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China Population Welfare Foundation),是经民政部注册,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业务指导,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公募资格的全国性慈善组织,于1987年6月10日在
西花厅成立,总部位于
海淀区,现任理事长为武家华。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宗旨为增进人口福利,促进家庭幸福。其公益活动包括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等项目或活动;资助卫生健康、人口发展和
计划生育等增进人口福利方面的研究,组织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与培训等活动等。1994年3月24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在京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以谷牧为会长的领导机构。2000年3月25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生殖健康专业委员会成立。2009年3月2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健康援助基金成立。2016 年 9 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经民政部首批认定为慈善组织。2021年 ,基金会跨入 5A 级基金会行列。2022 年 9 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完成第七届理事会换届并成立第一届监事会。2024年12月17日,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发起的健康中国行动——2025
偏头痛大众疾病认知教育和倡导项目正式启动。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曾获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等荣誉。
发展历史
1987年4月4日,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中国人口
计划生育福利基金会”。主管单位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事业编制10人。同年6月6日,更名为“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1987年6月10日,在
西花厅礼堂召开了成立大会。前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为基金会名誉会长,前全国政协副主席王首道为基金会会长。并通过了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确定了其宗旨、任务、基金来源和用途,并对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工作关系等作了规定。1990年6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管理制度汇编》出台,《制度汇编》包括人员守则、工作程序、会议汇报、请示报告、学习、考勤、文档管理和廉政措施等。 1992年12月,基金会制订并通过了《“中华人口奖”实施办法》。次年6月18日,基金会增设项目部。 1994年,中国人口报记者建议并经国家计生委同意,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国人口报社共同发起幸福工程。次年,第二届
中华人口奖活动举行,
田雪原、
邬沧萍、许行贯、杜宜瑾、李顺强、
肖碧莲、罗秋月、赵玉茹、秦振华、董殿华等10人获奖;王志勇、孙兢新、李瑞麟、和志强、崔兴亭等获“
提名奖”。
山东省大西苑
集团公司获“贡献奖”。
1996年3月11日至22日,基金会派员出席在纽约召开的
联合国第四十届妇女地位委员会会议。次年1月14至16日,全国幸福工程第四次项目工作会在
重庆市召开。1998年5月11日,由幸福工程组委会与
中国中央电视台举办的“献给母亲的春天”——幸福工程义演晚会在北京中国大剧院连续演出两个晚场。次年12月27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第三届理事大会在京召开,会上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为会长。2000年3月25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生殖健康专业委员会成立。2001年6月19日,中央国家机关向幸福工程捐款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广大干部职工再次为幸福工程捐款2556177.05元。2002年1月,由
日本利民工程资助的中国人口福利网开通仪式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会长何鲁丽、常务副会长吴景春、副会长兼秘书长苗霞、日本驻华大使馆公使目贺田周一郎、驻华大使馆经济部藤田洋子及民科伟业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申中华等出席了开通仪式。次年4月,“
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期间,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与“
中华慈善总会”等10家非营利组织共同发出倡议,动员社会各界为“非典”患者和战斗在抗击“非典”第一线的医护人员捐款捐物。2004年6月,
六一国际儿童节期间,基金会得到
拜耳集团资助,在北京组织开展了“幸福工程——
艾滋病孤儿夏令营”活动。2005年1月,制定并出台了《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竞聘岗位实施办法(试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结构工资制实施办法(试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岗位工资制实施办法(试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内部退养办法》、《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等顺应公益市场发展的规章制度。
2006年2月24日,幸福工程组织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在京召开。组委会副主任吴景春、刘汉彬、李赣骝、李秋芳、赖林嵩、苗霞,副秘书长王筱苏等人出席了会议,副理事长于德惠及各部门部长列席。次年11月30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与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主办的“遏制
艾滋病履行承诺—100万只安全套公益派发活动启动仪式”在北京
翠微股份广场举行。2009年3月2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健康援助基金成立。次年5月22日,由国家人口
计划生育委科技司、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联合首都二十余所高校举办的大型活动“青春健康·你我同行”在
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启动。2012年1月8日,“慈善的力量”——2011中国慈善年会在北京桥艺术中心举办,“幸福工程”获得“2011中国年度慈善推动者”称号。次年1月16-18日,中央国家机关事务人口计生委、管理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与基金会考察小组赴
阜平县调研落实幸福工程等帮扶项目。2016 年 9 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经民政部首批认定为慈善组织。2017年2月20日经第六届理事会一次会议,选举原中国红十字总会副会长
郝林娜为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2021年 ,基金会跨入 5A 级基金会行列。2022 年 9 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完成第七届理事会换届并成立第一届监事会。次年11月11日上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胃肠健康基金成立大会在湖北武汉成功召开。2024年12月17日,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发起的健康中国行动——2025
偏头痛大众疾病认知教育和倡导项目正式启动。
组织机构
理事会是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规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所形成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监事会是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监督机构,对基金会财务以及理事会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基金会依法、合规、有效运作,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口奖组织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联络和执行;幸福工程组织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由国内项目部负责联络和项目执行。
职能范围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主要职能包括:进行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项目与公益活动、资助人口福利方面的研究组织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与培训等活动、表彰以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Population Welfare Foundation,缩写:CPW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增进人口福利,促进家庭幸福。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等项目或活动;
(二)资助卫生健康、人口发展和
计划生育等增进人口福利方面的研究,组织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与培训等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奖励为我国人口工作、卫生健康等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四)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我国卫生健康、人口发展和
计划生育事业,在所在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二)具有从事研究与管理工作的经历,有能力参与和推动卫生健康、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事业等人口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拥护本基金会宗旨,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
人际沟通能力;
(四)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二)了解本基金会运作制度和方式,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公益项目运作等提出质疑、批评、建议,有权调阅档案文件或约谈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本基金会内部治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一)遵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利益及声誉;
(二)服从理事会决议、承办委托事务,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动员力量、提供支持;
(三)审阅理事会会议材料,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四)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未经授权,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
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检查;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的资助或拨款;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二)保障公益活动开展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金额高于100万元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境内预计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
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人名册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6日第六届第十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参考资料:
主要项目
托育服务赋能支持项目
发起时间
2023年10月
项目背景
2022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而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构建托育服务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服务供给体系是作为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支持的重要措施之一。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福祉,事关国家未来和民族的永续发展。当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家庭养育负担较重,解决好群众托育服务这一“急难愁盼”已迫在眉睫。
项目目标
(一)加强托育服务领域学科建设与实践交流。
(二)建设托育服务专业化人才队伍。
(三)做好托育服务宣传与公众引导。
项目内容
(一)托育行业发展计划:促进托育服务行业学科建设与实践交流。
(二)托育人才赋能计划:培养托育服务行业专业化人才。
(三)托育服务宣传计划目标:提升托育服务知晓度和认可度。
(四)其他发展计划:开展促进托育服务行业发展、增进家庭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活动。
主要合作方
2024年1月,基金会与
中国人口学会签署《托福服务赋能支持项目战略合作协议》,其学会下设的托育服务分会将负责与基金会共同为增进人口福利、实现“幼有所育”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内容参考资料:
联心助医
健康援助—联心助医基层医疗装备计划”启动于2015年7月,旨在通过医疗设备的捐赠,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装备水平,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医疗事业的良性发展,促进“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解决。
参考资料:
公共卫生应急响应项目
发起时间
2020年
项目对象
受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影响的医疗机构/单位/特定人群等;能够帮助巩固和提升基层公共卫生应急响应能力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特定群体等。
项目背景
2020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是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发生以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优势,第一时间紧急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响应项目”,旨在动员社会各界贡献资源和力量,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提供物资、资金等支援,帮助巩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疫情救治实战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着力改善
欠发达地区公共卫生条件,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筑牢健康防线。
项目内容
根据项目对象的实际需求,主要以物资、资金援助的方式,从多个维度发挥积极作用,帮助巩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疫情救治实战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主要项目内容包括:1、将筹集的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等及时捐赠到最紧缺、最需要的地方,重点资助受疫情影响最严重地区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2、资助专业机构开展心理援助项目,帮助疏解特定对象及大众人群的心理压力,守护医护人员及社会大众的心理健康;3、资助特定人群,关爱特定人群,帮助缓解其经济压力,例如感染新冠肺炎的困难患者家庭、参与援鄂抗疫的医护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去世的困难患者家庭、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人员等;4、资助一线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支持项目,聚焦社区防控工作,助力社区阵地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能力的提升。
项目成果
截至2021年5月,项目共募集资金和物资约15936万元。项目通过采购负压救护车、
无创呼吸机、防护服、护目镜等50余种近140万件医疗(生活)物资,转捐赠核酸检测设备、试剂、药品、口罩、消毒液、空气消毒机等医疗(生活)物资112万余件,直接援助了湖北、
黑龙江省、新疆、甘肃、河南、安徽等省份疫情较严重地区200余家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为有效防控疫情发挥了重要作用;直接资助了湖北、
江西省、安徽、
河南省、
河北省、
甘肃省、
湖南省、
浙江省等地感染新冠肺炎的困难患者567人,
北京协和医院等8家医院的援鄂抗疫医疗队医护人员576人,
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阳逻院区、
新洲区中医医院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人员6人,湖北、广东、河北等地的社会组织10家。
以上内容参考资料:
健康暖心工程
项目背景
健康是扶贫的基础,更是扶贫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健康暖心”工程是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策划、实施、监督的行业扶贫重点项目。
项目宗旨
“卫生帮扶,健康暖心”
项目模式
“健康暖心”工程的模式是“一免三助,精准帮扶”。
“一免三助”的内涵由基础的对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免费救治、大病救助、医疗援助、养老扶助,逐步延伸为更广义的“一免三助,精准帮扶”的救助方式。原有的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免费救治放入助患者中的大病救助;部分养老扶助内容也纳入助患者中。广义的“一免三助”内容更加丰富且目标人群更加精准。
“一免”是指为困难家庭免费提供基本医疗相关用品和健康手册。项目将针对困难地区的农村困难家庭,免费提供基本医疗相关用品,包括:常见基本用药、急救药品、常用便携式医疗仪器(如
水银体温计等)、健康宣传手册等。
“三助”是指“助患者、助医生、助机构”。
“助患者”是以已有患者及潜在患者(一般人群)为对象,包括对大病患者进行救助、对特定患病个体及家庭提供生活补助、通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手段提高
贫困地区人口健康素养等。即从人群的角度出发,一方面从直接经济救助入手,减轻困难患者的疾病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从源头入手,降低困难地区人口的健康风险,减少各类健康问题的发生,旨在加强困难地区人群的疾病风险抵抗能力。同时通过建立大病救助信息共享平台、手册等方式实现对大病患者提供政策、项目及求助指导。
“助医生”是以卫生技术人员为对象,通过医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方式改善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满足群众健康需求 。
“助机构”是以困难地区医疗机构为对象,通过捐助医疗设备改善卫生硬件条件,完善卫生服务设施和卫生服务网点,并通过学习与经验交流,提升医疗机构的管理能力。借此改善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疾病诊疗效果,以实现“大病不出县”等目标。
“精准帮扶”在本工程中是指帮扶范围精确、帮扶对象明确、各活动的目标清晰并且措施具体,各地的帮扶内容因地制宜。
项目目标
1.通过“一免”活动,为困难家庭免费提供基本医疗相关物品和健康手册。
2.通过“助患者”活动,增加困难地区患者抵抗健康风险的经济能力;
3.通过“助医生”活动,提升困难地区基层医生诊疗服务能力;
4.通过“助机构”活动,改善困难地区医疗服务网点及基础设施和设备。
项目原则
1.以
吕梁山片区为重点,同时辐射部分国家级重点帮扶县;
2.发挥内生动力,输血变造血;
3.因地制宜、多样化组合;
4.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以上内容参考资料:
中国大病社会救助平台
项目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加大卫生扶贫帮扶力度,整合有效资源,动员全社会,高度关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解决,防止贫困地区家庭因灾难性医疗支出和大病救治而导致的贫困问题,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农村贫困人口救治需求对接的“中国大病社会救助”信息平台, 促进和引导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共同为患大病的贫困人口提供慈善救助,有力推进健康扶贫工程的开展。
中国大病社会救助平台由国家卫生
计划生育委指导,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实施。拓宽大病救助渠道是有力推进卫生扶贫工作、落实健康扶贫工程的重要举措, 本平台建设是动员多方资源促进大病救助的有效途径。通过平台建设,将为健康扶贫大病救助工作提供统一的、安全的、完整的、快捷的资源调度、
数据挖掘、信息查询、求助申请和决策支持等专业服务,是一个综合性的国家级平台。
项目目标
促进政府政策落实和完善。提高各部门、各省市关于大病救助相关政策制度查询、获取、享受的便利性,充分发挥政策的应有作用,同时为政府完善相应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动员社会公益慈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全国4000余家各类基金会、社会组织大病救助公益项目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现社会资源高效利用和快速对接,提高慈善救助协同补充效力。
拓宽贫困地区大病患者求助路径。为贫困大病患者及家庭提供公众募捐平台,对接现有保障政策和慈善救助信息,提升困难家庭自救能力,缓解困难家庭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患病家庭求助无门问题。
引导各类优质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有效配置。加大公益创新,引入医疗卫生领域专家、临床医生、大学生等爱心力量,开展优质服务、技能和知识的捐赠,汇聚更多力量参与健康扶贫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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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健康扶贫
2018年,在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指导下,我会联合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启动“健康援助——营养健康扶贫”项目,为落后地区婴幼儿、孕产妇和中老年人,送去营养和健康。
创建幸福家庭
项目主题
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
项目目标
“十二五”期间,通过开展宣传倡导、健康促进、致富发展“三大活动”,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等传统美德,推动男女平等、
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优教等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提高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水平,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减少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健全有利于支持家庭发展的经济
社会政策,困难家庭得到有效救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家庭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进一步提高。
主要内容
项目背景
根据“六普”数据,中国总人口达13.39亿,约有4亿个家庭,平均每个家庭3.1人。家庭规模小型化、结构多样化、居住离散化等影响着家庭传统功能的发挥。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必须要立足家庭,关注家庭,发展家庭。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发展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并就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将“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纳入其中,作为改善民生和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重要内容。2010年9月,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会长王忠禹同志率队深入
吉林省基层调研,在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并亲自指导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撰写了活动可行性报告,得到了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
计划生育协的充分肯定,决定在全国共同开展这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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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工程
项目宗旨
帮助困境母亲,建设幸福家庭。
帮扶对象
困境母亲
主要任务
“扶弱济困、扶智赋能、扶助健康”。“扶弱济困”是帮扶受助母亲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扶智赋能”是帮扶受助母亲普及科学知识、提升发展能力;“扶助健康”是帮扶受助母亲改善健康状况、提高健康素养。
帮扶模式
多元帮助,精准到人,扶持带动,防止返贫。
善款使用
善款直接用于救助贫困母亲,
项目管理经费按民政部规定不超过
总支出的10%,如另有协议,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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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微笑——救助唇腭裂儿童
发起时间
2002年
发起机构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美国微笑联盟(Alliance for Smile)、美国国际整形、美国容德国际
项目内容
为低收入家庭的唇腭裂儿童提供免费修复手术、为基层医生提供专业医疗培训、开展医学交流活动。
救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唇裂、腭裂、唇腭裂患儿。
受益对象选择
1、项目救助申请对象须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唇腭裂患儿。6个月-18周岁、首次修复的患儿享有优先接受救助的权利。
2、项目申请对象法定监护人须按要求填报并提交《“幸福微笑——救助唇腭裂儿童”公益项目救助申请表》,并保证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项目救助申请遵循
自愿原则和公益性原则,由申请对象法定监护人将申请资料递交至县/市/州级计生协会进行申请。
4、为保障手术安全和效果,接受“幸福微笑”手术救助的患儿原则上限制为:唇裂患儿手术年龄为3个月以上,腭裂患儿手术年龄为6个月-12周岁之间。
5、患儿经严格、规范的术前检查确认身体符合手术条件后方能接受手术救助。患儿如有以下情况不能手术:
(1)患儿
血色素低于10克,体重低于4.5公斤,不能手术;
(4)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愚型病等重大疾病者不能手术。
项目目标
让唇腭裂患儿及时接受全面序列治疗,并通过引进国内外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水平。善款来源:社会公众和企业捐赠。善款使用:募集善款90%用于项目救助活动支出,10%用于
项目管理经费。
项目模式
自2018年起,项目主要通过组织国际、国内医疗队集中性救助、依托项目定点医院常规性救助、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灵活性救助三种
运作模式开展救助工作,重点为边远
欠发达地区的低收入家庭唇腭裂儿童提供救助服务。
项目成果
截至2021年4月,项目已在江西、湖北、新疆、
甘肃省、
贵州省、
内蒙古自治区、
黑龙江省、
山西省、
陕西省、河北、重庆、
四川省、安徽、
浙江省、
云南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河南省、山东等19个省(区、市)举行了57次国际、国内医疗队集中救助活动,依托17家项目定点医院开展了常规性救助活动,共计筛查超过10000名低收入家庭唇腭裂患儿,为6000余名唇腭裂儿童完成了修复手术。19年间,有1500余人次来自美国、
加拿大、
英国、
意大利、德国、
印度、伯利兹、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志愿者为唇腭裂儿童提供免费服务,累计志愿服务时长达207550小时,累计医疗价值约7863万美元(合计人民币5亿4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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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成员
主要领导
参考资料:
其他成员
马广志 善达网执行总编
王东风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二级巡视员
刘亭
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五、六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幸福工程组委会副主任
李海峰 复星国际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上海复星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张绪东 北京冬奥组委医疗防疫组副经理、红十字冬奥项目秘书处秘书长,第六届理事会理事
阿旺慈诚加措 第十二届
四川省政协委员,慈爱基金发起人,第六届理事会理事
谭红波 北京市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副秘书长
周继军 监事长
韩中华 监事,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办事处与综合管理司副司长
孙婧 监事,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乡村振兴处负责人
参考资料:
获得荣誉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基金会简介.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202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