的躯体、精神或性侵犯行为(在恋爱双方之间发生的暴力通常被称为“约会暴力”),这些行为包括躯体攻击行为(例如:踢打、击打),精神虐待(例如:胁迫、蔑视和羞辱),强迫的性行为和其他形式的性胁迫,各种管制行为(例如:隔离、监视)等。
儿童暴力
家庭暴力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对18岁以下人群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施暴者可能是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存在任何家庭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它通常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儿童的忽视或虐待;童婚、早婚或强迫婚姻中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等。
老年人暴力
家庭暴力中针对老年人的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对老年人实施的一次或多次不恰当的、并给老年人带来伤害或造成不幸的行为。它包括对老年人的身体暴力、精神和心理暴力(例如:忽视与漠视)、性暴力。家庭成员对老年人实行经济和物质虐待也是一种针对老年人的暴力行为。
现状
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全球范围内有性伴侣的妇女中几乎三分之一(30%)经历过其亲密伴侣的身体或性暴力。亲密伴侣暴力的流行率在高收入国家估计为23.2%,在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区域估计为24.6%,在世界卫生组织东地中海区域估计为37%,而在世界卫生组织东南亚区域则估计为37.7%。
全球多达38%的谋杀妇女案件系由亲密伴侣所为。除了亲密伴侣的暴力行为外,全球7%的女性还报告曾遭到伴侣以外的人的性侵犯。大多数亲密伴侣暴力和性暴力由男性针对妇女实施。
根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一项针对我国2016~2018年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研究分析显示,400份民事判决书中,93.25%都为妇女指控男性实施家庭暴力,家暴呈现出针对性别的倾向;在表现形式上,75.21%为身体暴力,其余依次为精神暴力(13.35%)、经济控制(1.91%)和性暴力(0.64%)。在有家暴持续时间记载的113份判决书中,持续1~5年的样本占11.75%,其余依次为持续1年以内(6%)、5~10年(4.75%)、15年以上(3.25%)和10~15年(2.5%)。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于2020年5月联合发布的《“女童保护”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家庭》,2019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女童遭家庭成员(父亲、继父等)性侵犯案件共22起,占比10.38%。多起发生在家庭中的性侵害案例表明,考虑到亲情、伦理、生活保障等因素,受害人往往不敢声张,不敢报警维权,这使得政府和社会机构对此类案件的后续治理和相关工作难度较大。
存在特点
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
美国家暴受害妇女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
2、反复性发作
家暴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
一、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伴随对受害者自信心的彻底打击。虐待者通过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钱、散步闲逛等方式孤立、隔离受害者。
二、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攻击、袭击,随着紧张的缓解,施暴者可能表现出对受害者的歉意、温柔。三、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改变,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的重复。
3、形式多样
家暴表现形式多样:肉体损伤(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胁,恫吓威胁,使之极度嫉妒,对其剥夺占有,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对受害者来说,多种暴力形式常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施虐者对受害者进行肉体上的攻击可表现为:用武器袭击或打击,殴打,用拳或物击打,用拳猛击,打烂,踢,烧,掌掴,用武器(刀、枪)威胁等,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
4、暴力发生隐蔽
暴力发生隐蔽,难以防备受害者处于危险环境中的时间较长,暴力的发生常常不为人所知,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处于无防备状态。
5、反复受伤。
检查受害者,可发现不同恢复期的损伤。受害者的临床损伤特点典型损伤包括:挫擦伤,小的撕裂创,主要集中在头面部、颈部、躯干部,与其它致伤原因、类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损伤较为常见。
误区
误区一:没有家庭暴力现象,即使存在,也是极少数。
家庭暴力现象客观存在,且在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发生率都不容小觑。
误区二: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一种隐私,而不可外扬。
家庭暴力不是不可外扬的家务事,而是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忍气吞声会导致施害者持续实施暴力行为,而自身也会受到家庭暴力的长期危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学会向信任的他人或机构求助,或将家庭暴力行为诉诸法律,请求司法援助。
误区三:家庭暴力就是伤害身体,而不是伤害心理和性格。
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也包括心理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误区四:家庭暴力就是丈夫对妻子施暴。
事实上,妻子对丈夫施暴、父母对子女施暴、子女对父母施暴、对自己的亲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庭暴力。凡是发生在家庭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都是家庭暴力。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许多法律都包含对“家庭暴力”相关内容的规定,这些法律文件从人权、未成年人保护、弱势群体保护等角度出发,对“家庭暴力”可能涉及的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要求。
《宪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民法典》(2020)
第三十四条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反家庭暴力法》(2016)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011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在“妇女与法律”发展领域,《纲要》明确提出了“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目标,并提出了“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策略措施。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以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常见形式之一,在教育中往往会从安全保护意识培养、法制观念的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性纲要》从事件预防和自我保护的角度强调了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开展安全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从法律角度强调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从心理健康、情绪调节和社会适应等角度强调了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性纲要》
小学1~3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
·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逐步形成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与同学、老师友好相处,不打架;初步形成避免在活动、游戏中造成误伤的意识。
小学4~6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认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范围,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自觉遵守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规范;
·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初步认识网络资源的积极意义和了解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
·初步学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努力增强对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形成和解同学之间纠纷的意识;
·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
初中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不参加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形成社会责任意识;
·理解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
·学会在与人交往中有效保护自己的方法,构筑起坚固的自我心理防线。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基本掌握和简单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的相关技能,进行自救、自护。有报告事件的意识和了解报告的途径和方法;
·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树立正确的安全道德观念,在关注自身安全的同时,去关注他人的安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生法制教育
·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
·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
初中生法制教育
·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含义,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知道不良行为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抵制不良诱惑,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懂得未成年人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水平五(高中阶段)
心理健康
·合理宣泄与倾诉的适宜途径,客观看待事物;
·人际交往中的原则和方法,做到主动、诚恳、公平、谦虚、宽厚地与人交往;
·缓解压力的基本方法。
《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水平三(5~6年级)
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
·正确对待体育活动中的相对较弱者。如在体育活动中不歧视并能帮助比自己运动技能水平差的同学和其他弱势群体(如肥胖生和学困生等)。
水平四(7~9年级)
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
·在体育活动、比赛和日常生活中表现出良好的道德行为。如表现出公平、诚实、友爱、礼貌、尊重等行为。
《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
水平一(小学1年级~2年级)
安全应急与避险
·学会自救互救,发生紧急情况会拨打求助电话(医疗求助电话:120,火警电话:119,匪警电话:110)。
心理健康
·培养沟通能力,学会使用基本的礼貌用语,与同学和睦相处。
水平二(小学3年级~4年级)
心理健康
·关心尊重他人;
·正确对待残疾同伴。
水平四(初中阶段)
预防疾病
·不歧视艾滋病感染者与患者。
心理健康
·认识不良情绪影响健康;
·学会调控情绪的基本方法。
水平五(高中阶段)
预防疾病
·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患者。
心理健康
·学会宣泄,学会倾诉,学会站在他人的角度客观地看待事件;
正确处理人际交往中的冲突,做到主动、诚恳、公平、谦虚、宽厚地与人交往。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
小学学段
人际交往教育
·乐于与身边的同学、老师沟通、交往,不胆怯,不封闭,能倾听别人的谈话,能在活动中与人合作,尊重伙伴,初步掌握与人交往的基本规则;
·学会从他人角度想问题,能对他人同情、谅解;
·学会自己处理与同学交往中的矛盾与挫折。
社会适应教育
·对自己解决不了的困难有向师长求助的意识,形成初步的自我保护能力。
性心理教育
·认识本年龄阶段正确的性角色内容和性角色的行为规范;
·学习适合本年龄段与异性交往的方法与礼仪;
·识别性骚扰与性侵犯行为,提高预防意识,初步掌握防范性骚扰及保护自己的方法。
中学学段
人际交往教育
·培养良好的自我意识,悦纳自己;
·认识到人际关系对人生的重要意义,了解成功的人际交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掌握建立和保持良好人际关系的途径与方法,排除社交恐惧等心理问题。
社会适应教育
·正视现实,正确对待生活中的人和事;
·增强自制力;
·树立乐观向上,不断进取的积极人生态度。
青春期性心理健康教育
·了解青春期性生理的变化过程,认识性成熟和性心理活动的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掌握与异性交往的方式,理解性别角色和性别差异;
·初步了解性伦理、性道德。
大学学段
情绪管理教育
·认识情绪的功能,了解情绪变化特点,学会体察自己和他人的情绪/情感,形成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
·能对自己的情绪进行检测、评估、调整;学会用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困难和挫折,克服自卑、焦虑、抑郁、恐惧等不良情绪;
·掌握科学地调控情绪能力,合理疏泄消极情绪,避免心理失衡;
·培养积极的情绪状态,适应自身、环境及社会的各种变化。
人际交往教育
·掌握人际交往的特点、基本规范和技巧;
·善于在群体中发挥自己的才干,达到自我价值的实现;
·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客观评价他人和社会。
恋爱心理教育
加强性道德、性审美教育,指导恋爱心理适应,掌握异性交往的有关知识与技巧,正确处理好异性矛盾与挫折。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高年级
·开展初步的青春期教育,引导学生进行恰当的异性交往,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异性同伴关系,扩大人际交往的范围;
·帮助学生克服学习困难,正确面对厌学等负面情绪,学会恰当地、正确地体验情绪和表达情绪;
·积极促进学生的亲社会行为,逐步认识自己与社会、国家和世界的关系。
初中年级
·积极与老师及父母进行沟通,把握与异性交往的尺度,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鼓励学生进行积极的情绪体验与表达,并对自己的情绪进行有效管理,正确处理厌学心理,抑制冲动行为;
·逐步适应生活和社会的各种变化,着重培养应对失败和挫折的能力。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水平五
表现出调控情绪的意愿与行为
·懂得不良情绪对健康的危害;
·了解自己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的情绪变化特征;
·努力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自觉运用适宜的调控情绪的方法。
水平六
具有帮助同伴调控情绪的意愿与行为
·帮助同伴选择调控情绪的适宜方法。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心理健康
·维护良好人际关系与有效交流的方法;
·心理咨询与服务利用,常见心理问题或危机的辨识与求助;
·珍爱生命。
相关国际文件
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11月25日设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日”(InternationalDayfortheEliminationofViolenceagainstWomen),这一天也被成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呼吁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机关、基金会和计划署,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这一天主办各种活动,以促使大众进一步认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问题,进一步消除对妇女的各类暴力行为。
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WorldReportonViolenceandHealth),报告中详细介绍了父母和监护人对儿童的虐待和漠视、伴侣间暴力、虐待老人等家庭暴力可能涉及的暴力类型,并分析了这些暴力类型的危险因素和后果,也针对各暴力类型提出了相关建议。
2016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一项决议,批准了有史以来第一份世界卫生组织《在处理人际暴力尤其是对妇女和女童以及儿童的暴力方面增强卫生系统在国家多部门应对行动中的作用》(Globalplanofactiontostrengthentheroleofthehealthsystemwithinanationalmultisectoralresponsetoaddressinterpersonalviolence,inparticularagainstwomenandgirls,andagainstchildren)全球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通过暴力行为监测和数据收集,制定和传播循证技术指导文件,定期发布全球现状报告,并与各国际机构和组织合作,以期在全球范围内减少和消除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
世界卫生组织领导下,一个由10个国际机构组成的小组制定并批准了基于证据的一揽子技术措施——《INSPIRE:消除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的七项策略》(INSPIRE:Sevenstrategiesforendingviolenceagainstchildren)。这一揽子措施旨在帮助各国和社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下关于制止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的具体目标16.2“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INSPIRE这个词的每一个字母都代表了其中的一项策略,并且大多数已证明对多种不同类型的暴力行为具有预防效果,并且在精神健康,教育和减少犯罪等领域也有益处。
INSPIRE七项策略如下:
Implementationandenforcementoflaws——落实和执行法律(例如,禁止暴力惩罚,并限制获取乙醇和枪支);
Normsandvalues——规范和价值观(例如,改变纵容对少女性虐待或纵容男孩之间攻击性行为的规范);
Safeenvironments——安全的环境(例如,确认附近的暴力“热点”,然后通过针对问题维持治安和其它干预措施解决当地的暴力根源);
Parentandcaregiversupport——支持父母和照护者(例如,向初为父母的年轻人提供育儿培训);
Incomeandeconomicstrengthening——改善收入和经济状况(例如,实行小额信贷和就性别平等问题进行培训);
Responseandsupportservices——提供应对和支持服务(例如,确保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能够获得有效的紧急护理并获得适当的社会心理支持);
Educationandlifeskills——教育和生活技能(例如,确保儿童能够上学,并提供生活和社交技能培训)。
全面性教育中家庭暴力的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下的第1个主题“暴力”、第2个主题“许可、隐私及身体完整性”和第3个主题“信息与通信技术(ICTs)的安全使用”,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1个主题“家庭”、第2个主题“友谊、爱及恋爱关系”,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下的第2个主题“人权与性”,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下的第1个主题“社会性别及其规范的社会建构”、第2个主题“社会性别平等、刻板印象与偏见”和第3个主题“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下的第2个主题“决策”和第5个主题“寻求帮助与支持”。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主题1:暴力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能够识别欺凌和暴力,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取笑、欺凌和暴力(知识);
►明白来自家庭成员或其他成年人的欺凌和暴力是错误的,且欺凌和暴力并非受害者的过错(态度);
►示范如何安全应对同伴间的欺凌或暴力(技能)。
要点:能够认识到父母或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识别可能发生在父母或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类型(例如:身体伤害,恶毒的言语,或强迫做某些事)(知识);
►认识到父母或者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态度);
►描述当在家庭中目睹这种暴力时将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在目睹这种暴力时,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列举亲密伴侣暴力的例子(知识);
►认识到亲密伴侣暴力是错误的,儿童在目睹这种暴力时主动寻求帮助将对他们有益(态度);
►示范如果在家庭中经历这种暴力,将如何向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比较和对比欺凌、情感暴力、身体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认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轻人或权威者实施的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并非受害者的过错,并认同这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示范如何举报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等现象(技能);
►示范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机构寻求帮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的发生,并为幸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人人享有健康与福祉并且不受暴力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分析有效减少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为的成功范例(知识);
►体会到公开反对所有场合下(包括学校、家庭、网络和社区)的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非常重要(态度);
►倡导创建安全环境,以鼓励每个人都能获得尊严和尊重(技能)。
主题2:许可、隐私及身体完整性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了解是哪些因素在影响人们解读或给予许可的能力
学习者将能够:
►讨论在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时,听取和尊重他人的许可意味着什么(知识);
►比较和对比在认同或表达性许可方面的成功和失败的事例(知识);
►分析可能影响表达和认同许可的能力的因素(比如酒精和其他物质、社会性别暴力、贫穷、权力关系)(知识);
►认识到规避可能损害性许可有效性的因素很重要(态度);
►展现出表达许可和拒绝的能力(技能);
►展现出认同别人的许可或拒绝的能力(技能)。
主题3:信息与通信技术(ICTs)的安全使用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色情媒介可能导致对性行为、性反应和身体外表不切实际的想法
学习者将能;
►评估色情媒介如何导致人们对男性、女性、性行为、性反应和身体外表产生不切实际的想法(知识);
►认同认识到色情媒介可能会强化有害的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并使暴力或非意愿性行为正常化(态度);
►反思色情媒介中对男性、女性和性行为的不真实的描述如何对人的自我形象、自信、自尊以及对他人的看法造成负面影响(技能)。
核心概念1:关系
主题1:家庭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父母/监护人和孩子之间的冲突和误解十分常见,尤其是青春期阶段,但通常都是可以解决的
学习者将能够:
►列举父母/监护人和孩子之间常见的冲突和误解(知识);
►描述解决父母/监护人和孩子之间的冲突或误解的方法(态度);
►认识到父母/监护人和孩子之间的冲突和误解十分常见,尤其是青春期阶段,但通常都是可以解决的(态度);
►应用各种方法来解决父母/监护人和孩子之间的冲突和误解(技能)。
主题2:友谊、爱及恋爱关系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不平等地位和权力的差异(由于社会性别、年龄、经济、社交或健康状况等原因)会严重影响恋爱关系
学习者将能够:
►分析不平等地位和权力的差异如何对恋爱关系产生消极影响(知识);
►回忆社会性别规范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如何影响恋爱关系(知识);
►认识到关系中的不平等和权力的差异可能是有害的(态度);
►对人际关系中的不平等和权力不平衡提出质疑(技能)。
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了解和促进性与生殖健康人权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探究在朋友、家庭、学校和社区中促进人权的方法(知识);
►认识到促进性与生殖健康权利,以及在无歧视、非强迫和非暴力的情况下进行生育决策的重要性(态度);
►采取行动以促进性与生殖健康权利(技能)。
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
主题1:社会性别及其规范的社会建构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恋爱关系可能会受到社会性别角色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的负面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分析社会性别规范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对恋爱关系的影响(包括传统的男性气质规范和传统的女性气质规范)(知识);
►说明恋爱关系中的虐待和暴力与社会性别角色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有着怎样的紧密联系(知识);
►认识到社会性别角色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对恋爱关系造成的负面影响(态度);
►质疑恋爱关系中的社会性别角色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技能)。
主题2:社会性别平等、刻板印象与偏见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在家庭、朋友、恋爱关系、社区和社会中存在着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社会性别不平等(知识);
►描述在家庭、朋友、社区和社会中,社会性别不平等与权力差异有着怎样的联系(知识);
►回忆人际关系中的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带来的消极后果(如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知识);
►培养每个人都有责任克服社会性别不平等的观念(态度);
►展示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的人际关系中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方法(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社会性别不平等、社会规范和权力差异会影响性行为,并可能增加性胁迫、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的风险
学习者将能够:
►说出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如何影响性行为,以及性胁迫、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的风险(知识);
►认同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会影响性行为,并影响人们做出安全选择和采取安全行为的能力,例如使用安全套、获取性与生殖健康服务等(态度);
►当自己或他人遭受性胁迫、性虐待,或社会性别暴力时,主动寻求支持或帮助他人寻求支持(技能)。
主题3: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了解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和寻求帮助的途径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并认识到它在许多场所都可能发生(如学校、家庭或公共场所)(知识);
►了解社会性别观念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会影响我们对待他人的方式,包括歧视和暴力(知识);
►认同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态度);
►如果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包括在学校内或学校周边发生的暴力,描述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找到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该遭遇(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举例说明什么是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例如:欺凌、性骚扰、情感暴力、家庭暴力、强奸、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恐同暴力),并说出社会性别暴力可能发生的场所,包括学校、家庭、公共场所或网络(知识);
►认同所有形式的性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如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或担心可能会遭遇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展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识别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相关经历(技能)。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可能是暴力和歧视的根源
学习者将能够:
►解释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如何导致欺凌、歧视、虐待和性暴力(知识);
►解释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是源于权力和支配欲望的犯罪,并非由于一个人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性欲望(知识);
►认识到社会性别不平等和社会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会导致性暴力(态度);
►展示如何主张社会性别平等、反抗社会性别歧视或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任何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无论施暴者是成年人、青少年还是权威人士
学习者将能够:
►了解性虐待和社会性别暴力,包括来自性伴侣的暴力和强奸都是源于权力和支配的犯罪,并非由于性欲控制能力低下(知识);
►为发现和减少社会性别暴力制定具体策略(知识);
►认识到暴力行为的旁观者和目击者可以采取安全措施干预暴力行为,并且也可能受到暴力的影响(知识);
►认识到社会性别暴力永远是错误的,且施暴者可以是成年人、当权者或青少年(态度);
►展示如何与预防社会性别暴力和提供社会性别暴力受害者支持的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服务机构取得联系(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有害的,如遇到这种暴力可以寻求相应的帮助
学习者将能够:
►认识到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例如在心理层面、身体层面、性层面)(知识);
►认识到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并且可以摆脱这种虐待关系(态度);
►展示在自己经历此类暴力时如何向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社会性别平等,并公开反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性虐待、有害行径和其他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
学习者将能够:
►分析在倡导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减少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知识);
►意识到在公共和私人空间,包括在网络上公开反对侵犯人权和社会性别不平等的重要性(态度);
►倡导社会性别平等,消除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
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
主题2:决策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有些因素会增加做出理性性行为决策的难度
学习者将能够:
►识别一系列对性行为决策产生影响的情感因素(知识);
►描述酒精和毒品如何影响理性的性行为决策(知识);
►解释贫穷、社会性别不平等以及暴力如何影响性行为决策(知识);
►理解在众多影响性行为决策的因素中,有一些是不可控的(态度);
►展示如何评估和管理影响性行为决策的情感因素(技能)。
主题5:寻求帮助与支持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对服务机构和媒体等提供的帮助和支持进行评估非常重要,这有助于获取优质的信息和服务
学习者将能够:
►列举提供性与生殖健康及权利方面的帮助和支持的个人或机构(知识);
►描述提供良好的支持和帮助的个人或机构的特征(包括保密性和隐私保护)(知识);
►理解人们可以从一些机构获取有关性与生殖健康服务(例如:进行性传播感染/艾滋病的咨询、测及治疗;现代避孕、性虐待、强奸、家庭暴力和社会性别暴力,人工流产和人工流产后护理,以及污名与歧视等方面的服务)(知识);
►列举能提供帮助和支持的可靠的媒体资源(例如:网站)所具有的特征(知识);
►意识到对健康和支持来源进行批判性评估的重要性(态度)。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家庭暴力的性教育可以分为家庭关系和预防与应对暴力两条主题线索。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奇妙的感觉》《好秘密坏秘密》两册中涉及暴力相关的教育内容,《彩虹心情》《我爱我家》两册中则谈及家庭中的矛盾和冲突这一话题。
《奇妙的感觉》一册主要教会幼儿识别不同的感觉,区分舒服的感觉和不舒服的感觉,并且在感觉到不舒服时要及时地表达出来,并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寻求帮助。
《好秘密坏秘密》则在巩固关于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教会幼儿对令自己不舒服的感觉勇敢说“不”,并且知道当自己的身体隐私受到侵犯时如何应对,该向哪些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这一册中还特别强调,绝对不要帮伤害自己的坏人保守秘密。
《彩虹心情》中提到,我们可能会和家人产生矛盾,但是矛盾都是可以通过恰当地沟通来化解的。
《我爱我家》中提到,爸爸和妈妈有时候也会吵架,但每个家庭都可能会出现争吵,争吵过去后,还是亲密的一家人。
初中性教育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在七年级的教学内容中正面探讨了“暴力”话题。在这一学段,不同的暴力类型被作为独立的话题进行讨论,不仅仅是家庭暴力,还涉及到欺凌、性暴力、网络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性剥削、性虐待等等多个话题。八年级和九年级则进一步探讨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相关的内容,帮助青少年识别可能存在家庭暴力的场景,并思考应对方式。
相关研究
家庭暴力的成因
个人因素
若某家庭成员患有精神疾病或具有性格缺陷(例如:缺少自尊、不成熟、嫉妒心强、占有欲强、过度依赖、精神分裂症等),则该家庭成员可能在家庭中实施暴力;若某家庭成员具有受虐狂倾向,则可能陷入受虐角色认知,反复遭受家庭暴力。
部分研究从生物学角度出发,发现肾上腺素或肾上腺皮质素的化学失衡与个体的攻击性、情绪变化、异常行为及精神疾病密切相关;在男性青少年中,较高的睾丸激素可能导致更高的暴力发生率。这类特定激素失调的群体更有可能在家庭中发生暴力行为。
家庭因素
家庭中可能出现“代际间的暴力传递”,生长在暴力家庭中的人,容易习得暴力行为,自己组成新的家庭后,可能将暴力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由此形成一个暴力不断再生的循环。
特殊的家庭结构也可能催生家庭暴力。依照性别对家庭责任和义务进行划分的家庭,面临挫折的家庭,家庭成员的内在权力不平衡的家庭等特殊结构的家庭都可能造成家庭成员之间的紧张关系并诱发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具有隐私性,家庭暴力行为相对容易掩盖或隐藏,且个体的家庭暴力行为受社会约束较小,长期以来,实施家庭暴力几乎不用付出社会和法律代价,这使得部分家庭成员易产生家庭暴力行为。
处于经济、住房、教育等生活困难的家庭更易发生暴力。入不敷出的经济状况、低收入、失业、拥挤的生存环境、不良住房条件等情况可能会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施害者的配偶和孩子则可能成为受害者。
社会文化因素
社会残存的大男子主义等落后文化对于暴力持认可和鼓励态度,社会和家庭的传统父权模式易导致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而受害者也可能受此文化影响,屈服于家庭暴力而不敢或不愿制止和反抗家暴。受漫长的封建历史影响,部分人将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合理化”,认为只要暴力不过度,都是可以容忍和接受的。
由于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出台年限较短,许多细则与具体裁定细节有待完善,且家庭暴力的取证较为困难,这使得相当部分的家庭暴力施害者并未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约束力较弱。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行为会损害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并对社会环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造成威胁,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医疗负担和财政负担。
危害身体健康
家庭暴力会对受害者造成躯体损伤,例如:腹部/胸部损伤、脑部损伤、青肿和鞭痕、烧伤和烫伤、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残疾、骨折、撕裂伤和擦伤、眼睛损伤等。
家庭暴力也可能造成性及生殖方面的健康问题,例如:生殖健康问题、性功能障碍、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意外娃振、不孕、盆腔炎症等。
家庭暴力还可能对受害者的健康产生长期影响,例如:癌症、慢性肺部疾病、纤维肌痛、肠道易激综合征、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肝脏疾病等。
危害心理健康
家庭暴力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认知障碍,也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情绪障碍(例如:抑郁、焦虑、感到羞愧和内疚、过度兴奋等),还可能造成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心理疾病。
家庭暴力还可能使被害者产生反社会心理,甚至成为下一个施暴者,导致暴力行为的不断增多;家庭暴力行为也可能导致人(既包括受害者也包括施暴者)的价值观扭曲,导致社会崇尚暴力、蔑视法律的不良风气。
导致危险行为
家庭暴力会导致部分危险行为(吸烟、酗酒、吸毒、自杀行为和自虐等违法的、暴力的和其他危险的行为)的发生概率增大,对个人和社会带来消极影响。
造成社会负担
家庭暴力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医疗压力和财政压力,也会危害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家庭暴力对人造成身体伤害与精神伤害,社会不得不提供大量的医疗资源对受害者的身体与精神损伤进行治疗,医疗负担加重。
对家庭暴力后果的处理会消耗大量资源,从而加重了社会与政府的财政负担。治疗、就医及其他保健工作中的花费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劳动力丧失、残疾、生活质量的下降和未成年人死亡、司法系统运转和其他机构运转所产生的间接成本都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
家庭暴力所带来的人的精神与行为问题、价值观的扭曲也会对社会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造成威胁,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如何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
政府层面
第一,政府应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传达反对家庭暴力的信号,为干预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二,政府应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制订干预家庭暴力的专项政策,促使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工作的有效实施。同时,各行政部门管理者应确定适应于自身的家庭暴力行为干预制度和行为准则,确保持续惩处因家庭暴力而违法违规的行为,表达坚定的反家庭暴力立场。
第三,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畅通的、适合各类受害者年龄和性别特点的上报机制,让受害者确信,相关人员在知晓此类事件后会采取积极行动并保护,且受害者不会遭到报复。
第四,有关政府机构等应做好持续的数据收集工作,应用精确可信的数据为家庭暴力制订合理的干预机制。
社会层面
社区组织应加强自身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干预之紧迫性的认识,社会相关机构应基于各方的合作,尽可能改变不利于社会安全的社会规范与运行机制,营造共同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的社会氛围。
对于因个人病理原因实施家庭暴力或反复遭遇家庭暴力的人,应组织专家团体对其进行治疗,改变其不良心理与行为模式。
当某个家庭因暴力频发而不再适合儿童正常生活时,政府组织应联合社会机构对家庭进行暴力危险因素评估,并将身处高风险家庭暴力中的儿童带走,使其免遭家庭暴力,同时阻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个人层面
个人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对家庭暴力及其原因的认识,掌握识别与回应家庭暴力的合理方法。一方面,个人应加强自我保护,使自己免受家庭暴力行为伤害,如果不幸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学会寻求他人机构的帮助助;另一方面,个人应培养自身情绪管理能力,在遭遇与家庭成员摩擦或冲突时,采取积极沟通的方式,和平解决矛盾或以适当的方式发泄情绪,而不可采取暴力手段。
典型案例
赵秀泉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秀泉和被害人何某乙是夫妻,何某甲是两人的儿子,三人经常为家庭事务争吵,生活中何某乙有家庭暴力的行为。2014年4月25日早上7点多钟,被害人何某乙驾驶家中的拖拉机外出,拖拉机被卡在大门上,被害人何某乙的耳朵也被擦伤流血;何某乙以此为借口用木棒对被告人赵秀泉实施殴打,二人互殴后,到村长胡绍存家寻求调解,因村长不在家,赵秀泉借村长之妻龙会萍的手机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何某甲从外婆家借旋耕机回家路过,赵秀泉、何某乙被何某甲叫回家。回家后何某乙找了堂哥聂某某来做调解工作,赵秀泉未接受聂某某的调解,期间何某甲打电话报了一次警。何某甲再次到其外婆家借打气筒,赵秀泉在家与何某乙发生争执打架,赵秀泉持锄头击打何某乙的头部,致何某乙死亡。赵秀泉将家中的门锁好到平远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律裁定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秀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何某乙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赵秀泉气愤之下持锄头将何某乙殴打致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赵秀泉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19规定: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因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被害人何某乙有家庭暴力行为,赵秀泉气愤之下打死何某乙,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秀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教育意义
家庭成员之间应和睦共处,采取积极、适当的方式表达情绪、沟通观点,而不应诉诸暴力。家庭暴力不仅会伤害受害者的身心健破坏破坏家庭和睦,还可能激发受害者的怒火和危险行为,使施害者也处于危险的境地,最终导致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
问题现状
占据比例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
常见。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30%中国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重庆市婚姻指导中心负责人李晋伟认为,相比女人遭遇家庭暴力,男人遭遇家庭暴力,可能对孩子的影响更大。因为孩子总认为父亲是保护神,一旦父亲的这种形象塌,孩子更易缺乏安全感,就会产生心理缺陷。由于面子、性格等多方原因,重庆男人面临此问题时,也多数选择“关上自家门,沉默”。妇联维权部称,男性遭遇家庭暴力,同样可以向妇联寻求帮助和维权。
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世界银行认为,暴力对女性来说与癌症一样是育龄妇女死亡和丧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世界各国,都应当建立更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
家长打孩子“110”得管
家长再打孩子,外人也可报警。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这意味着,公安110也有责任制止未成年人遭遇的家庭暴力。
主要危害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纳入法治轨道。但家庭暴力并没有随之而消除,却仍然存在。它后果严重,危害性极大。归纳如下:
1、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在我们调查中,多数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2、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酿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
3、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
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4、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
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时,孩子们会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
引起重视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这次会议的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做准备。为此,昨日的全体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58人出席会议,符合法定人数。
全国妇联就反家暴立法召开建议座谈会,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在会上透露了这一消息。全国妇联在会上公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在婚姻生活中,遭受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此外,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显示,86%的受访群众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绝大多数受访者支持专门为反家暴立法。一直关注反家暴立法的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王世洲认为,反家暴立法已有比较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比较容易加快立法进程。据悉,日前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吴高盛一行6人已在陕开展反家暴立法论证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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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剧是我国第一部反映家庭暴力的电视剧,瞄准暴力家庭成员的心理和心态上的微妙变化,故事主角的高级知识分子身份与家庭暴力行为本身形成强烈反差,也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广泛性的关注。
主要原因
体现方面
从调查分析情况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
1、观念错位。
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人在各种传统的、现代的、本土的、外来的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的激烈碰撞中,思想迷失了方向,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一些男性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回家则对妻子“横挑鼻子竖挑眼”、使妻子“左右不是”,以种种借口逼迫妻子离婚,更有甚者,将所包“二奶”带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赶出家门,妻子稍有反抗,则会招致家庭暴力,调查中,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有60例,占30%。
2、一些人性格扭曲、品行不端。
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配偶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配偶和异性说话,不许配偶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配偶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一些年轻男女沾染上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的横行乡里,危害百姓,是人见人恨的恶霸。这些人无家庭责任感,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耍威风。如在外赌博输钱后,逼妻子出去借钱,借不来就会遭到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就会遭受他们的威逼恐吓,妻子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告发。此类情况占总数的22.5%。
3、严重的男尊思想或女尊思想作祟引发家庭暴力。
以往人们常常认为大男子主义者往往喜欢打骂妻子,但国外社会学家的研究则否定了这样的看法,相反女性化的男人往往更易实施家庭暴力。专家解释说,女性化的男人往往比较敏感,有时爱斤斤计较,尤其是长期受到妻子压制后,十分容易冲动,或因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其自尊心。另外,一些女性女权思想严重,处处以自我为中心,经常刻意侮辱和贬低丈夫,有时还对丈夫拳脚相加,进而引发家庭暴力。
4、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
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劳动社会化程度不高、生育风险还基本上由女性自身承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女性处于下岗、失业率高,再就业难的境地。据统计,截止今年9月,我省城镇登记失业女性12.95万人,占总数的48.6%,而在岗上的女性,多数仍处于从事繁重面临简单劳动行列之中,从调查情况看,97%家庭中,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男女两性实际收入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与男性相比,女性仍属于低收入群体。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大部分妇女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这就造成了其在经济上过于信赖丈夫的事实,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遭到家庭暴力。
5、从男性遭受家庭暴力袭击的情况来看,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女性的经济收入远远高于男性,男性下岗后收入微薄或年老体弱,在家中挺不起腰板,家庭地位降低。夫妻之间一旦有了矛盾,肯定在精神上占不了上风,动起手来也自然不如女性下手狠。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俩体力上的差距,女性长得高大强悍,男性却矮小瘦弱,感情基础又不是很好。在夫妻吵架升级为厮打时,矮小的男性往往不是女性的对手。另外一种情况是,女性有了外遇,看男性越来越不顺眼,一旦被男性发现不轨行为,自恃外面有了靠山,对男性大打出手,甚至有的还联合第三者殴打男性。天津社会科学院老年问题专家、郝麦收教授认为,女性专制主义是导致男性遭遇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而中国长期的家长制则是生成女性专制主义的土壤。
6、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
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不予干预,有的法官对于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
7、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
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
8、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
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谴责,对致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冲突情况
三种情况容易导致冲突
8月底,李阳的外籍妻子李金在微博上贴出一张女人额头受伤的照片,意指丈夫李阳对其实施家庭暴力。9月上旬,李阳发布微博,向妻子KIM正式道歉,承认对她实施了家庭暴力。李阳声称将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此后,李阳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承认我是一个易怒的人。如果有人做错事,会大声呵斥。当然,这样的易怒情绪也带到了家庭当中。”对于目前的状况,李阳称,夫妻两人处于“分开冷静的阶段”。(来源:《华西都市报》)
1、家庭暴力是冲突的极端表达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美国的一项调查发现,21.1%的女性和7.4%的男性报告曾受到亲密伴侣的攻击和虐待。
一般来说,女性更易遭受来自亲密关系的暴力攻击,而且比男性更经常遭受到严重伤害。但也有研究得出类似的结论:女性比男性更可能对伴侣进行身体攻击,并且频繁地这样做,虽然其效果非常小。
家庭暴力中的形式有很多,但是主要表现为对配偶进行强迫和威胁,进行经济虐待,利用孩子来进行心理战术,使其在亲朋好友面前孤立,并且进行武器等方面的恐吓等。
有多年个案咨询经验的廖丽娟表示,家庭暴力往往由婚姻中的冲突而导致,不是所有的冲突都会导致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冲突的极端表达。
2、三种常见情况容易导致冲突
有研究进行调查归纳,认为引起婚姻冲突的事件有常见的三种情况。
第一是批评。比如丈夫很晚回到家发现妻子竟然没有准备饭菜,往往就会批评,你这么不尽责。这种批评往往指向的是人,容易引起对方的不快,人们面对这种不快和上纲上线的指责,通常会有本能的防御反应,冲突可能由此发生。
第二是拒绝。要求对方做其认为是不公平的事情,常常也会导致冲突发生。夫妻经常会发生的情况是,因为你是我的爱人,所以你要无条件地满足我。廖丽娟解释说,在爱的理由下,人们的确会额外地为对方做很多,但是不代表是全部的,尤其是其认为不公平的触及原则的部分。而当一方拒绝这样的要求的时候,如果被拒绝的一方无法理性面对这样的拒绝,比如认为对方是否因为不爱我才拒绝这种要求,往往就会产生冲突。
而在另外的情况下,当一方期待对方的某种反应而被拒绝的时候,也容易导致冲突。
第三是累积的气恼。这在夫妻中也很容易发生,比如一方在看电视,对方来回走动,反复累积,就会令人生气,一旦被触动,冲突很可能就来了。
3、归因差异影响婚姻的幸福感
为什么明明是一些微不足道的事件,有一些伴侣会发生冲突,甚至激化为家庭暴力,而有一些夫妻就能简单化之。心理学进行研究发现,这往往由于归因差异引起。
归因即解释某一种行为的原因。廖丽娟解释说,冲突会促使人们寻找自己或别人行为的原因,而且冲突期间,往往容易认为自己的行为出发点是善意的,哪怕是不尊重的行为也会认为出发点是好意。比如,你在拖地,我在地板上走来走去是因为我实在需要经过这个地方,我踮着脚走表示了我对你劳动的尊重。而拖地的那一方,往往会认为对方不尊重自己的劳动成果。
这种归因性的冲突是对动机的不同意见,这通常是无法解决的。所以多数冲突最初关心的往往是特定行为的事实——谁对谁做了什么。但是对事实的不同意见到最后往往演变成了动机的归因不同和冲突。这个时候夫妻不再争论谁做了什么,而是关注为什么这么做。
心理学调查研究发现,幸福婚姻中的伴侣做出的往往是积极的、善意的归因。相比之下,痛苦婚姻中的伴侣往往做出的是消极的、维持痛苦的归因。廖丽娟分析说:“比如,他在我拖过的地板上走来走去,是因为他不尊重我的劳动成果。最可恶的是,他还辩解不承认,这令我觉得他可能是不爱我的,因为爱我就会珍惜我的劳动呀。当这样想的时候,当然是增加了痛苦。”而且这样想也会导致伴侣之间夸大了行为的坏处,而缩小甚至忽略了好处。
心理学的进一步研究发现,对于伴侣们而言,这些归因反过来又起到了一种过滤器的作用,归因将关系状态一致性的行为放大,归因积极感觉幸福,感觉幸福也让我们更积极归因;归因消极就感觉痛苦,感觉痛苦也让我们更容易选择消极归因。随着时间的推移,幸福的伴侣会更幸福,痛苦的就容易更痛苦。
“所以在夫妻关系中,如果我们积极善意地看待对方的行为,往往就会减少冲突,会增强幸福感,如果一定要消极归因,上纲上线,往往很容易激发不满和愤怒,累积情绪,而导致冲突发生。”廖丽娟说。
专家支招
冲突是促进亲密关系的好机会
社会心理学家如戈特曼认为,冲突是促进亲密关系的一个基本因素。当出现分歧的时候,没有比努力地好好争吵一番更好的办法。糟糕的争吵带来的结果可能包括心理压力、严重的身体伤害。缺乏沟通技巧会导致冲突剧烈升级,最终以暴力结束。所以冲突本身不是伤害的原因,如何去面对、应对冲突才至关重要。不要把冲突看成令人担忧恐惧的问题,而应该将之看成一个充满挑战的机会——了解伴侣和自己的机会、关系的强度和亲密性进一步增强的机会。
用非攻击的方法来表达
在婚姻的冲突中,用非攻击的方法来表达我们的感觉和告知对方。把对“你”的指责重组成“我”的信息。比如,“你怎么可以在我刚刚拖过的地上面踩来踩去!”,改成“你在我刚刚拖过的地上面走来走去,让我感觉很气愤。”“你真的很过分!”改成“我感觉到很难过”,“你一定是故意这样!”改成“我感觉自己没有得到想得到的尊重。”这种表达往往能预防冲突的进一步升级。
约定暗号中止坏情绪
当意识到对方的情绪“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时候,可以采取一些缓解其情绪的应对措施。比如,出乎对方意料地回应,“我突然发现,你现在这个样子很特别,你等等哦,我去拿相机来帮你拍一张照。”比如,告诉对方自己需要冷静一会,你可以说:“现在我感觉自己不想说话了,我们彼此都冷静一下,好吗?”或者用你们曾经约定的方式表示妥协,有夫妻有过约定,自己不想吵下去就说一个暗号,如“我现在想吃冰淇淋”等等。
应对方法
指南
法院指南,暴案审理
避免家庭暴力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根据受害人陈某的申请签发。该裁定禁止作为丈夫的被申请人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首次在民事诉讼法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
9月24日,岳麓区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警方监督被告丈夫华阳(化名),一旦发现其威胁、殴打原告妻子张丽芳(化名),要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张丽芳人身安全。该裁定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不到两月,中国法院连发“人身保护令”,挥出重拳防止家庭暴力,折射出我国防家暴理念的重大转变——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这一变化,源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今年5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这也让数目众多的家暴受害者,看到了希望。
除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审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诸多方面,将以往离婚案件仅有对加害人的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介绍,《审理指南》最突出的是厘清观念,将家暴置于社会文化范畴,因此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导致针对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审理指南》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并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条件、审查重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针对取证难的问题,《审理指南》规定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江苏省湖南省出现的“人身保护令”,正是参照《审理指南》的规定及精神作出的。
同时,《审理指南》规定,当事人举证时,因报警记录内容含糊不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当时的出处警民警出庭作证,让法官最后作出综合判断。也可请求法院给予人身保护,法院可裁定期限为15日的紧急保护或3至6个月的长期保护,由法院监督执行该裁定,给予违反裁定的行为以制裁,并告知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申请人可以起诉其不作为。
《审理指南》还有两大亮点:一是确定了家庭暴力的类型。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也属家庭暴力“成员”。二是确立了牺牲补偿与照顾原则。《审理指南》规定,应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牺牲方,而不是机械地平均分割。
《审理指南》的发布得到了各方面的积极反响。目前,已有几十个基层、中级、高级法院表示,将把该指南作为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参考,并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引用指南的内容,作为重要论据。
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正面引导处理家庭矛盾对消除家庭暴力能起到积极作用。由于经常发生暴力行为的个体可能存在心理障碍,因此很有必要让他(她)们到精神科医生那里进行诊治,以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反家暴和谐婚姻“六字诀”
“信任、理解、宽容”三个词,信任被排在首位。
信任,相信而敢于托付,这是夫妻感情的基础所在。没有信任,不但不能保证爱情的专一,还会破坏对方的心理平衡,对家庭生活感到厌倦,对爱人产生反感,其结果只能使婚姻破裂。
理解,站在对方的立场看问题。每个人的爱好不同,尽可能满足对方的心理需求并为对方提供方便。否则,失落感便会油然而生,不满、烦恼、怨恨也会接踵而至,进而导致各种不和谐因素。
宽容,宽大有气量。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的时候不妨闭上一只眼睛。人的自尊心从小就有,一旦受到损害,便会痛苦不已。如果受到尊重,则会感到欣慰和满足。任何训斥或轻视贬低爱人的做法都会损害对方的自尊心。
责任
家庭暴力的责任
根据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律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199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确定中国妇女在未来五年内的具体发展目标之一是:“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纲要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婚姻法
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
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家暴与离婚赔偿
2015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立法现状
1.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5)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6)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7)诉讼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3.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省四川省、宁夏、江西省陕西省、湖北、黑龙江省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4.主要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猥亵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
十九、加强对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依法审判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要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等民事案件时,对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护和照顾。
工作措施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认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不仅是巩固和发展中国安定团结局面的需要,而且是维护妇女人权,提高妇女地位的需要。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
1.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中国国务院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联。2.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2001年11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4个部门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截止2003年7月,已有20余个省,300多个地级市建立了类似的由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维权协调机构。
3.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中国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
4.建台湾地区立法机构特邀陪审员制度:许多省的法院邀请妇联维权工作者担任陪审员,审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
5.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有10余个省在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设在同级妇联。
6.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全国已有20余个省内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10余个省内建立了庇护所。
7.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最大妇女群众团体,按国家行政区划,建有从全国妇联到村妇代会的六级组织,其中有维权工作者4万余名。它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具有广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推动以上反家庭暴力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它还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参加执法检查;对妇女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国际项目合作,有效促进了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
预防和制止家暴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威胁。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们的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担当着相当重要的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立法上。应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等等。其实,针对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和日益严重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比如,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中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可见,不少国家对家庭暴力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重视。笔者认为呼吁我国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不是不顾我国实际情况而对他国立法的盲目效仿,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确实不力,而且家庭暴力在我国越来越严重,其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及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当在立法上进行完善,而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最好的选择。
2、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就江苏省而言,如2003年,徐州市妇联、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南通市公安局、市妇联2006年联合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规范》,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工作职责、制度、原则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皋市挂牌成立了28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诉举报站,真正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镇江市妇联和市司法局在江苏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所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苏州市妇联在全市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常熟市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应机制。以上各个部门的举措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在真正关注家庭暴力,社会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实际行动来反对家庭暴力。
3、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和儿童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起诉
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程序
第一,写离婚起诉状
(一)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起诉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3.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
(三)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
(四)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
离婚起诉状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到法院起诉的,法院会做记录,需起诉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
这里所讲的证据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证据、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房产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2份,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立案庭审查是否受理该离婚案件,并交纳诉讼费用,回家等通知。
第五,法院受理了该离婚案件后,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第六,离婚调解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所以如果对方同意离婚,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离婚调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组织调解也可能是在开庭时首先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调解成功的,发民事调解书。如果不同意离婚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将继续开庭。
第七,开庭时,双方都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请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判决。这时,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一般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离婚。
政策
从2008年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已连续五年向全国人大建言,制定一部国家社会领域的综合性反家暴法,集家暴行为的预防、制止、救助、教育与矫治措施在内的专门法律。但数年来,反家暴立法进程一直遭遇“家暴是家内私事”等传统社会观念阻碍,进展较缓慢。在国家反家暴法迟迟未能制定的大背景下,2000年至今,湖南省等28个省区市相继出台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
2015年3月4日,公检法司4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实施家庭暴力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残忍,程度较强,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目录
概述
发展历程
定义
主要类型
现状
存在特点
特点
误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相关国际文件
全面性教育中家庭暴力的相关教学内容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教育
相关研究
典型案例
赵秀泉故意伤害案
问题现状
占据比例
主要危害
引起重视
相关影视作品
主要原因
体现方面
冲突情况
专家支招
应对方法
指南
责任
法律
起诉
政策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