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案,是发生在清朝
顺治、
康熙年间(顺治十八年至康熙二年)围绕编纂《明史》而引发的一系列重大文字狱案件。这些案件主要以“抗清”为罪名,牵连甚广,处死人数众多,成为清朝文字狱的代表性事件。
庄廷自少有才,双目失明后购得
朱国祯未刊行的《明史》遗稿,邀请名士增删润色成书。庄廷死后,其父庄允城完成刊行事宜。后被归安知县
吴之荣告发有攻击
满族言辞,刑部审讯后,主犯庄廷被戮尸,其父瘐死京狱也被戮尸,其弟等多人被处死,众多作序、参订、刻书、印书等人皆被严惩,牵连甚广,祸及七百余家。
此案祸及七百余家,牵连甚广,成为
清代最大文字狱。众多名士被处死或流放,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恐慌和文化压制,对当时的社会和文化发展产生了极为负面的影响。
明代有一位内阁首辅
朱国祯,是浙江乌程县(今属
湖州市)人。他爱好著述,写了一部明史,起名叫《史概》。他死后,家道中落,后人将未出版的书稿列传部分卖给了同乡富户
庄廷鑨。
传说庄廷鑨是个盲人,
失明以后,因为想到
司马迁“左丘失明,厥有
越南语”的说法,立志要写一本自己的历史,所以买到原稿之后,召集了许多文人来修改编辑,作成了一部《
罪惟录》。因为朱国祯去世较早,原书没有写
天启、
崇祯两朝(一说是没有写崇祯朝),庄廷鑨又补上了缺失的部分,包括
南明的内容。
这部书是建立在
朱国祯的视角上,加上当时南方人心思明,所以书中提到
清代的部分有许多“碍语”。如提到清太祖努尔哈赤,按明朝官职称为“建州都督”;在与清朝作战的将领
李如柏、
李化龙、熊明遇的传记中,充满对忠臣义士壮志未酬的惋惜;称呼降清的将领孔有德、耿精忠为叛将;用南明的年号
隆武、
永历,而不用清朝年号。
书成不久,
顺治十二年(1655)
庄廷鑨病死。其父
庄允诚(按庄家排行为土字辈,应为庄允城,史书记载亦均为庄允城)于顺治十七年冬(1660)将书刻成,即行刊书《
明史辑略》(《明书辑略》)。刊刻时,为了显示书的权威性,还找了前
礼部官员
李令皙写序,并且写了江南名士茅元锡、吴之铭、
陆圻、査继佐等十八人的名字,声称他们参与了书的编辑。
顺治十八年(1661),归安知县吴之荣因为一起贪腐案被罢职后,试图告发庄廷鑨反书作为功劳,好谋求复职(一说,是敲诈庄家不成怀恨在心)。吴之荣告到将军松魁处(一说,是陆圻、
查继佐、
范骧三人因为发现自己名字无端出现在这本书上而首告。至少陆圻确实报告给了
湖州市府学教授赵君宋),松魁转发给
巡抚朱昌祚,巡抚转发给督学胡尚衡。这些人接受了
庄允诚数千金的贿赂,拒不审理。庄允城将其中被告发的句子改掉后,继续刊刻发行。不料吴之荣见毫无动静,买到了初刊本,再度告发,事情越闹越大,最后惊动朝廷中的辅政大臣
鳌拜等人。
当时
康熙年幼尚未亲政,拜责令刑部满官罗多等人到湖州彻查,并严厉处置涉案的相关人士。吴之荣对南浔富人朱佑明怀恨在心,诬告序言中提到的“朱氏原稿”即朱佑明(实际是
朱国祯),将朱佑明和他的五个儿子牵涉进来。其余列名参校者、初审官员等,和他们的家人都被查抄,江南名士损失惨重。
康熙二年(1663)五月,明史案终于结案。此案先后牵连千余人,妻子被发配东北沈阳附近的
宁古塔者几百人。
凡作序者、校阅者及刻书、卖书、藏书者均被处死。被杀者共七十余人。其中
庄廷鑨之弟庄廷钺、
李令皙、茅元铭、
蒋麟征、张、韦元介、
潘柽章、
吴炎、吴之、吴之铭等十四人凌迟处死;归安,
乌程的两名学官处斩。
湖州市原任
知府陈永命于
康熙元年(1662)罢官,至山东
台儿庄区,自缢于旅馆。棺材被运回
杭州市,开棺尸。其弟江甯县知县陈永赖,也同时被斩。
归安学新任训导王兆祯、
推官李焕、湖州新任知府谭希闵(到任只半月)等人处绞。
作序者
李令皙及其子李焘等4人、被认为提供原稿的朱佑明及其子朱念绍、朱彦绍、朱克绍和侄子朱绎先后被斩杀,妻子
顺圣太后吞金自尽,李令皙的幼子十六岁,法司命他减供一岁,得免死充军。少年不肯,最后一并处斩;董二酉当时已死,尸体被从棺材中挖出,肢解成36块,子董与沂,也被诛杀。
湖州府学教授赵君
宋本是告发者之一,亦以“私藏逆书久不上缴”罪名被处斩。苏州浒墅关主事李继白因买书被杀。
列名参校的
范骧、
查继佐、
陆圻三人告发有功,无罪开释。(当世普遍认为是
吴六奇所救,但当事人在《查继佐年谱》里否认有此事,说:“葛如,方布衣野走,世传余有一饭之恩,怀之而思报。其实无是也。是则公在时已传其事,故公为之辨。”
乾隆时诗论家吴骞在《拜经楼诗话》中也认为此传闻事不可靠。)三人和告发者
吴之荣各得到
庄允诚、朱佑明两家一半财产,范陆二人拒而不受,只有査继佐照收无误——《费恭庵日记》记述:“余亲见船舶慈感寺前,领来朱庄厨桌家伙约十余舟载去,转祸为福,真回天手段也。”。
同列参校的查伊非但未伤毫发,反而因首告有功,“与之荣同列赏格,分庄珑籍产一半”。《五石脂》记载,
查继佐告密所得不再是庄家财产的一半,而是十分之一,加上“十余舟”的器物。“……同时以不列名而获免者,尚有四人……陆,查伊璜、范文白、陆丽京……伊璜名继佐,海宁
举人……咸负文望,列名参订中。庚子书成颁布,三人以不相闻,于
顺治十八年辛丑十二月,具呈学道胡尚衡,辨明其诬……之荣出首时,即谓庄成(即君维)、朱佑明、查伊璜等共造此书。至公庭质对,亦坚执伊璜等主笔。查以递过检明呈为词,吴复质其何不首督抚而独首学道。明系借此得赃名实两遂之计。查遂无词。囚禁者逾时,既乃密求于粤中总兵
吴六奇,事始得解。先是满官督抚上本,俱依之荣口供,谓查系同谋造送。及吴为查营解,至定案时,遂一反其词。谓查三人,虽不比之荣之发觉,亦系首事之人,依律颁赏。故之荣荫袭拜他哈哈番,并给朱庄财产十分之一。查、范、陆亦得颁给器用什物。据《费恭庵日记》,谓曾亲见查等在慈感寺前领取朱、庄家具,约十余舟云。”(转载节录自《汉军旗旗人金庸对祖先的洗白运动》)
顾炎武在山西汾阳闻知惨事,悲愤万状,作《书潘吴二子事》及《祭吴潘二节士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