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封琉球国记略》一文出现于
钱泳手录
沈复《
浮生六记》卷五《海国记》抄稿中。《海国记》共约6200多字。清钱泳手抄本《浮生六记》第五记《海国记》为海内外现存记载
钓鱼岛唯一的古代名人墨宝,具有巨大的文学、历史、政治、艺术等价值。
简介
《海国记》共约6200多字。其中,“册封琉球国记略”页记载有“……十三日辰刻,见钓鱼台,形如笔架。遥祭黑水沟,遂叩祷于天后。忽见白燕大如鸥,绕而飞,是日即转风。十四日早,隐隐见
久米岛,入琉球界矣。”这段文字中,明确记述有“隐隐见姑米山,入琉球界矣”。这表明,
琉球王国国西部领域从姑米山(即现在
冲绳县的久米岛)开始的,以黑水沟为中国(清廷)与琉球国的分界线符合历史事实,
钓鱼岛(岛)明显在中国的领域内,不属于琉球。
另经考查,清人
钱泳手迹原件的抄录时间为
爱新觉罗·旻宁三年(公元1823年),其存世时间也比日本人所谓发现“尖阁诸岛”(即钓鱼岛)的时间早了61年之久。
此外,《海国记》佚文内容显示,1808年,
沈复经钓鱼岛赴琉球途中,对钓鱼岛周边情形及方位都有详细目击记载。这比
日本宣称古贺辰四郎在1884年发现该岛的时间早了76年。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
金灿荣认为,“新文献的发现不只是
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又一个力证,其实它对中日文化交流、中国当时的海外认识研究都有很大的帮助。”
差异
第一、《顺风相送·福建往琉球》中有关记载:“……北风,东涌开洋,用甲卯,取彭家山。用甲卯及单卯,取钓鱼屿。南风,东涌放洋,用乙辰针取小琉球头,至彭家、
花瓶屿在内。正南风,梅花开洋,用乙辰针,取小琉球。用单乙,取钓鱼屿南边,用卯针……”。此文献中,名称为“钓鱼屿”。
《海国记·册封琉球国记略》中相关记述:“至十一日,始出五虎门,向东一望,苍茫无际,海水作葱绿色,渐远渐蓝。十一日(按:误,应为十二日)过淡水。十三日辰刻,见
钓鱼岛,形如笔架。遥祭黑水沟,遂叩祷于天后。忽见白燕大如鸥,绕墙而飞。是日转风。十四日早,隐隐见
久米岛,入琉球界矣。十五日午刻,遥见远山一带,如形,古名琉虬,以形似也。”此记中,名称已明确为“钓鱼台”,与中国台湾人现在对钓鱼岛的称谓一致。
第二,《
顺风相送》,据
鞠德源先生考证,成书于14世纪中叶至15世纪初。该书原件,据其副页一行拉丁文推断,系明钞本,具体何人手迹不详。《海国记》原件,专家根据笔迹比对、文献考证,明确为
清代中期书法家、学者
钱泳(号
史达祖)真迹,手录于
爱新觉罗·旻宁三年(1823年)左右。
第三,《顺风相送》原本藏在国外,现为英国
牛津大学鲍德里氏图书馆(Bodleian Library)藏品;《海国记》原本藏在国内,现为
山西省藏书爱好者
彭令的藏书。
第四,《
顺风相送》系史地类书籍,受众有限;《海国记》是出自古典文学名著的佚文,受众广泛。
第五,根据已知文献推定,《顺风相送》原件,系记载
钓鱼岛(台)相关信息“钓鱼屿”的最早钞本;《海国记》原件,是明确记述有“钓鱼台”三个字的古代名人手迹传世孤本。
第六,《海国记·册封
琉球王国国记略》记述,见钓鱼台后,舟行约一日,才入琉球界,其中“钓鱼台(岛)自古就是我中华领土,不属于琉球领域,更不属于
日本领域”的历史信息十分明确,《顺风相送·福建往琉球》的相关记载则似稍逊一筹。
拍卖
2010年12月20日,被海内外专家学者公认为“钓鱼岛归属中国铁证”的《
浮生六记》佚文《海国记》钱氏抄本原件,将在京拍卖,所得大部分用于中国扶贫事业。记者获悉,由于该古籍涉及领土主权,主办方谢绝外资参拍。《浮生六记》是
清代文学家
沈复的自传体作品,被文学界称为“小红楼梦”。与《
红楼梦》的命运相似,《浮生六记》在流传中也曾佚失最后两卷。2005年秋,
山西省藏家
彭令在南京朝天宫古玩市场偶然购得清人
钱泳的杂稿本手记《
记事珠》。后经国内权威专家认定,书中记录的清代使者出使
琉球王国途中的所见所闻中,有6200多字出自《
浮生六记》中第五记初稿《海国记》。
专家在鉴定中一致认为,文中对
钓鱼岛附近海域的描写,清晰地勾勒出文稿成形时期我国国界的钓鱼岛段,内容真实可信,可作为我国自古即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又一铁证。手稿也因为其独特的文献价值和艺术价值被誉为“当代
和氏璧”。
本月10日结束的日美联合军演,将钓鱼岛定为“夺回”的目标,这令钓鱼岛主权问题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
今年11月12日,全国政协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委员
林嘉騋闻知此事,特地致函国家领导人,建议将清人
沈复《海国记》一文编入
教科书。继林嘉之后,中国著名学者、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
清华大学中国古典文献研究中心主任
傅璇琮再次上书温家宝总理,力荐该
钓鱼岛主权古籍新证入选我国中小学教科书。
据了解,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产业扶贫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与
彭令协商后,最终决定,将《海国记》在12月20日举行的2010年首届艺术品慈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将部分捐献于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但拍卖会举办方同时提出,因《海国记》涉及中国领土主权,该文献的拍卖将谢绝国外人士参拍。
钓鱼岛争端
钓鱼岛又称钓鱼台、钓鱼台群岛、钓鱼台列岛(
日本称其为“尖阁列岛”),位于中国东海
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在地质结构上是附属于中国台湾的大陆性岛屿。钓鱼列岛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万平方公里,相当于5个
台湾省本岛面积。1972年
美国将琉球主权移交日本时,一并将
钓鱼岛列屿的行政管辖权也交给日本。该岛实际由日本控制,被划为
冲绳县石垣市,历史上琉球不属于日本。针对日美再三挑衅我钓鱼岛主权行径,自1970年代开始,华人组织的民间团体曾多次展开宣示主权的“
保钓运动”。
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早在
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诸岛划为我国
海防市管辖范围之内,并非“无主地”。
清代古籍面世再次证明
钓鱼岛历来属中国。海内外现存记载钓鱼岛唯一的古代名人墨宝——清
钱泳手抄本《
浮生六记》第五记《海国记》沉寂百余年后面世。在19世纪末爆发
中日甲午战争前,
日本没有对中国拥有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提出过异议。1884年日本那霸居民古贺首次登上钓鱼岛采集羽毛和捕捞周围海产物。他随后提出开拓钓鱼岛的请愿还被
冲绳县知事拒绝。1885年后,冲绳县知事多次上书日本政府,要求将钓鱼岛、
黄尾屿、赤尾岛归其管辖,日本官方都顾及
清朝政府对这些岛屿的主权主张而没作答复。但是1895年日本在中日甲午战争后,通过强迫清朝政府签订《
马关条约》而攫取了
台湾省及附属各岛屿。并在签订前的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 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
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
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各种国际文件均明确指出,台湾及其周围岛屿归中国所有。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
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60年代末,
钓鱼岛联合国一委员会宣布该岛附近可能蕴藏著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后,日方立即单方面采取行动,先是由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接着又将巡防船开去,擅自将岛上原有的标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标记毁掉,换上了标明这些岛屿属于日本
冲绳县的界碑,并给钓鱼岛列岛的8个岛屿规定了日本自己名字。 1971年6月17日,日美两国在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私相授受,把钓鱼岛等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这一交易遭到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
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台湾省爱国青年及海外华人由此还发动了轰轰烈烈的“
保钓运动”。迫于舆论,
美国宣布,只向
日本移交钓鱼岛之行政管辖权,与主权无关。其后,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
冲绳县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1972年中日两国在恢复邦交的谈判中,双方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同意将钓鱼岛列岛归属问题挂起并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解决。可是,当1978年中日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日本一些敌视中国的国会议员提出要中国承认日本对
钓鱼岛拥有主权。日本政府顺应
右派要求,出动巡逻艇和飞机对中国在钓鱼岛列岛海域作业的渔民进行监视。翌年5月,日本政府用巡视船将人员和器材运到钓鱼岛,并在那里修建了直升机场,还向那里派出调查团和
测量船。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局势和国家间力量对比发生变化,
日本再次将手伸向钓鱼岛。1990年10月,日本的一些右翼分子经政府允许,在钓鱼岛列岛的一个岛屿上修建了灯塔。日方还出动12艘船只和两架直升机阻扰
台湾省渔船接近
钓鱼岛。1996年7月14日,日本
右派分子在钓鱼岛列岛的
北小岛设置了一座灯塔,企图使灯塔列于海图以便让国际社会承认钓鱼岛是日本领土。翼分子又在钓鱼岛上竖起绘有“太阳旗”和纪念死者字样的木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上进行的这些活动都得到了日本政府的纵容和支持,而且政府要人与此相配合,称钓鱼岛就是日本领土,并要日本海上保安厅随时准备用武力排除“干扰”,特别是2010年9月7日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的发生,非法抓扣的15名中国船员。鉴于日方在
钓鱼岛问题上有不同主张,我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坚持我一贯立场的前提下,与日方达成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不采取单方面行动,避免这一问题干扰两国关系大局的谅解。为什么这七个狭小的无人荒岛会引起日本政府的垂涎?问题出在石油上。根据
联合国亚洲和
远东经济委员会的勘探结果,钓鱼台附近广大大陆棚海域可能储有大量石油。
日本急迫需要石油,但本土不产一滴石油,全部依靠从国外特别从
中东进口,所以现在一听说靠近日本国土的
钓鱼岛列屿一带有这么多的石油储藏,当然就要全力据为己有了,这让中国人认为:“他们的狼子野心昭然若揭。”而今,抗战胜利已经有半个多世纪了,中国人民站起来也已经有了半个多世纪,决不容许日本再在我们的领土上肆虐横行了!钓鱼岛,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半个多世纪以前的悲剧,我们绝对不能让它重演!
国际法视野下的
中日钓鱼岛争端 钓鱼岛位于
东海海域,在
福建省的正东,台湾省的东北,是我国最东端的岛屿。钓鱼岛距中国福建省
东山岛约190
海里,距台湾省
基隆市东北约90海里,距
琉球群岛的
与那国岛约78海里。
钓鱼岛指的是一组岛屿,除主岛钓鱼岛外,还有
黄尾屿、
赤尾屿、
北小岛、
南小岛、大北小岛、
南屿、飞濑(岩礁濑)等
岛礁,散布在东经123°20′—124°45′,北纬25°44′—26°00′的海域中,陆地面积共计6.5平方公里。钓鱼岛周边海域
渔业资源丰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闽台渔民的重要渔场。人所共知的“埃默里报告”认为,东海大陆架盆地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一、钓鱼岛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固有领土 中国最早发现、开发钓鱼岛,通过先占取得主权。
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民进行捕鱼、采药、避风、休息等活动的场所。至晚到明代就已经被中国人民发现、利用和命名。《更路簿》、《
顺风相送》等中国古籍完整记载了中国渔民在此海域的航线。限于当时的海况等自然条件和造船等技术条件,只有中国军民可以利用季风前往钓鱼岛,从事航行、避风、在附近海域捕鱼、在岛上采集等经济性开发利用活动。在1895年前长达5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一直在平稳地行使这些权利。提到
钓鱼岛,就不得不提及
琉球王国。琉球原是明、清两朝的藩属国,向明、
清代贡,明、清两朝均派遣使臣对琉球诸王进行册封。钓鱼岛位于前往琉球必经的航路上,册封使臣前往册封琉球诸王,均以这些岛屿为航海标志,所记《使琉球录》等官方文书,详细记载了前往琉球途经钓鱼岛、
黄尾屿、
赤尾屿的航海经历,反复确认了中琉边界,史实说明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的范围。中国的史籍和官方文件均证明,中国人最早发现、开发和利用钓鱼岛。根据当时的
国际法,发现即先
钓鱼岛属于中国证据(6张)
占,先占即意味着取得领土主权。因此,中国通过先占取得了钓鱼岛的主权。中国政府有效统治和管理钓鱼岛,巩固了主权。历代中国政府都将钓鱼岛列入疆域之内,采取开发、利用和管理行政措施,行使主权,进行有效统治。1171年(
南宋乾道七年),镇守
福建省的将领
汪大猷在澎湖建立军营,遣将分屯各岛,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在军事上隶属澎湖统辖,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晋江管理。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列入疆土版图,划为
海防市管辖范围之内。1562年(
明朝)《
筹海图编》、1863年(
清代)《皇清中外一统舆图》均有清晰规定和标示。史实说明,中国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管理
钓鱼岛,有效行使和巩固了对钓鱼岛的主权。二、
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不成立在国际社会中站不住脚 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此二者皆不足以立论。
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
明朝时起便由中国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
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
日本朝野对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档案以及官员的公文、信件,皆记载和证明了这一点。如,当时的日本外务卿
井上馨在给内务卿
山县有朋的答复,明确言及这些岛屿已被清国命名,日本政府的觊觎之心“已屡遭
清朝之警示” 。钓鱼岛既不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也不存在什么“先占”。“不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是基本的
国际法原则,日本的所谓“先占”是恶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产生国际法上的先占的法律效力。日本的另一依据是所谓“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通过所谓“时效”取得对
钓鱼岛的主权。国际法上所谓领土的“时效取得”,一直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反对论者完全否认时效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认为这种说法“徒然供扩张主义的国家利用作霸占别国领土的法律论据。”肯定论者则将时效认作一种领土取得方式,是指“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务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土取得方式。至于“足够长的一个时期”究竟有多长,
国际法并无50年或100年的定论。姑且不论“时效取得”的合法性,仅就其关键要素而言,不论中国中央政府还是台湾地方当局,在中国拥有
钓鱼岛主权和反对
日本窃取钓鱼岛的问题上,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对日本
右派分子在钓鱼岛设置灯塔、日本政府将灯塔“收归国有”和从所谓钓鱼岛土地民间拥有者手中有偿“租借”,以及日本政府向
联合国提交标注有钓鱼岛领海基线的海图等官方行为和官方支持的民间活动,都进行了抗议,特别是外交抗议。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不论时间的长短,都不能取得合法的权利。三、日美之间单方面的协定不能赋予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作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1943年12月中、美、英《开罗宣言》规定,三国的宗旨,在剥夺
日本自1914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
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务使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其他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不仅再次确认《开罗宣言》的上述规定必将实施,更将日本的主权“限于
本州岛、
北海道、九州、
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南的
琉球群岛的约1000个邻近
小岛”。《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的
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其中根本不包括
钓鱼岛。 1951年9月8日,日美将对日作战战胜国的中国和苏联排除在外,私下达成《旧金山和约》。1953年12月25日,
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的《琉球列岛的地理的境界》(第27号布告),将当时美国政府和
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份布告所确定的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挟带其中。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
日本政府据此主张对
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的声明指出:“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美国政府也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
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对于美日之间私下签署的没有中国人民和中国合法政府参加的所谓《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在1951年9月8日发表的声明中就已指出其非法性。据此产生的“托管”和“归还”,将
钓鱼岛裹挟其中,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也成为中日领土之争的根源。《旧金山和约》及其他相关规定,无权涉及和决定中国领土的归属问题,不能产生将钓鱼岛主权授予
日本的法律后果。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美国所谓从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行政权,以及将钓鱼岛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都是不能成立的。日本据此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也是没有
国际法效力的。四、结语 日本的领土范围本已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通过《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确定,但“二战”以后日本在
钓鱼岛问题上没有停止动作。先是毁掉岛上的中国标记,再对诸岛重新命名,在岛上修建机场等设施。近年来,更以所谓“民间行为”为先导,企图造成一种“实际控制”的既成事实,再以“租借”、“接管”等所谓“政府行为”,渐进式铺垫占据钓鱼岛的法律基础,以期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但是,鉴于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主张和侵占行为的非法性,日本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所谓“政府行为”,既无合法依据,也不构成国家权利的行使,自始即无法律效力,今后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人民世世代代在此航行、渔猎、开发、生产,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种主权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的“领土条款”,明确规定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重申了钓鱼岛等岛屿属于中国领土的法律属性。2009年,中国海监执法船开赴钓鱼岛,既是依法行使对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巡航执法,也是中国行使对钓鱼岛主权的具体体现。日本议会通过“决议”声称要“实地视察”
钓鱼岛 日本一些政客不顾中国对钓鱼岛及附属岛屿拥有主权的事实,向日本政府递交所谓的“意见书”,试图通过所谓的“视察”等手段,“明确”钓鱼岛是“日本领土”。最新消息称,日本
冲绳县石垣市议会通过“决议”,称将登上钓鱼岛进行“实地视察”。根据日本
NHK综合频道2010年10月20日的报道,冲绳县
石垣市议会20日一致通过一项“决议”,称钓鱼岛“是日本冲绳县石垣市的一个‘行政区’”,该市议会和市政府“有必要‘登岛’进行‘实地视察’”,以“对岛上的自然环境以及生态现状进行了解”。报道还称,围绕“登岛”问题,石垣市议会早在5年前就有过相关的“决议”,但是
日本政府一直没有下达“许可”,“登岛”未能成行。对此,石垣市市长
中山义隆称,将会通过“登岛调查”的形式,“表明”
钓鱼岛是“日本领土”、是“
冲绳县石垣市‘所属行政区’”的立场。据相关消息,
石垣市市长等人预计下周将会访问
东京,向日本政府有关部门转达此次“决议”内容。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主权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日方任何所谓的“视察”都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曾多次强调,日方必须停止侵犯中国主权,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历史证据 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
隋朝,那时中国的台湾和钓鱼岛邻近着另一个独立的国家叫琉球,
隋炀帝曾派使臣朱宽召其归顺,又曾派陈棱、周镇州等率军攻打,行军途中便有经过钓鱼岛。至
明朝,中国人杨载在一三七二年首先驻足
钓鱼岛。明永乐年间出版的《
顺风相送》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其间明人在台湾辖区钓鱼岛采珠集药、捕鱼开发从未间断过。明朝中叶,
戚继光等抗击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一六〇二年
日本侵犯琉球,琉球从此遭日人监督内政四十余年。一六五四年
康熙帝册封琉球王为
尚质王,定两年进贡一次,称中国为父国,用
清代年号。明清期间的多幅疆海图都清楚标明钓鱼岛为中国的一部分。
一本淘自
南京市朝天宫古玩市场的古书,竟藏有震惊两岸四地及日本学界的史料——中国人发现
钓鱼岛,比日本人早了76年!这就是清代名著《
浮生六记》的佚文。这本古书,就是清代学者钱泳的手写笔记《记事珠》。正是他的亲手抄录,得以保留下
沈复所著的《浮生六记》的第五记《海国记》。日本主张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理由之一,是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1884年“发现”该岛,而沈复发现钓鱼岛的时间为1808年,比日本人早76年。海峡两岸学者聚首南京,进一步考证
钱泳的手抄本《海国记》。来自
台湾师范大学的
蔡根祥教授,
江苏省社科院文学所原所长
萧相恺以及古书发现者
彭令,向本报记者独家披露了文物发现及验证的幕后曲折传奇故事。由
中国太平洋学会召集举办,审阅评估《册封琉球国记略》(《海国记》,清
沈复著《
浮生六记》卷五)原件专家认证会,于2010年9月11日上午在京召开。海峡两岸专家学者经过缜密研讨,确认了文中所记清嘉庆十三年(公元1808年),作者在使琉球途中与在琉球所见所闻的6200余字出自古典《浮生六记》卷五初稿《海国记》。文中明确记述了古
钓鱼岛(岛)归属中国。